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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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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成立鹿邑县中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是2013年11月份王某某找的我,他给我说烟花爆竹行业很赚钱,叫我负责跑手续,王某某负责经营销售进货投资,手续跑好之后在一起干,我先去鹿邑县发改委申请立项,后来又到鹿邑县消防

成立鹿邑县中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是2013年11月份王某某找的我,他给我说烟花爆竹行业很赚钱,叫我负责跑手续,王某某负责经营销售进货投资,手续跑好之后在一起干,我先去鹿邑县发改委申请立项,后来又到鹿邑县消防队办理了手续,从消防队办了手续之后又到鹿邑县安监部门办理了手续,鹿邑县安监局向河南省安监厅申请批复鹿邑县中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但是河南省安监厅还没有批复。手续上法人都是我的,是王某某叫我这样做的,我也没有反对,当时选址是宋河镇刘桥行政村刘桥村南废旧窑厂内。丰利来毛刷制品有限公司的厂房是我租的,用于生产九翔天鞋业的厂房,我生产鞋的生意不好,没有生产,这些厂房就空着,2014年下半年,王某某找到我说,进的烟花爆竹先放到你鞋厂的仓库里面,当时厂房也闲着,我就同意了,里面放的烟花爆竹都是王某某进的,我的厂房达不到储存烟花爆竹的标准,因为这个标准化厂房的结构是彩钢瓦的简易房。我和王某某都没有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进货和销售都是王某某一手办理的,王某某有自己的销售网络,他从事销售烟花爆竹多年有自己的进货和销售的网络,我对这行不懂。中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我和王某某是老板,我没有投资现金,我就投资存放烟花爆竹的厂房作为储存点和跑手续花的费用,进的烟花爆竹都是王某某投资的。

第二组证据:证人证言

证人于彦秋证言

我从事烟花爆竹市场销售4年了,我根据我公司从厂家进货时的价格得出你们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上所扣押的烟花爆竹的价值是1135267元。

证人杨跃证言

我是浏阳市恒瑞烟花鞭炮厂的法人,我们公司和河南中信烟花爆竹公司有业务往来,河南中信烟花爆竹公司向我们厂订购的有鞭炮,合同是邹雪龙和河南中信烟花爆竹公司的人签订的,邹雪龙是我们公司的股东,负责全面工作。我们烟花鞭炮厂向河南中信烟花爆竹公司发了3次货,每次发一车。

3.证人黎书传证言

我是浏阳市海胜花炮厂的厂长,主要负责销售,我们没有向鹿邑中信烟花爆竹公司销售过烟花,也没有听说这个公司。鹿邑县中信公司和浏阳市海胜花炮厂签订的合同及销售清单,不是我们厂的,这个清单上的黄海湖我不认识,我们厂里没有黄海湖这个人,他是仿造我厂的,全部都不是我们厂的货,单子上面有上粟县南泰厂的名字,我们不是一家。

4.证人何声平证言

我叫何声平,现在浏阳市恒瑞花炮厂做保管工作,我从厂家往河南中信烟花爆竹公司发过3次货,第一次是中信烟花公司的王老板过来拉的,用的是9.6m普通带栏杆的货车运走的,车牌号为湘B38551,司机叫白海超。第二次王老板没有过来,委托第一次那个司机来运的,第三次也是委托白海超运走的。

5.证人廖波证言

我是浏阳市金刚传发鞭炮烟花厂发货员,负责我们厂的下单,生产,销售。金刚传发鞭炮烟花厂和河南中信烟花爆竹公司有业务往来,今年高温假过后,河南中信烟花爆竹公司的王某某来到我们厂,是我和厂长杨明星两人接待的。我们厂总共向河南中信烟花爆竹公司发了三次烟花爆竹,第一次货款是175489.84元,第二次货款220284.90元,第三次货款是219882.15元,三次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都是河南中信烟花爆竹公司负责提供的。是我代表我们公司和河南中信烟花爆竹公司签订的合同,我们法人杨传发知道这事。

6.证人杨明星证言

我是金刚传发厂的业务员,我们金刚传发厂和河南中信烟花爆竹公司有没有业务往来我记不清了,我们厂一般情况就是谁接待谁负责签订合同,河南中信烟花爆竹公司具体是谁接待的我忘记了,我记得陪他们吃过两次饭。我们金刚传发鞭炮烟花厂向河南中信烟花爆竹公司发了几次货,我不知道,我不负责发货,是我们厂廖波负责的。

7.证人黄先元证言

我是浏阳市九道弯烟花贸易公司的法人代表,负责我们公司的全面工作,我们公司和河南中信烟花爆竹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我没有听说过这个公司,也不认识王某某和张某。浏阳市市九道弯烟花贸易公司和河南中信烟花爆竹公司签订的合同我看过了,这份合同不是我们公司签订的,我们公司签订合同都是手写的,不是打印的,另外合同上的印章也不是我们公司的。张兆平我认识,他以前是我们公司的股东之一,后来我们厂改制,他就退役了。

第三组证据:书证

1.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

2.河南华颖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证实从2014年9月17日至2014年12月17日,共销售数量共计17766件,销售金额共计1959745.7元,免收金额为2604元,实际销售金额为1957141.7元。审计底册上显示最早销售日期为2014.9.17。这时还没有与美生日用杂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

3.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发货清单:证实河南省鹿邑县中信烟花炮竹有限责任公司与浏阳市恒瑞烟花鞭炮厂、湖南省浏阳市金刚传发鞭炮烟花厂签订的购买合同,最早的一次时间为2014年10月6日。

4.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证实鹿邑县中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核准日期为2014年8月8日,保留期至2015年2月8日,在保留期内,企业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同时证明中信公司已经完成了部分注册准备工作。

5.鹿邑县安监局出具的两份证明:证实鹿邑县中信烟花爆竹公司未办理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储存烟花爆竹属于私自储存。

6.鹿邑县工商局注册股出具的证明:证实,河南鹿邑中信烟花爆竹公司没有在鹿邑县工商局注册股登记注册。

7.协议书:张某与王某某签订的烟花爆竹的租房协议。

8.鹿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关于新建鹿邑县中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报告及相关书证。

9.仓库货物照片说明。

10.合作协议:甲方:美生日用杂品有限公司乙方张某合作期限自2014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21日。签订日期2014年10月22日。

11.鹿邑县美生日用杂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与王某某所经营的烟花爆竹无任何经营往来,所经销的烟花爆竹不是从我公司购进,他所经销的商品不是我公司的,与我公司无任何牵连。出具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

12.情况说明:鹿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因犯罪嫌疑人记不住买家的基本信息,所以无法落实买家的证言。

13.鹿邑县中信烟花爆竹门市部门面照片、美生烟花爆竹第二批发部的照片。

第四组证据:其他证据

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存放烟花爆竹仓库内外的现场情况。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

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扣押的烟花爆竹的价值为1111789元。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