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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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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现昌故意杀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①证人王某乙(马现昌姐夫)证言:1988年底时听我岳父马某丙说马结实跑的没信了,当时我怀疑马结实因为偷人家的东西跑了。后来1989年春节时我去徐家庄走亲戚,才听说徐家庄的邵某某被杀了,当时我也没有多想。2009

①证人王某乙(马现昌姐夫)证言:1988年底时听我岳父马某丙说马结实跑的没信了,当时我怀疑马结实因为偷人家的东西跑了。后来1989年春节时我去徐家庄走亲戚,才听说徐家庄的邵某某被杀了,当时我也没有多想。2009年年底,我用手机接了一个电话后,对方说他是结实,我问他为啥事跑那么多年,是否与老河发生的案件有关。我说“要是你杀人,你回来投案自首”。他说“我没那勇气”。我又问他因为啥事杀人,他说“邵某某扒我媒,我恨他,我用镢头夯他了”,他问我要了他哥马某丁的手机号,从那之后马现昌再没联系过。后来我把马结实打来电话,承认杀害邵某某的事情告诉了我妻子马某戊。

②证人马某戊(马现昌姐)证言:1988年徐家庄发生一起命案,公安机关去下碑寺乡姚庄我家抓马结实,说命案与马结实有关,那时才知道。我没有接过马结实的电话,印象有一年说起这个事,我丈夫王某乙给我说结实来电话,具体说了些什么话记不清了,但说到邵某某是结实杀的这句话。

11、泌阳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实接到报案后,公安侦查人员对邵某某被害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1988年4月20日12时开始进行勘查。现场位于泌阳县老河乡靳庄村委徐家庄邵某某家。邵某某家有北屋三间,被害人邵某某尸体头东北脚西南侧卧于当间地面上,头面部有开放性损伤,头面部及头下地上有大量血迹,两手上有大量血迹,两脚赤脚,脚掌上沾有泥土。尸体周侧有大量喷溅血迹,尸体南侧有一倒覆着的红色塑料盆,尸体与该盆间地面上有水湿痕,上有不完整的鞋印,盆下有一不完整的鞋印,尸体左、右侧散落一双解放鞋,西侧地面上有黑条绒布鞋一双。

12、原泌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解兴聚、张超的证言、对马现昌住处的搜查笔录等证实:现场勘查时发现现场遗留有一枚不完整的鞋印,为塑料底布鞋。曾围绕该可疑足迹进行排查,期间马结实外逃,下落不明。

13、泌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尸检报告、刑事科学技术分析意见书证实:死者邵某某左额部、左侧面部分别有3处开放性创口,创缘创角不整齐,深达筋膜层;后枕部有2处头皮开放性创口,创缘不齐,深达颅骨;头部左侧有一10*6.5CM不规则状开放性创口,创缘不齐,对应处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溢出;右腹股沟处有一3.5CM长斜行创口,创缘较齐,创口深达肌层。分析意见:死者损伤以头部为重,损伤致头皮创伤,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碎外溢,此损伤足以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右腹股沟部创口表现为创缘整齐,符合锐性作用所形成。

14、确认被告人马现昌身份的相关证据。①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提取血样笔录等证实:提取被告人马现昌及其生父马某丙血样,经DNA检验比对,不排除马某丙与马现昌之间存在生物学上亲子关系;②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王某乙(马现昌姐夫)、李书云(马现昌邻居)、张某丁、张某丙、张清林(二人系张某丁之兄)、邵新芳(被害人邵某某侄女)在十二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马现昌;③证人邵新芳的证言:我伯父邵某某和马丰付、马结石家都是从板桥镇葡萄架庄搬过去的。案发前我平时去我伯父那里,有时也上马结石家。

15、被告人马现昌外逃期间为逃避追究曾使用化名曹某某、曹中、曹恒春,有关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身份情况。

①证人赵某的证言:原籍上蔡县东洪乡人,现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中路。我不认识马现昌,我认识曹某某,曹某某这个人平时不爱说话,听其口音是驻马店人,他说他是遂平人,倒插门到泌阳的。他在这里没有固定住所,后来我一个朋友的地下室空着,我介绍他住下。

②证人刘某某证言:通过我上蔡县同乡赵某认识曹某某已经十多年,十来年前见他有一张曹某某的身份证。每年冬天天冷时,曹某某都从乌鲁木齐回老家。

③证人曹某某的证言:我叫曹某某,我是老大,老三叫曹中,马结实是我姨家老表,听公安局说他杀人了。和马结石没有联系过。

④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赵某、刘某某在十二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马现昌就是在新疆与其曾一同务工的曹某某,小名曹中。

16、被告人马现昌归案后有多次供述,综合摘录如下:

邵某某和我是邻居,邵某某是单身。1988年春案发那天晚上,我去邵某某家借稻谷种,他当时不借给我,然后我就回家了。我回家后没多长时间,就又去了邵某某家,还是问他借稻谷种,当时他正在他家堂屋坐在板凳上洗脚,我就给他说:邵达(方言,意指叔),把你家的稻谷钟借我点,等收稻谷的时候,万一收成不好,就用黄豆还给你。邵某某说:我自己种哩,不给你。当时我很生气,想着我几次问他借稻谷种,都不给我。我就趁他不注意,顺手将我坐的那个板凳掂起来,朝他头顶砸了一下,把他砸的面朝上躺在地上。他家堂屋内西里间高梁杆做的界墙边竖着一把镢头,我又掂起那把镢头,用钝的那个部位照邵某某头部的左侧砸了一下,他就不出声也不动了。我又用镢头的利刃照邵某某的小肚子刨了一下。当时我一心想弄他家的稻谷种,我就把西里间南墙边的缸里放的稻谷种连袋子拿走,把打人用的小凳子和镢头也拿走,第二天做早饭时把小凳子和镢头把都烧了。

当天上午公安人员就来我们庄上开始调查邵某某是如何死的。第一天公安人员问我:昨天晚上都干什么了,吃过晚饭都去哪里了。我说我在家睡觉,听收音机说小说。第二天公安机关在村上开会,又去找我问,穿的什么鞋子,多大码。我说我穿的是二十五码的鞋。第三天公安机关又找我把所有的情况问了一下,记下来让我把指印按了。我害怕了,第四天下午我从家里拿了不到一百元钱,骑了一辆自行车就跑了。我走时把作案时穿的松紧口蓝帆布胶底鞋和镢头束在腰里,我走到靳庄小学西边的河桥上时把鞋子和镢头扔到河里了。我骑自行车从沙河店往西经板桥、下碑寺、春水顺着公路到舞阳,然后骑车一直往西北走到四川广元县城。从那儿坐火车去乌鲁木齐,后来一直在乌鲁木齐郊区一个叫七道湾的地方干建筑活。我在那儿一直用的是我姨家表弟曹某某的名字,办了假身份证,是用曹中的名字办的。后来我换2代身份证时,我把这张假身份证扔了,又用曹恒春的名字办了一张假身份证。之前我捡过一张叫曹恒春的第一代身份证,住址是泌阳的,我就想用这张身份证,我通过乌鲁木齐街面上贴的小广告,花了一百元钱做了一张假身份证。名字是曹恒春,号码是捡到的身份证上的号码,地址是我村的地址,头像是我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