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是和颜某某、李某某一起开车去的。通过“画皮”和“大姐”以5万元左右的价格买了四名缅甸妇女。一个卖到段洼村,一万三四千元;一个卖到神沟村,一万五六千元;一个卖给克井镇打工的四川人,两万三千元;一个卖到碌碡村宋家岭小队,一万七八千元。 第三次是和颜某某、杨某某、李某某一起去的,共带回三人,一个卖给薛某某,一万九千元;一个卖到邵原镇南山村大山小队,一万六七千元;一个卖给克井镇下煤窑的一个人,一两万元。卖给南山村的是云南人,几个月就跑了,另外两人是缅甸人。 第四次是和李某某、王文元一起去的,花三四万元买了四个妇女,一个卖给了于某某,一个卖到杏树洼村,一个卖到白坡崖村,一个卖到长院村。 第五次是和李某某、王文元一起去的,买回两个妇女,带到沁阳后跑了。 4、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左右,其驾驶于某某的面包车拉着于某某和颜某某去了云南瑞丽。十几天后,于某某和颜某某拉了四个缅甸女子回来,然后其开车拉着他们回到了邵原镇。不清楚他们把四个缅甸女子弄哪了。在云南瑞丽时,其跟颜某某、于某某一起去一个公园,一个四十岁左右的妇女(颜某某叫她“大姐”)领着一个二十四五岁的年轻女子,回济源时也把该年轻女子拉走了。 后供述去云南带人的经过。第一次去云南同以上供述。 第一次去云南之后一年左右,其和于某某、王文元三人开车到云南瑞丽,通过一个当地男子买回三个缅甸妇女,拉到了颜某某家里。一个卖到邵原白坡崖村,一个卖到邵原刘寨村,还有一个不记得卖到了何处。 又过了两个月左右,其和于某某、王文元又开车去云南带人。通过上次那个云南本地男子,买了两名缅甸女子。到沁阳后两名女子跑掉了。 5、同案人王文元的供述,证实2008年或2009年春节后,其和于某某、李某某一起去云南买了四个妇女,到济源后让她们住在颜某某家。听说一个卖到邵原李洼村红土腰小队,一个卖到了邵原杏树洼村,一个卖到邵原白坡崖村,最后一个卖到了长院村。 过了十几天,其和于某某、李某某、李小卫又开车去云南。先买回两个妇女,在宾馆被五六个男子带走了,又买回两个女子带到沁阳后跑了。 6、证人卢某某(住邵原镇阳安村)的证言,证实其2005年11月初,花16000元从颜某某处买到李某某。后李某某说她是被颜某某、杨某某以到济源找工作为由拐骗过来的,云南那边还有他们的同伙。 7、证人张某某(住邵原镇段洼村)的证言,证实2008年左右,其从于某某处花17000元买到李甲。李甲说她是被别人以打工名义骗来的。 8、证人马某某(住邵原镇神沟村)的证言,证实2008年左右,经其姑姑马小温介绍,其在于某某家见到四名女子,后花36900元从于某某处买回李某乙。 9、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实内容同马某某证实基本一致,于某某好像向马某某要了18000元。 (四)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某某(缅甸国人)的陈述,证实2005年11月份左右,其妈妈的一个男同学到其老家说要带其到中国打工。后其妈妈的同学把其带到中缅边境,交给云南的两个媳妇。那两个媳妇把其带到瑞丽交给一个老媳妇。在老媳妇家里,其认识了颜某某和杨某某。杨某某问其“你是不是愿意去?”其以为去打工,就说愿意,杨某某把其交给了颜某某。颜某某把其带到昆明,其见不是去打工,就和他闹。颜去买饭时把其锁在屋里,其往楼下丢石子求助,但别人听不懂其说话。后来,颜让其用手机和杨某某通话,其说想回去,杨让其把路上吃饭、坐车的钱拿出来。当时其才17岁,身上没有一分钱,没有办法就跟着颜某某一起到了一个地方。颜某某给其介绍了一家,不知为什么公安局的人去了,颜连夜把其带回济源他家里。第二天,卢某某到颜家看其,颜用手比划着让其嫁给卢某某,其不愿意。后颜让其和杨某某通电话,杨某某吓唬其说“这个你不愿意,下次比这个还不好。你要是跟他回去,好好过,不要跑,你要是跑了,他就到公安局告你,说你偷了他家钱,你才是回不去。”当时其人生地不熟,没有办法,就跟卢某某回家了。后来卢某某对其很好,其不愿意再回缅甸。其听卢某某说他为娶其给了颜某某15000多元。 又陈述,其被两个云南媳妇交给一个老媳妇后,颜某某骑摩托车过去把其送到了另外一个媳妇家里。在那里停有两三天,杨某某来了。然后,杨某某在那个媳妇家里等着,颜某某带着其走了。 2、被害人李甲(缅甸国人)的陈述,证实2008年7月15日,其表姐“twohar”以带其去云南打工为名将其骗到云南唐湖,到后说要在云南给其找婆家,经劝说其同意了。当天小陆、金红、李某某开车到其表姐家里,其嫌济源远不同意去,但没有钱回不去,只好同意了。其和表姐夫“画皮”、金红等人一起在饭店吃饭期间,其表姐夫和于某某又出去带回来一个女子。到颜某某他们的租住处后,又来了两个女子,其不知道她们是怎样来的。后来其表姐夫走了,颜某某三人开车拉着其和其他三名女子到济源,住在小陆家。一起来的莎莎、棉伟桑、娜娜先后被人带走,其也被张某某带走了。整个过程中,颜某某等人没有对其打骂或语言威胁,就是不让其回家。其还愿意在济源生活,不愿意回缅甸。 3、被害人李某乙(又名玛蒂蒂推(音译),缅甸国人)的陈述,证实大约2008年,其在仰光一家工厂上班时,昂某某(男)、玛某某(女)以到曼德勒市打工能得高工资为由把其带到腊戍,把其送到一个住处就走了,那儿还有5个年轻女子。三男一女给昂某某钱后,将其和那五人中的3人拉上车拉到了中国。那个女的三四十岁,头发很长,看起来有点胖,是木姐人,在云南下了车。三名男子将其四人拉到中国卖掉,其被卖给了邵原镇神沟村的马某某,不知道马某某花了多少钱。三个男子对其说如果想回缅甸,就跟马某某走,马某某会送其回缅甸,其就跟马某某走了。其想回缅甸,不愿意在济源生活。在腊戍住的时候,其和其他女子的东西都被收走,还有人看着,有人逃跑被抓回来还被昂梭梭殴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