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8日夜,我和王某甲、邵某某在大十字街地摊上吃饭喝酒,后来发生口角。19号上午,我就给邵某某打电话,再次发生口角。到了下午六点左右,孙某某打电话说请我吃饭,后来孙某某和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8日夜,我和王某甲、邵某某在大十字街地摊上吃饭喝酒,后来发生口角。19号上午,我就给邵某某打电话,再次发生口角。到了下午六点左右,孙某某打电话说请我吃饭,后来孙某某和王某某就开车到我租房子楼下了,孙某某说一块吃饭,我说不去了要去找邵某某,孙某某问我咋回事,我说:“邵某某不是说要打我吗,我去看看,看他多厉害”。在车上我又给邵某某打电话问邵某某在哪,他说在琼林道,然后我就要下车,下车后我在路边给潘某某打电话,然后我让孙某某把我送到租房处,当时潘某某和朋朋在那,然后我把一把水果刀装在裤兜里,然后我四个人就下楼了,我坐孙某某的车,潘某某和朋朋骑着电动车跟着一块到了琼林道,到了琼林道阳光小区我看见邵某某在阳光小区对面他家门口站着,我和潘某某、朋朋、孙某某就围了上去,当时邵某某的家人也在门口,这时我身后不知道是谁先动手打了邵某某一拳,双方就打了起来。当时四人围着邵某某拳打脚踢,撕打的过程中邵某某的朋友上来拉我,我掏出水果刀对着邵某某的肚子上捅了两刀,邵某某挣脱后就去拿他家门口的大扫把打我,朋朋这个时候拿起邵某某家门口的一块砖头打邵某某,潘某某对着邵某某拳打脚踢,我趁势把扫把夺过来后打了邵某某两棍,我又对着邵某某背部又捅了两刀。这时邵某某的家人都围上来拉架,我看到邵某某家人有人在打电话,我就带着潘某某、朋朋沿着琼林道向南跑了。我捅邵某某的刀是一把折叠单刃水果刀,刀柄灰色,刀刃大约七、八厘米长,是我以前在超市买的,那天我回租房子的地方叫潘某某的时候专门装在裤兜里的,这把刀在捅完邵某某之后我就扔在去粱庙的路边沟里了。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9日上午,我和孙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及我的两个朋友去驻马店办事,坐的是孙某某的车,下午回到正阳县城的时候已经是六点左右了,孙某某给李某某打电话喊他一块吃饭,后来就开车到了李某某租房子那,当时车上有我和孙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四人。在车上我听见李某某说:“你在哪,我去找你”,说完挂电话了。李某某自己嘟囔了一句阳光小区在哪,不知道是谁说在琼林道,然后送李某某回到他租的房子楼下,李某某自己就下车了,在李某某家楼下的小路上还站了几个人,然后孙某某就和李某某及另外几个年轻孩就步行往琼林道走,我和赵振、王某某开车就走了。在路上王某某说不放心孙某某,就把车停在琼林道南头电力招待所那了。过了一会儿,李某某、孙某某他们几个人就过来了,我和赵某某到了阳光小区门口南边路东时,李某某他们在阳光小区门口路东站着,这时候李某某就开始打电话问邵某某在哪,他的声音非常大,过了一会儿李某某又打电话问,这时候邵某某就从阳光小区对面他家里出来了,李某某领着人就到了邵某某身边,刚开始是说了几句话,然后他们双方就厮打到一块了。李某某他们和邵某某在厮打的时候,我看见孙某某过去拽了一下,然后就又回到路边了,这时候邵某某就往北跑,李某某领着人就往南跑了,我和赵某某就也走了。我就看见他们围着邵某某拳打脚踢,然后不知道是谁拿了一个大扫把在打邵某某,当时场面乱哄哄的,加上邵某某的家人也在拉架,我只认识李某某和孙某某,李某某领的人我都不认识。我和赵振在饭店找到王某某以后,过了一会儿孙某某也去了,吃饭结束打牌的时候,孙某某接了一个电话,然后表情就很不高兴,我就问他咋了,孙某某说刚才打架的时候,李某某用刀捅邵某某了。

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其证实案发的经过与证人张某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6、证人毛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邵某某的妈妈。2013年11月19日下午,邵某某到家门口接电话,我听见邵某某在电话里说:“我就在阳光小区门口对面”,然后电话就挂了。这时候就从阳光小区里走过来一群年轻孩到我儿子跟前了,其中一个穿黑色休闲小袄的年轻孩和邵某某说了几句话,然后这个年轻孩朝着邵某某的脸上就是一拳,我就赶紧打110报警,这时候这群年轻孩就一窝子冲上来围着邵某某就打,把邵某某打弯腰后用我家门口大扫把的竹竿棍接着打,我婆婆赖某某、姐毛某甲、外甥岳某某就上去拉架不让他们打邵某某,邵某某根本没有还手的机会就往北跑,没跑四五米又被他们追上围着邵某某接着打,我说已经报警了,这群年轻孩朝南跑了。这群年轻孩跑了之后,我看见邵某某一只手捂着头,一只手捂着肚子,身上都是血,我外甥岳某某就顺手拦了一辆出租车将他往医院送,后来我才知道邵某某肚子上和背上被刚才那群年轻孩用刀捅伤了。

7、证人赖某某、岳某某的证言,二人分别为邵某某的奶奶和老表。案发时二人均在现场,二人证实的案发经过与证人毛某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对案发现场的勘查情况。

9、辨认笔录、照片及情况说明,证实经邵某某、毛某某、赖某某、岳某某辨认,被告人孙某某是参与殴打邵某某的人。

10、正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正)公(刑)鉴(法)字(2013)第106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邵某某胸部之损伤系锐器外力所致,造成头部有累计长4.5CM伤口,右胸部及肺部刀刺伤致血气胸,行手术开胸治疗。依据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十条之规定,邵某某头部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11、驻马店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邵某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

12、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同济司法鉴定(2014)法医临床L0607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虽然邵某某呼吸困难体征尚不确切,但右肺破裂后出血量大,已危及生命,必须行手术治疗。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其损伤程度评为重伤;若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2.f款之规定,损伤程度则评为重伤二级。

1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退卷函,证实2014年12月8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以无法补充提供该中心所需的影像学资料为由,对本院重新鉴定予以退卷处理。

14、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不予受理函,证实2015年2月3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以缺乏伤后原始影像学资料,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为由,对本院重新鉴定不予受理。

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男,出生于1988年8月7日,案发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6、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在所居住的辖区暂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

17、到案证明,证实2014年1月24日下午18时许,正阳县公安局民警在正阳县熊寨镇熊寨街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