7、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带领被告人张备战,到张备战在孟津县朝阳镇张阳村租赁的院落内提取并扣押赃物废钢轨、岔芯(数量)以及作案工具翻轨器5个、气割枪2个、气瓶2个、铁路防护服2件、防护帽5顶、篷布1张、钢丝绳1根的事实。
8、发还清单,证实将追回的赃物废钢轨和废岔芯发还郑州铁路局月山工务段。
9、被告人张备战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堆放赃物废钢轨(已被分割)的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运送作案工具和废钢轨的途中被监控拍下的视频截图照片,经当庭出示,被告人均不持异议。
10、洛阳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的称重记录和洛阳市永明计量站的称重单,证实所追回的赃物废钢轨的重量,其中一个完整废岔芯的重量为1160千克。
11、月山工务段王庄线路车间的情况说明,证实站区内存放的废钢轨一般在6-25米之间,大部分在23-25米之间。
12、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的废钢轨价格鉴定结论书、郑州铁路局物资管理处的废钢轨价格说明、情况说明和废钢轨网上竞卖表,证实废钢轨的价格为每吨2700元是适当的。
被告人的当庭及在卷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二、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与张备战预谋后,利用吕某某担任郑州铁路局洛阳工务段洛阳车间折返段工区工长职务之便利,由张备战带领被告人马锁灿、张红卫、张某某到该工区内,窃取吕某某经手管理的新油枕木55根(22㎝×16㎝×250㎝油普枕木46根,24㎝×16㎝×440㎝油岔枕木2根,24㎝×16㎝×400㎝油岔枕木6根,24㎝×16㎝×38㎝油岔枕木1根),价值15474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已发还失主,并追回运赃工具豫C3Q223江铃牌白色双排车座汽车1辆、豫CBE001蓝色五菱宏光牌面包车1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抓获吕某某的事实经过。
2、洛阳工务段关于被告人吕某某的职工身份证明,证实吕某某任洛阳工务段洛阳车间折返段工区工长。
3、洛阳工务段工班长管理办法,工班长的职责中规定了工班长负责管内新旧路料的日常管理。此规定证实被告人吕某某作为折返段工区工长,对其管辖的工区的枕木有管理的职责。
4、洛阳工务段丢失证明,证实其单位洛阳车间折返段工区存放在陇海线定鼎路立交桥下铁路线北侧桥墩处的新枕木丢失55根,其中22㎝×16㎝×250㎝油普枕木46根,24㎝×16㎝×440㎝油岔枕木2根,24㎝×16㎝×400㎝油岔枕木6根,24㎝×16㎝×38㎝油岔枕木1根。
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张备战处扣押赃物新油枕木55根。
6、发还清单,证实将追回的赃物新油枕木发还郑州铁路局洛阳工务段材料科。
7、赃物油枕木照片、运赃工具豫C3Q223江陵牌白色双排座汽车照片,经当庭出示,被告人均不持异议。
8、郑州铁路局洛阳工务段材料科购买枕木的发票,证实了新油枕木的价格,并证实油普枕是按每根的价格计算。
被告人的当庭及在卷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另查明,2014年9月16日、9月24日、11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苗某某、周某某先后到洛阳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此事实有洛阳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的投案自首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晓龙分别与被告人张备战、王国锋预谋后,利用王国锋担任白合工区工长,管理临时堆放在白合车站内废料的职务便利,由张备战纠集被告人马锁灿、张红卫、张某某、苗某某、周某某窃取铁路物资;被告人吕某某利用其担任折返段工区工长,全面负责工区路料管理更换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张备战、马锁灿、张红卫、张某某窃取铁路物资。其中,张备战、马锁灿、张红卫、张某某参与五次,价值108706元,数额巨大;董晓龙、王国锋参与四次,价值93231元,苗某某参与二次,价值59643元,周某某参与一次,价值29835元,吕某某参与一次,价值15475元,均数额较大。九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
针对被告人董晓龙、王国锋、张备战、马锁灿、张红卫、张某某及三辩护人提出的窃取的废钢轨长短不一,公诉机关将钢轨的长度均认定为25米,与事实不符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由于窃取的废钢轨已经分割,无法测量长度,经实地测量,白合车站站区存放的废钢轨大部分长度在23至25米之间,此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针对被告人董晓龙、王国锋、张备战、马锁灿、张红卫、张某某提出的公诉机关认定的废钢轨的价格过高及三辩护人要求对废钢轨的价格进行重新鉴定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依法做出每吨废钢轨2700元的价格鉴定结论,郑州铁路局物资管理处的废钢轨价格说明、情况说明和废钢轨网上竞卖表,证实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依法做出的废钢轨的价格适当,该价格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对辩护人要求对钢轨价格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
针对被告人王国锋及三辩护人提出的60型新岔芯的标准重量为1370千克,废岔芯比新岔芯的重量轻,公诉机关将2014年6月份窃取的60型废岔芯的重量按每个1370千克计算,与事实不符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本起事实没有实物,月山工务段的丢失证明显示其重量为1327千克,起诉书指控2014年7月4日窃取的废岔芯有称重记录,显示废岔芯的重量为1160千克,此称重记录可以作为2014年6月份窃取的60型废岔芯的测重依据,该辩解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针对被告人张红卫的辩护人提出的张红卫是张备战雇佣的运输人员,每出车一次张备战付给张红卫100元。张红卫事先没有与张备战预谋,事后也没有分赃,没有参与职务侵占犯罪的共同故意,不能认定其犯职务侵占罪,应以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予以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红卫在张备战的纠集下,帮助董晓龙、王国峰、张备战实施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犯罪的共犯,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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