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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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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牛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另查明,2014年7月9号下午,牛某某在汝州被纪委工作人员带到平顶山市纪委一室办案地点接受调查,牛某某主动供述了其向王某某行贿30万元的事实。随后新华区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将牛某某从纪委办案点带回检察院进行

另查明,2014年7月9号下午,牛某某在汝州被纪委工作人员带到平顶山市纪委一室办案地点接受调查,牛某某主动供述了其向王某某行贿30万元的事实。随后新华区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将牛某某从纪委办案点带回检察院进行调查,2014年7月9日当晚22时37分至23时01分,侦查人员对牛某某进行了立案前的初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4年7月10日凌晨2时56分至10日凌晨3时36分对牛某某进行了立案后的第一次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牛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且无违法犯罪前科。

(2)抓获经过、平顶山市纪委监察一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7月9日,被告人牛某某在被纪委工作人员从汝州带到平顶山办案点接受调查后,主动供述其向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王某某行贿30万元的犯罪事实,随后被带至检察院接受调查。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证实汝州市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某,经济性质是全民所有制。汝州市通达铁路货场是牛某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

(4)2014年12月11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实汝州市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2年10月16日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5)汇款凭证、收据、票据,证实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9年8月17日支付置业房地产公司工程管理费30万元、2012年7月30日支付置业房地产公司工程管理费10万元,共计40万元。

(6)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4年12月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定向开发商品房合同,证实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汝州市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40万元工程管理费资金来源为购房户交的购房款。工程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开发商的办公费、差旅费、房租费用、人员工资、福利费、折旧费、其他办公开支。

(7)汝州市置业房地产公司会议记录,证实会议时间为2009年8月6日上午,内容显示牛某某说以后公司开发资质证任何单位不管掏多少钱,不敢再让别人使用,房子土地出让70年,房子将来出现质量问题都是公司的事,后遗症也是公司的。并让宋某某抓紧时间催促住房公积金中心支付管理费,一次给不完,分期给也可以,这笔钱久斌说过在土地招标时有一部分开支,大概十几万块,单位职工无法分摊,将来给钱的时候在咱这里给出一下,总数给30万元钱。

(8)辩护人提供的汝州市置业房地产公司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城区小高层住宅楼与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置业房土产公司以发包人分别与承包人河南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新华区朝建铝材直销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份,证明置业房地产公司参与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家属集资楼的经营和运作,并且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9)辩护人提供的汝州市社保局提供的漏保人员汇总表一份,证明牛某某已于2008年10月28日已经办理了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缓收手续,与2009年牛某某送给王某某的30万元没有关系。

(10)辩护人提供的传唤证一份,证明2014年7月10日检察院将牛某某从纪委带走后,又对牛某某下达传唤证,要求牛某某于2014年7月10日凌晨1时到检察院接受讯问。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证言:我原来在汝州市工作时认识了汝州市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牛某某。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用汝州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资质盖家属楼约定的管理费是42万元,这是经过多次协商后确定的,合同上写的有。最后商议管理费为42万元,是2006年或2007年时,我和刘某某、赵某甲一起去汝州找牛某某商量管理费,当时是在汝州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牛某某的办公室里说的,参加的人员有我、刘某某、赵某甲、牛某某和宋某某五个人。42万元我们分两次给了汝州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40万元钱,最后2万元还没有给。我们单位盖家属楼的项目是独立账目,支付给汝州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40万元钱也都是项目里的钱,是单位职工的集资款。我没有向汝州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或牛某某提出过解决相关费用。我也不知道汝州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牛某某是否解决过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费用,反正我没提出来过,他们也没给我说过。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盖家属楼的地是新城区管委会指定的,当时我交给办公室主任赵某甲办理了,地都是正规程序走的。关于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买盖家属楼的地和其他方面,没有单位或个人给我们提供过相关费用,盖家属楼的所有费用都是从我们单位职工的集资款里出的。

在2009年夏天的一天,牛某某打电话问我在哪儿,在得知我在办公室后,他让我下来一趟。我们在办公楼前我的车里见面后,牛某某说借用他资质的钱转给他了,他给我拿过来了些,让我跑个更好的职位,将来他也能有个靠山。说着话,他放到我车上一个手提袋,在我推让的时候,牛某某打开车门走了。他走后,我打开手提袋看了看,里面装有30万元现金。牛某某给我送钱说是让我跑事情用的,但我心里清楚,主要是因为我们单位给职工建集资楼使用了牛某某的资质,让他没有进行任何实际运营,就获利42万元,如果不用他的资质,他一分钱也挣不到,他为了感谢我,才送给我钱的。另外他想着我是正县级干部,以后可能有事情需要我的帮忙和关照,所以才给我30万元现金的。在这之后,我给牛某某帮过忙。2012年牛某某办理退休手续,但因为其养老保险金多年未交,要交滞纳金十几万元,办理缓缴的话,需要平顶山市社保局局长签字。牛某某找到我后,我通过社保局的副局长陈文正给牛某某办理了缓缴手续。我没有归还牛某某送的这30万元钱,我和我的家人与牛某某和他的家人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证人赵某甲(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证言,证实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6年为盖家属楼借用汝州市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经多次协商双方签订了合同,商定支付开发公司管理费42万元。但最后实际上支付了40万元,这40万元是从单位职工的集资款里出的。单位盖家属楼没有出过土地方面的活动费用,也没有说过汝州置业房地产公司需要给自己单位支付什么费用。

(3)证人赵某某(系牛某某妻子)证言,证实三、四年前夏天的一天,丈夫牛某某告诉自己要去平顶山给王某某送30万元,让王某某活动活动以后好办事。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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