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14年10月23日早晨七时许,被告人夏某某窜到鹿邑县郑集乡郑集街北烟站夏春生的网吧处,先将在网吧内上网的被害人杨某某的钥匙盗走,又到外面车棚内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盗走,之后以12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320元。事发后,被告人夏某某的父亲夏自申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1300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2014年10月23日早上7时许,我到郑集乡夏春生的网吧处,我见一个上网的男孩趴着睡觉,桌子上放着一把电动车钥匙,我就把电动车钥匙拿走了,在网吧门口西边用钥匙打开一辆电动车并骑走了,骑到鹿邑县医院路口,又把电动车卖给先前收我偷的山地车的那个老头了,卖了120元钱。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2014年10月23日早上8点左右,我正在我超市里,有个年青人推着一辆电动车来到我超市问我要不要电动车,我说要,多少钱卖,这个年轻人说三百块钱,我说这电动车不值这么多钱,最后我给他120元钱,他同意了,我就把电动车推到我超市里间了。过了有半个小时左右,过来两个男子(一高、一低),高个男子问刚才有没有人卖我电动车,我说有,这个高个男子说这个电动车是他的,我当时就感觉这个电动车是偷的,我就让这个两个男子把电动车推走了。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2014年10月份一天,我骑着电动车去夏春生网吧上网包夜,到第二天早上我趴在电脑桌上睡着了,电动车钥匙在桌子上放着,我醒来时发现电动车钥匙不见了,放在网吧一间屋内的电动车也不见了,第二天我又去网吧调监控,但是看不清,旁边有个小孩说可能是夏某某偷的,我去东关一个网吧找到夏某某,他承认是他偷的,说卖到人民医院一个超市了,结果我也没找到,后来夏某某的父亲赔偿我1300元。 4.证人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有个人在我网吧上网的人,说他的电动车被偷了,我就开始给他调监控,但是监控看不清是谁偷的,网吧里有个小孩说可能是夏某某偷的,我们就一起去东关的一个网吧找到夏某某,夏某某承认电动车是他偷的,放在东关一个超市里了,我们就去超市找,结果没有找到,超市老板说被其他人推走了,后来电动车的失主就去找夏某某的家人,具体怎么调解的我不清楚。 5.证人夏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赵新雨和夏某某来我家找我,说夏某某在夏春生的网吧偷他的电动车了,我问夏某某,他也承认了,我们又去夏春生网吧去核实,夏春生说夏某某在2014年10月23日早晨在网吧,趁赵新雨睡着,拿走他的电动车钥匙,然后偷走了,后来卖到了人民医院旁的超市了,我们去超市找老板要,但是电动车在夏某某没给他多长时间的时候就被两个人去要,那两个人推走了,后来我赔偿给赵新雨1300元。 6.证人朱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十二点左右我听见有人敲门,我就出去了,看见有四个人,一个年龄大点的人指着一个和他一块来的人说,前几天他是不是来卖过一辆电动车,卖的这个电动车是从他的网吧门口偷的,我让他们明天再来吧,问问我爸是什么情况。第二天我问我父亲买电动车没有,他说买了,有个小孩没钱,把电动车放这了。 7.现场照片,案发现场情况。 8.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电动车的鉴定价格。 (四)2014年10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夏某某窜到鹿邑县郑集乡丁庄,在被害人丁彩英的母亲家门口将丁彩英的澳柯玛牌电动车盗走,之后以120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该车价值400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2014年10月23日10时许,我卖过爱玛电动车后,我又去郑集乡丁庄,我看到一个人家门口停着一辆黑色澳柯玛电动车,见钥匙也没拔,我就骑走了,后卖到县城南关中医院对面一个卖烟酒的老头了,卖了120元钱。 2.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2014年10月23日我妻子丁彩英骑着电动车去看望她娘(郑集乡丁庄),我接到我妻子丁彩英的电动说电动车在她娘家门口找不到了,我接过电话之后我骑着电动车去丁庄了,我和妻子在她娘家门口找了一会没有找到,发现车轮印向西走了。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我在鹿邑县南关中医院对面卖烟酒,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有一个20岁左右的小伙子,把一辆黑色澳柯玛牌电动车推到我店里,说他想上网,没有钱,被电动车暂时押在这里,他说电动车是他自己的,让我给他120元钱,我就给他120元钱,他就把电动车留下走了。 4.现场照片,案发现场情况。 5.辨认笔录,杨子顺辨认出卖给他电动车的人是夏某某。 6.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电动车的鉴定价格。 (五)2014年10月28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伙同他人,开着一辆银白色的汽车,窜到鹿邑县北关丰华苑小区,在一楼楼道口处,将被害人刘某某英克莱牌电动车和被害人王掺真爱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英克莱电动车价值1610元、真爱牌电动车价值2250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2014年10月28日12时许,我在北关玩,我和五个人(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开着一辆银白色的的汽车,到鹿邑县北关一个小区里,小区里边一个楼道口放着几辆电动车,他们把后车门打开,一个人放风,我和三个人去偷,我们把两辆电动车抬到车上,他们就开着走了。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2014年10月28日上午10点多,我来到鹿邑县卫真办事处原消防队丰华苑小区我婆姐冯华家,把电动车放在她家楼下,到下午6点多发现电动车不见了,我通过调取小区监控发现有一辆银灰色轿车(豫P73D33)可疑,在停电动车的附近倒车,车停到我电动车边上,这辆轿车开走后我的电动车就不见了,之后我就报警了。 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4年10月28日下午6点多,我邻居冯华对我说,他婆妹妹刘某某的电动车在楼下被人偷走了,接着我就去看看我的电动车还有没有,到楼下发现我的电动车不见了,我就和冯华、刘某某一起到小区监控室调取监控,后来发现有一辆银灰色轿车(豫P73D33)可疑,在停电动车的附近倒车,车停到我电动车边上,这辆轿车开走后我和刘某某的电动车就不见了。 4.电动车保修凭证,被盗电动车的保修凭证。 5.情况说明。 6.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电动车的鉴定价格。 (六)2014年10月2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窜到鹿邑县东关正航网吧处,将被害人王秀荣停放在网吧门口的自行车盗走,之后以20元的价格出售。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