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我骑电动三轮车到周口市七一路五一地下广场购物,将车停放在五一广场南门处,并锁了前轮,下午13时左右,发现车被盗了,被盗电动三轮车为银灰色富彭牌,我自己装了个军绿色的篷子,该车1米5长,是2014年7月12日以3580元购买,保修卡上写的是我朋友的名字。我今天把保修卡及同类型车的图片带来了。 3、书证: (1)受案登记表 (2)电动车型号图、保修卡 4、鉴定结论:价格鉴定结论书 结论:经鉴定该富彭牌电动三轮车价值320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业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四)2014年7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李辉到五一路周口饭店院内,将被害人赵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永盛牌机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三轮车价值5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辉供述和辩解 大概是2014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我来到五一路周口饭店院内,看到院内后面楼房处停有一辆机动三轮车,没有上锁。趁四周没人,我用折叠刀打开钥匙后,将这辆机动三轮车骑到周口市文昌大道转盘处,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了老白。我记得该机动三轮车是红色的,什么牌子我记不清了。 2、被害人赵某的陈述 2014年7月2日晚19时许,我开着我的机动三轮车到周口饭店送货,当时我把车停在周口饭店院内,锁着前轮,过了大概5分钟左右从酒店出来,发现车被盗了,被盗的三轮车是2013年以6500元的价格购买的永胜牌125,红色大架三轮车。车架号:LBFHCJXLXD6001877,我今天把发票和证明都带来了。看了周口饭店的监控录像后,发现是被一个穿红衣服、秃顶的男子偷走的,我当时还拍了一张照片,现在还能认出他的模样。 3、书证: (1)受案登记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 (3)作案监控视频截图 4、辨认笔录 结论:辨认人赵某经辨认2号照片(李辉)是偷其三轮车的人。 5、鉴定结论:价格鉴定结论书 结论:经鉴定该永盛牌电动三轮车价值531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业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不持异议,且有辨认笔录在案,足以认定。 (五)2014年8月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辉伙同赵留柱(另案处理)在七一路与大闸路交叉口万果园门口,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银白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三轮价值1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辉供述和辩解 大概是2014年8月8号前后的一天上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赵留柱一起来到周口市七一路大闸路万果园门口附近,我在旁边望风,赵留柱用事先准备好的T形锥将一辆电动三轮车的锁打开,我将这辆电动三轮车骑到周口市文昌大道转盘附近,将这辆电动三轮车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了老白,钱我分给赵留柱一半。这辆电动三轮车好像是灰色的,什么牌子记不清了,车子比较破。 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 2014年8月6日8时许,我将电动车放在大闸路与七一路交叉口万果园门口,车头朝门,用U型锁锁了前轮,放置不到半小时电动车就被盗了,我的电动车是三轮,金鹏牌、银白色,不带车篷,2012年春天以2200元的价格购买,电动车靠背内陷,车厢下面有电焊焊过的痕迹。 3、书证: (1)受案登记表 (2)用户保修卡 4、鉴定结论:价格鉴定结论书 结论:经鉴定该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41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业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六)2014年7月20晚19点50分左右,被告人李辉伙同赵留柱到大庆路安居路交叉口万果园超市,趁超市办公室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李甲放在办公室内的棕色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00元左右,身份证、驾驶证、黑色华为C8812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辉供述和辩解 大概是2014年7月20号前的一天傍晚,我和赵留柱一起到大庆路安居路万果园超市,看到超市里面办公室内放有一个提包,趁四周没人,赵留柱望风,我把这个提包偷走了。记得包内有200多块钱、银行卡、帐条、一部手机,钱赵留柱拿走了。我把剩下的东西都放到建设路我家中(孟娜家的房子),第二天早上你们公安机关来我家时,我从二楼后窗跳跑了,这些东西都被你们公安机关扣押了。同时被扣押的还有一些作案工具,我的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孟娜的身份证,还有几部手机和提包,其它的东西我也记不清了。赵留柱,男,40多岁,他家是周口市川汇区的,他的手机号尾号是7704,我手机存的他的名字叫朱六。 2、被害人李甲的陈述 我是大庆路安居路万果园的员工,2014年7月20日晚上19点50左右,两名男子将我放在店内办公室桌子上的棕色皮质男士小挎包偷走了,内装现金3500元左右,是我刚取的工资,都是百元面值的,包内还有本人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4张,及一些公司文件,我包里还有一部黑色的华为C8812手机,2013年2月份以700多元的价格购买,内装18939449985电话卡。我公司调取店内监控发现偷我包的是两名四五十岁的男子。你们追回的那部华为手机正是我被盗的手机。店内的监控录像显示,我的挎包是被两个男子盗走的,录像录得很清楚,当时办公室门是开着的,没有上锁。 3、书证: (1)受案登记表 (2)被盗手机照片 (3)作案监控视频截图 (4)扣押物品清单 扣押:驾驶证一本(李甲)、工作证、身份证、华为手机一部。物品持有人:李辉。 (5)发还物品清单 上述扣押物品,被害人李甲已领走。 4、鉴定结论:价格鉴定结论书 结论:经鉴定该华为手机价值45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业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七)2014年5月13日晚20时53分,被告人李辉到周口市建设路与中州路交叉口万果园门口附近,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处的蓝色福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三轮车价值1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 2014年5月13号19点40分左右,我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中州路北辰桂圆小区万果园超市门口的停车处,当时我没有上锁,没几分钟出来,就发现我的电动三轮车被盗了,被盗电动三轮车是福田牌,蓝色车身加绿色车棚,两侧粘贴的是奥蒂斯灯饰,于2013年8月份以2500元购买。看了万果园的监控显示,这个人个子不高,不到一米七,头发有点秃顶,瘦长脸、穿黑上衣的男子,我用手机拍了两张他偷我电动车时监控录像的照片。发现偷我电动车的这个男子,就是我们家那一片的人,我能认出来他。这个男子叫李辉,在我们那一片住,他经常偷别人的电动车。 2、书证: (1)受案登记表 (2)用户保修凭证 (3)作案监控视频截图 3、辨认笔录 结论:辨认人刘某经辨认3号照片(李辉)就是盗窃其电动三轮车的男子。 4、鉴定结论:价格鉴定结论书 结论:经鉴定该福田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830元。 本案综合证据: 1、扣押物品清单 扣押:身份证二张(孟娜、李辉)、棕色挎包一个、暂住证一张、扳手一个、折叠刀一把、钥匙三个、眼镜一只。物品持有人:李辉。 2、现场检测报告 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4、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5、李辉作案工具照片 6、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内容:李辉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自2002年4月18日起至2008年4月17日止) 7、抓获经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