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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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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图河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11.被告人黄图河供述:其和方勇、孙贵山按事前分工到晋元庄附近一事先踩好点的物资仓库偷电缆线。他俩进入门卫室控制门卫,其在门卫室外弄电缆线。盘电缆线时另一头取不掉,就进门卫室,见他俩和门卫厮打,其找一把

11.被告人黄图河供述:其和方勇、孙贵山按事前分工到晋元庄附近一事先踩好点的物资仓库偷电缆线。他俩进入门卫室控制门卫,其在门卫室外弄电缆线。盘电缆线时另一头取不掉,就进门卫室,见他俩和门卫厮打,其找一把菜刀出去截电缆线。又进门卫室,见还在打。

(二)1998年9月7日24时许,被告人黄图河伙同孙贵山、王某某、方勇、孙某某、鲁营、张伟(六人已判刑)等人预谋后,先在北京市海淀区龚村将于建中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蓝色北京牌130卡车盗走,开至晋元庄后,伙同杨生建、杨某某、顾永刚(三人已判刑)等共计11人开车窜至海淀区四季青乡海青物质贸易公司换气站,在附近各找一根树棍,翻墙入院,将值班室内两名男青年殴打捆绑后,用携带的破坏钳铰断院大门及仓库大门,抢走氧气瓶11支、乙炔瓶48支及值班室内兰盾牌保险柜1个。后由孙某某押车到河北销赃。经评估,卡车价值16800元,氧气瓶及乙炔瓶价值35400元,保险柜价值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报告书、于建中、朱雨龙证言证实:1998年9月8日于建中报案称,当日6时许,其发现昨晚停放在海淀区龚村其家门外自己的蓝色北京牌130卡车不见了。当日,朱雨龙报案称,其海淀区四季青乡海青物资贸易公司换气站两名值班人员称,凌晨2时许,10余名男子翻墙进换气站院,持棍威胁并砸烂值班室玻璃门,冲进屋用木棍对他俩进行殴打、用绳绑捆,用破坏钳把存放气瓶的栅栏门上的锁剪断,将氧气瓶、乙炔气瓶和保险柜装到一辆开来的卡车上拉走。

2.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双青农工商公司证明了下属公司海青物资贸易公司换气站被抢物品情况。

3.同案犯孙贵山供述:1998年9月份左右在北京打工时,黄图河对其和王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王德、张伟、方勇说,他看好一个出租氧气和乙炔气的站点可以抢,抢后有人买。一天夜里十点多,其八人到海淀区大龚村一住户门口偷一辆130卡车后,又开车和另外几个人一起到香山风景区附近一氧气站。守候到凌晨一二点,每人从路边折一根树棍,翻墙入氧气站院,发现院里有两名男青年,即掂棍把他们赶到屋里,威胁不要动,然后把大门锁弄开,把车开进来,将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共50个左右抬到130卡车上离开。黄图河给收货人联系,孙某某跟车随同收货人到河北销赃。

4.同案犯王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张伟、顾永刚供述内容与孙贵山供述一致。

王某某另供述,参加人还有杨生建、顾永刚、鲁营。

孙某某另供述:抢氧气瓶站系黄图河和方勇提出,方勇踩的点,黄图河联系河北人罗桂良负责销赃。抢时用绳把值班人员绑住,用带的破坏钳把大门打开。抢后其随罗桂良到河北销赃,得车款、气瓶款12000元。还抢一个保险柜。

杨某某另供述:系孙某某、黄图河纠集。事前孙某某先给河北人联系好销路,然后又和王某某、黄图河及其本人四人踩点。抢时孙某某安排部分人控制看院的人,其余的装货。

张伟另供述:系方勇提出抢的,抢时其望风。

5.涉案人罗桂良供述:其和两个同乡与在晋元庄租住的四个河南人联系收购废品之事,河南人说暂时没有,但可以弄,并约定次日凌晨1时许在石景山区一路边见面。3时许,五六个河南人开一辆130卡车到约定地点,车上装的氧气瓶及乙炔瓶,其中一个河南人跟其三人一起到河北销赃。

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显示:罗桂良、孙某某相互辨认出对方为一起到河北销赃的人。

6.被告人黄图河供述:王某某让其到氧气站偷氧气瓶,孙某某安排其望风。

其供述的其他内容与同案犯的供述基本一致。

另查明,同案犯孙某某、孙贵山、王某某、杨生建等人参与抢劫、盗窃多起。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黄图河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供认自己主要抢劫事实。

上述事实还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认定了以上被抢、被盗财物的价值。

2.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认了以上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调查报告及抓获经过、制作的辨认记录显示:2001年6月,同案犯孙某某、孙贵山、王某某等人因其他犯罪在驻马店市被抓获,该三人供述了伙同被告人黄图河等人在北京市抢劫、盗窃事实。同年10月31日,黄图河被批准逮捕,其潜逃未到案,2006年1月16日被公安机关列为上网逃犯。2014年5月15日,陕西省宝鸡市交警支队在陕甘交界连霍高速陈仓区设卡点检查时,查获一持有假身份证男子,经审查,该男子供述其真实姓名是黄图河,系驻马店公安局上网命案追逃人员,并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被告人黄图河对指控的抢劫、盗窃事实无异议。

综上,被告人黄图河参与抢劫两起,其中一起致一人死亡,劫取财物价值人民币38580元;参与盗窃一起,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16800元的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图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在抢劫中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图河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图河提起犯意,实施犯罪时表现积极,行为主动,系主犯。

被告人黄图河在逃期间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主要抢劫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对于被告人黄图河的辩护人所提黄图河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抢劫、盗窃,同案犯孙贵山供述,犯意由黄图河提出并说已事先踩好点;王某某供述,犯意系黄图河先提出;孙某某供述,犯意由黄图河、方勇提出;杨某某供述,其参与受孙某某、黄图河纠集。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抢劫,同案犯孙贵山供述,犯意由黄图河提出并说已事先踩好点;证人杨某某证明,犯意系黄图河提出;同案犯方勇供述,是其和孙贵山、黄图河事前踩好点;黄图河自己亦供述,抢劫时由谁控制人、由谁劫财系事先分工好的。且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2起,孙贵山、王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张伟均供述黄图河在实施抢劫、盗窃时表现积极主动。以上证据足以认定黄图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该辩护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