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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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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鲍某某、王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其供述的2015年12月31日晚上,其和王立超、李某某、李某甲四个人用自制气枪打鸟与彭桥乡小赵村村民发生冲突,有人报警后,其与被告人王立超被传唤至彭桥派出所的经过基本一致。同时供述我和王立超做两支枪的时间都

其供述的2015年12月31日晚上,其和王立超、李某某、李某甲四个人用自制气枪打鸟与彭桥乡小赵村村民发生冲突,有人报警后,其与被告人王立超被传唤至彭桥派出所的经过基本一致。同时供述我和王立超做两支枪的时间都是在2014年12月份,第一支枪是我俩在王立超家里做的,枪管是我从网上买来的钢管,当时是用姚某甲的支付宝买的。第二支枪是在我家里做的,原材料除了枪托(木头)都是从网上发的,是用鲍乐朋友的支付宝买的。我们做的枪分五部分,红外激光器、枪管、气瓶、枪托、枪栓,瞄准器是我让朋友从网上买的,这个东西一般在文具店都能买到,钢管是无缝钢管,气瓶是用灭火器的头和一个铁筒做成的,枪栓是砂轮在铁筒边上开一个孔做成的,钢管和铁筒都是在铜钟街张天义的废品收购部拿的。做第一支枪是以王立超为主,我帮忙,第二支枪是以我为主,王立超帮忙,因为我俩都对做枪不太熟,单独一个人也做不好,只能两个人一起做,况且这也不是一个人能做的事。枪还没有做好时我爸妈知道了,就对我说是犯法的事,我也不听,就偷偷做,后来李某某、李某甲也知道我做枪了。自己是因为好玩,也是好奇,想去打鸟才去做的枪,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昨天晚上(2014年12月31日晚)吃过晚饭没事,我和李某甲、鲍红军在鲍红军家里打牌时都说无聊,鲍红军说他有一把枪,刚制出来,不知道能不能用,拿出去试一试,我们都说可以。玩了一会王立超过来了,听说我们要出去打鸟,他说他也去,他从家里拿出来一把自制的气枪来了。之后证实的因打鸟被小赵村村民发现,以为其是偷东西的,于是发生冲突,有人不让他电话,并且打他了,并把其跺到西边的水沟里了。后来对方就报警了,民警赶到他们四个还有另外三个打鸟的其中一个也一块被带到派出所的经过和二被告人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昨天夜里打鸟之前我们就商量过,等鲍红军他俩气枪制好了,我们出去打鸟玩,昨天夜里打牌时鲍红军提出我们就同意了。由鲍红军和王立超负责打鸟,我和李某某负责捡鸟。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的当晚和李某某、王立超、鲍红军带着自制气枪打鸟的经过的内容和证人李某甲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证实自制气枪是鲍红军和王立超两个人做的,一共有两把,其中一把枪把是红色的木把,另外一把的枪把也是木制的,没有漆。我和李某甲没有参与制枪。昨天夜里打鸟之前我们就商量过,等鲍红军他俩气枪制好了,我们出去打鸟玩,昨天夜里打牌时鲍红军提出了我们就同意了。之前我知道鲍红军和王立超买零件制枪。

(3)证人邹某某的证言:我知道自己用气枪打鸟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昨天(2014年12月31日)下午,我到铜钟街走亲戚,碰见同庄的黄某某和江某某,我喊他俩个夜里一块去打鸟,江某某开着他的面包车拉着我到我家里把我自己制作的气枪装到车上,到铜钟街拉上黄某某往彭桥乡打鸟,在彭桥乡小赵村村部附近打了三个麻雀,正在打时,那庄上来三个人,把我拉到村部门口找我要2000元钱,我给我爸打电话让他来,不久我爸来了,接着派出所的民警就来把我和另外打鸟的四个人带到派出所了。

(4)证人金某某的证言:证实王立超是我儿子。王立超做气枪的事,家里人劝他不让他做,但是他瞒着家里偷偷做了气枪。王立超和鲍红军一起做了两把枪,刚开始时家里人就曾劝阻,后来他俩把枪做好后家里人才知道的。

(5)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鲍红军是我儿子。鲍红军做气枪的事,刚开始对他说是违法的,他也不听,瞒着家里偷偷的做了枪,他跟王立超一起做的,具体咋做的不知道,就知道鲍红军拿了一把刷了红色漆的那把枪。

(6)证人鲍某某的证言:证实鲍红军是我儿子。鲍红军制造枪的事我不了解。2014年12月31日夜我见过鲍红军拿枪,他说出去玩。不知道他咋做的,最后做好了拿出来才知道。当时我问鲍红军这枪上面的东西是从哪儿弄来的,他说从网上买的,具体啥东西从网上买的也没说清楚。当时天黑也没看清楚枪是啥样的。我没见过他制造枪支,后来鲍红军说他的枪是用来打鸟。

(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王立超是我儿子。我不知道他制造的啥枪,他是偷偷做的。我没有看见王立超做枪,家里也没有电焊和砂轮。张天义是搞废品收购的,现在不干了。

(8)证人鲍某甲的证言:证实鲍红军原来在网上让我给他买打鸟用的枪上的零件,当时我比较害怕,再说我也不怎么会买,我就没有帮他在网上购买。后来他又找到街上的年轻孩给他买的。鲍红军大概是2014年10月中旬左右给我说让买的,但是我没有给他买。那个男孩给鲍红军买东西了,因为后来东西买回来鲍红军拿东西让我看了看,我当时看到的是一支枪管,还有他自己做的枪托。

鲍红军刚开始让我买东西时告诉我说他知道一个网址,上面卖的有打鸟用的枪的零部件,让我给他买,我说不敢买。鲍红军把东西买回来时从我门口过时让我看了看,包裹里面是一根管子,他说是精密管,就是做枪的枪管,我也是干装修的,知道这是无缝钢管。

(9)证人姚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在网上买的无缝钢管被鲍红军拿走用了。我买无缝钢管是因为跑车当油箱立管用,购买的时间大约是在2014年11月份左右,鲍红军大约也是这个时候和王立超一起到我家拿走的。当时的钢管有一米。我后来才知道他们是做枪用的。

综合证据:1、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鲍红军,出生于1992年2月1日;被告人王立超出生于1989年2月5日,案发时二被告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鲍红军、被告人王立超在所居住的辖区暂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

(3)抓获证明:证实2015年1月1日,正阳县公安局彭桥派出所民警在彭桥乡小赵村将非法携带枪支的被告人王立超、鲍红军被抓获到案。

(4)正阳县公安局正公(彭)行罚决字(2015)006号、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正阳县拘留所执行回执:证实被告人王立超、鲍红军因为非法携带枪支于2005年1月1日被该局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5)正阳县公安局收回枪弹收据:证实该局已将涉案两支枪支收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