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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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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新建、王启伟、王华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三、被告人王某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罚金已交纳

三、被告人王某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海水

审 判 员  袁 毅

人民陪审员  吕新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艳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