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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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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18、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赔偿被害人邵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6000元。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再次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邵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另行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30000元

18、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赔偿被害人邵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6000元。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再次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邵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另行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辩称,应以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对被告人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的意见,经查,理由正当,予以采纳。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诉称,应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进行处罚的意见,经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所依据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十七条属人体重伤中关于“其他损伤”的总结性条款,其后面有对应的分项解释,其中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的,属胸部损伤构成重伤的范畴,而被鉴定人虽然胸部损伤,但呼吸困难体征尚不确切,认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依据不准确。且在提供相同的鉴定材料下,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能够作出鉴定意见,而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和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却认为材料缺失,不能作出鉴定意见,对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可持合理性怀疑。在鉴定意见同等效力的情况下,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以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对被告人进行处罚,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积极参与实施犯罪,系主犯,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诉称,被告人系主犯的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武磊

审 判 员  代华

代理审判员  王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