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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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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书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洛开民初字第54号报送上诉案件函、洛阳市中级法院2009年4月28日庭审笔录、2009年7月3日合议笔录、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民终字第326号民事裁定书、

2、书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洛开民初字第54号报送上诉案件函、洛阳市中级法院2009年4月28日庭审笔录、2009年7月3日合议笔录、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民终字第326号民事裁定书、2009年7月8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内部函。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其原为河南某野房地产公司股东,2009年因其和河南原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不服洛阳市高新区法院判决上诉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到张某手中后,其和原野公司老板陈志全邀请张某、王某在洛阳全聚德烤鸭店吃饭时,陈志全请张、王两人在案件中给予帮忙。2009年7月案件发回洛阳高新区法院重审,其通过律师刘亚林对张、王两人表示感谢。其和陈志全商量后从公司出纳牛红某处拿了3万元现金装在信封里约张某在洛阳中院附近的红星美凯龙广场见面,将装钱信封交给了张某并说了感谢的话。

4、证人牛红某、牛亚某的证言:均证实黄某某作为案件当事人,向张某行贿3万元的事实。

5、证人王某的证言:张某在知识产权庭期间,审理黄某某案件时,分给其1万元并说明是黄某某给的。

6、被告人张某的供述:2009年3月左右,其担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期间在审理上诉人河南某野房地产咨询公司、黄某某与被上诉人许昌某森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时,案件当事人黄某某到洛阳请其吃饭,并让其在案件上多关照,其在阅卷时发现一审法院判决中存在审非所诉的情况,其向省院民三庭做了口头汇报,并取得同意后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该案在重审的时候得以调解结案,案件结了后,黄某某约其在洛阳市中级法院对面的红星美凯龙广场见面,在其所开的警车上,黄某某说谢谢照顾并交给其一个信封,后其发现信封内有现金3万元。其回到办公室后将其中的1万元分给案件合议庭成员王某。

(三)2010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某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洛阳市建筑规划设计院和北京波某特岩土公司的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审判长职务便利,收受北京波某特岩土公司委托代理人崔某人民币5万元,为北京波某特岩土公司及其代理人崔某提供帮助。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洛经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豫法民一终字第268号民事裁定书、2005年9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函、2010年3月17日合议笔录、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洛经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

2、书证:北京波某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书、某铭律师事务所公函、河南某铭律师事务所对北京波某特公司及王某某总经理的承诺函、波某特公司对某铭律师事务所的证明。

3、书证:波某特公司汇款凭证、河南某铭律师事务所现金支票存根、记帐凭证。

4、证人崔某的证言:其代理北京波某特岩土公司的建筑工程纠纷案件时,向承办人王某行贿3次共计26万元,在第2次行贿10万元后,其催王某尽快判决。王对其说,为减少阻力,让其给庭长打点打点。在王某给张某说好后,其到张某办公室以送材料的名义将5万元的现金放在了张某办公桌下面,目的是让张某在合议案件时同意王某意见照顾波某特岩土公司。

5、证人王某的证言:北京波某特岩土公司的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后,案件双方当事人上诉到河南省高院,该案发回到洛阳市中院重审,约在2005年下半年,案件由其承办。2006年上半年一天,波某特公司代理律师崔某找到其让其照顾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其收受崔某贿赂26万元,并为波某特公司及代理律师崔某提供了帮助,即让波某特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其给合议庭成员张某说让合议时予以照顾,听崔某说给了张某5万元。

6、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办理的洛阳市某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洛阳市建筑规划设计院和北京波某特岩土公司的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上诉到省高院发还重审,案件分到了破产庭,其时任该庭副庭长,并在该案中任审判长,王某是案件承办人。该案因涉及很多鉴定,其到知识产权庭时,该案实行案随人走,其继续担任审判长。王某事前给其说好,让其予以照顾案件。2010年初,波某特岩土公司代理人崔某以送材料的名义到其526办公室送其现金5万元,想让其予以照顾。在案件合议时其同意王某的责任划分意见,让波某特岩土公司少承担责任。

(四)、2010年底和2011年初,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某电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洛阳市某安阀门厂破产案审判长职务便利,为洛阳市某诚会计事务所进入破产清算组提供帮助,案件审理终结以后,分两次收受洛阳市某诚会计师事务所的金某两张银行存单共计4.6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户名金某编号NO.A01568064X金额人民币22000元整的中国银行个人定期存单、户名金某编号NO.A01627916X金额人民币24000元整的中国银行个人定期存单;中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

2、书证:洛阳某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立案审批表、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洛民五破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2007)洛民五破字第2-1号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07)洛民五破字第2-6号将清算组指定为管理人决定书、(2007)洛民五破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2007)洛民五破字第2-3号关于成立洛阳某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的决定、洛阳某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分配方案、破产申请书。

3、书证:洛阳某电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立案审批表、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洛民破字第10-2号民事裁定书、(2005)洛民破字第10-1号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05)洛民破字第10-3号指定成立破产清算组的决定、(2005)洛民破字第10-11号将清算组指定为管理人决定书、(2005)洛民五破字第10-10号民事裁定书、(2005)洛民五破字第10-11号民事裁定书、(2005)洛民破字第10-14号民事裁定书、洛阳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天诚审字(2005)295号洛阳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洛阳某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执业证书。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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