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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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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现昌故意杀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1996年我在劳务市场找活时认识了上蔡县的刘某某,我给他说我叫曹某某,家是遂平县,倒插门到泌阳县老河乡靳庄村委徐家庄了。后来我在乌鲁木齐油脂公司工地打工时认识了赵某,赵某家也是上蔡县人。2009年冬天,赵某

1996年我在劳务市场找活时认识了上蔡县的刘某某,我给他说我叫曹某某,家是遂平县,倒插门到泌阳县老河乡靳庄村委徐家庄了。后来我在乌鲁木齐油脂公司工地打工时认识了赵某,赵某家也是上蔡县人。2009年冬天,赵某给我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中路的一个家属楼找了个地下室也不要钱,门牌号是805,我在那住了有三年左右,一直到我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9年快过年时我想回家看看,我通过114查号台查询了泌阳县下碑寺乡姚庄村委小学的电话,找到了在那当老师的我姐夫王某乙的手机号码。我给王某乙打电话,王某乙问我是谁,我说我是结实。他问我现在哪,我说在新疆。他说如果杀害邵某某的人真是我的话,跑那么多年了,让我投案。我说我没有这勇气。我就向他要我哥马某丁的电话号码,我又给我哥马某丁联系,马某丁说如果真是我杀害了邵某某,原来我们的关系恁好,我就坏良心。我给我哥说:我也是当时脑子一热把他杀害了。别的也没有说啥。我又通过我哥要了申某的电话,申某是我们村里我的高中同学。我当时要申某的电话号码是想给申某说一下,如果有人查到我的话,让他证实一下有曹恒春这个人。但是我也一直没有给申某打电话。我回到家里只见到我哥,我父亲也没有见到。晚上到街上住小旅社。我在家住了有十多天又回新疆。2010年快过春节时我给我哥打电话打不通,我给申某打电话,我当时也没有说是谁。我问他:你们村上的马某丁不在家吗?打电话不接。申某给我说:马某丁死了。我听到这个消息也就没有回家。

2012年12月15日晚上我坐汽车回驻马店,走到哈密市一碗泉收费站那儿。民警上车查身份证,我没敢把假身份证拿出来,我说我叫曹恒春,身份证丢了。我对民警说了身份证号码,他们查了查说查不到这个人,就把我押到哈密市看守所了。随后就被你们带回来了。

1986年通过余成给我介绍认识老关庄村委新庄村的张某丁,秋天的时候我和张某丁订下亲。之后两年中我与张某丁的关系也不错,1987年时,余成给我说:邵某某说我比张某丁年龄大,家里穷。余成给我说了之后,我买了东西和余成一起到张某丁家坐了坐,把这事说了说,对方也没啥了。我当时帮张某丁的大哥家烧窑,在他家烧窑住了二十天左右,回家后当天晚上我到邵某某家借稻谷种,我想稻谷种你也不借给我,我又想起邵某某扒我的媒,还曾经借我50元钱没还,才作的案。我给王某乙打电话时给王某乙说了邵某某扒我媒的事情。

上述供述有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马现昌讯问过程的视频资料在卷证实。

17、被告人马现昌指认扔掉作案时所穿鞋子、作案工具镢头的地点的辨认现场笔录,附指认照片及视频资料在卷证实。

18、证人昌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证实1988年案发时被告人马现昌家在村中四邻有徐兆松家、王海家、高旺家相邻。与马现昌归案后对其真实身份、案发地住址的供述内容相印证。

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审理查明:

被害人邵某某,原泌阳县老河乡勒庄村委徐家庄组村民,1988年4月19日晚被害,殁年56岁。邵某某死亡后,其弟邵国保料理丧事支付了费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提交了户籍证明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现昌因向被害人邵某某借稻种未果,为泄愤持小板凳、镢头打击邵某某头部、腹部,致邵某某头部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上述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马现昌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马现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被告人马现昌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邵某某丧葬费按照2013年度河南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六个月,应赔偿丧葬费人民币18979元。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国保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超出了有关刑事附带民事法律政策规定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被告人马现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现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马现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国保丧葬费人民币18979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国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段桂东

审 判 员  左崇俊

代理审判员  郭留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