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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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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二)被害人阴某某的陈述,证明了案发当日因卖衣服,其和母亲白某与带着小孩的两男一女发生争吵、厮打,被周围的邻居劝开后,他们三人带着小孩离开。过了三、五分钟,他们三人又回到其店里,年龄大的男青年(指季

(二)被害人阴某某的陈述,证明了案发当日因卖衣服,其和母亲白某与带着小孩的两男一女发生争吵、厮打,被周围的邻居劝开后,他们三人带着小孩离开。过了三、五分钟,他们三人又回到其店里,年龄大的男青年(指季某)掂着邻居家的模特架在金城服饰广场负一楼B区18号门口朝其头上砸了一下,把其砸晕了,后来的事其就不知道了。那个男青年身高大概一米七,中等身材,年龄三十岁左右,上穿一件米黄色衣服,再见到这名男青年其能认出来。其主要是头上受伤,腿上和背上软组织受伤。当时参与打架的就其和其母亲与对方两个男青年。后来到派出所从民警那里知道年龄大的叫季某,年龄小的叫王某。

(三)证人白某(系被害人阴某某的母亲)的证言,证明了案发当日,因卖衣服其和儿子阴某某与带着小孩的两男一女发生争吵、厮打,被旁边邻居劝开后,三人就带着小孩离开。过了一会儿,他们又回来,其中年龄大的、三十岁左右穿西装的男青年(后来知道该男青年名叫季某)从隔壁邻居那儿拿了一个铁模特架,在18号商铺对面(即30号商铺附近)朝其儿子头部砸去,其儿子被当场砸倒在地,昏迷过去。其就报了警,120救护车过来把其儿子拉到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

(四)证人昝某乙(系白某所开商铺的营业员)的证言,证明了案发当日15时许,因买卖衣服,白某、阴某某与两男一女带着小孩的顾客发生争吵、厮打,被旁边的商户劝开,后他们三人带着小孩离开。过了大概五分钟,他们又过来了,嘴里不干不净的骂。其和苏某甲出来看,见年纪大一点的穿浅色西装的男子掂个灭火器,被人夺下,这时白某和阴某某从店里出来,其看到该年龄大一点的男子拿着一个模特架在18号商铺门口抡起来,没有打着白某,打到阴某某的头上了,被白某拉住,两人撕扯在一块。后其发现阴某某躺在地上,头上流血了,不知道谁打了120电话,救护车过来把阴某某拉到医院了。

(五)证人苏某甲(系白某所开商铺的营业员)的证言,与证人昝某乙的证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证。

(六)证人智宇的证言,证明了案发当日15时许,一个约三十岁、一米七左右、穿浅色服装的男青年抓着其商铺门口的模特架打了金城服饰广场负一楼B区18号商铺的老板娘的儿子。起初他们怎么打的没有看见,后来那个男青年用其店门口的模特架打了老板娘的儿子,其看见老板娘的儿子没还手,已经躺在地上了,头上流血了,后来其就去忙了没再看。后来其看见有一个模特架没有托儿了,和打架用的模特架相似,以为公安人员发还了。到派出所后看见扣押的模特架,其确认该模特架就是打阴某某用的模特架,在派出所没有发还。后其于2011年12月初离开该商场转行了。

(七)证人陈某、王某的证言均证明,案发当日15时许,因买衣服,其二人和季某与白某、阴某某发生纠纷的事实。

(八)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郑)公(刑)鉴(伤检)字(2011)838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了被害人阴某某右顶部见弧形头皮创口(已手术扩创)及引流插管,CT示右顶骨粉碎性凹陷骨折、颅内积气、右顶叶脑挫伤。伤者头部外伤后致右顶部硬脑膜破裂、开放性颅脑损伤。鉴定结论,阴某某头部之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九)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了阴某某目前颅脑损伤伤残等级暂评定为九级,伤后满二年,可再行伤残等级评定。

(十)辨认笔录,证明了被害人阴某某辨认被告人季某和王某的经过,指认季某就是打自己的人。

(十一)视听资料光盘一张显示,被告人季某等人在离开阴某某商铺后又返回,季某手掂灭火器被人夺下,后又手持旁边商铺的模特架向前冲并挥打,后被白某拦住,双方发生厮打等情节。

(十二)提取作案工具经过二份,证明了案发当日办案民警将打人用的模特架从现场提取。是白某将该模特架交给民警的。

(十三)金城服饰广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了2011年11月26日发生在金城服饰广场负一楼B区18号摊位的打架事件,在负一楼的南一通道两个监控探头背靠背的下方略偏西的位置,因此只有向西方向的监控探头能拍摄到打架现场,向东的监控探头拍摄不到打架现场。

(十四)办案民警2012年10月1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了在打架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模特架一直存放在其单位,没有发还。

(十五)作案工具照片,证明了作案工具模特架的特征。

(十六)公安机关提供的监控视频资料、打架现场图及控辩审三方到现场所作勘验笔录,证明了打架的位置,及被害人阴某某被打伤的地点是18号商铺对面的31号商铺门口从西墙往东约1米的位置。

(十七)被告人家属提供的录音资料,证明了18号商铺的店主刘召称看到了案发的过程,系一个年龄大的,圆脸的,稍微浑实一点的男的打了被害人,打完后几个人还滚到其店里,血把其码在地上的衣服弄脏了。

(十八)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证明了2011年11月26日15时许,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四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接110指令在郑州市金城服饰广场负一楼有人打架,民警赶到现场,经了解,季某、王某因买衣服和阴某某及其母亲白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季某和王某将阴某某打伤,后民警将季某、王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2011年12月5日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阴某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2011年12月22日将被告人季某抓获。

(十九)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于2013年8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了季某于2011年11月26日报警,其分局民警赶到现场时季某与阴某某已经去医院救治,因当天接警量较大,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季某到医院看病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但季某没有及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他,他称已经回到郑州居住地附近的医院看病。2011年12月2日,季某到解放路分局治安大队一中队接受了调查。

(二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阴某某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出院证、出院证明书、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明了被害人阴某某因受伤而支出的费用,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二十一)物证模特架、情况说明、案发现场图、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了本案的其他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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