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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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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平与吉林市为建劳务派遣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嘉吉食品(漯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原告王亚平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嘉吉食品(漯河)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高果糖浆项目和嘉吉食品(漯河)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高果糖浆项目果糖车间外围工程两份承包合同;2、为建公司与王亚平签订的名

原告王亚平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嘉吉食品(漯河)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高果糖浆项目和嘉吉食品(漯河)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高果糖浆项目果糖车间外围工程两份承包合同;2、为建公司与王亚平签订的名称为嘉吉食品(漯河)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循环水、辅助车间、包装间、洗车间等工程以及嘉吉食品(漯河)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高果糖车间外围安装工程两份内部分包合同;3、为建公司与王亚平签订的工程项目分包协议;4、建筑工程预决算书14份;5、交工申请验收报告单(两张)、工程结算单(两张)和工程结算欠据。

建安公司对于王亚平提交的证据材料质证认为:对于嘉吉公司年产24万吨高果糖浆项目和嘉吉公司年产24万吨高果糖浆项目果糖车间外围工程两份承包合同予以认可;对于为建公司与王亚平签订的名称为嘉吉公司年产24万吨循环水、辅助车间、包装间、洗车间等工程以及嘉吉公司年产24万吨高果糖车间外围安装工程两份内部分包合同不予认可,其提交的与为建公司签订的再分包合同不是真实的。合同书对工程项目范围、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单价、质量、结算方式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均未做约定。而且其提交的合同日期与实际不相符;对于为建公司与王亚平签订的工程项目分包协议不予认可,该分包协议签订时间为2012年10月24日,而为建公司与建安公司分别2012年11月16日和2013年2月28日才签订承包协议。王亚平既然为建公司的分包商,其理应在为建公司与建安公司签订之后分包。对于建筑工程预决算书(14份)建安公司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结算材料漏洞百出:其预决算书没有任何人的签字和盖章,无法确认就是原告与为建公司的结算资料。该结算资料没有说明计算的依据。对于交工申请验收报告单(两张)、工程结算单(两张)和工程结算欠据,建安公司均不予认可,因为结算资料存在大量的瑕疵,建安公司有理由认为根据该结算资料作出的结算不真实。

嘉吉公司对于王亚平提交的证据材料质证认为:从原告的证据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典型的建筑工程违法转包行为,嘉吉公司将有关工程发包给建安公司,建安公司将承包的部分工程非法转包给了为建公司,为建公司又将非法承包的部分工程转包给了王亚平。嘉吉公司为发包人,建安公司为承包人,为建公司为次承包人,王亚平为实际施工人。因为建公司与王亚平之间产生工程款纠纷,酿成本案,嘉吉公司对于非法转包不知情,对于王亚平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嘉吉公司不是原告与为建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同时,原告和嘉吉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因此嘉吉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

为建公司对于王亚平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为建公司对于王亚平的证据及欲证明的问题无异议。

建安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付款委托书(8份);建安公司向为建公司付款凭证(49张),旨在整合明建安公司已向为建公司全部支付,不存在应付款而未付款的情形;2、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漯河市召陵区法院(2013)召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2013)召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裁定、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漯民四终字第426号民事裁定书,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案号为(2014)滨民初字第768号传票、原告为许昌施普雷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材料,许昌市众信达电气有限公司诉建安公司诉讼材料。旨在证明即涉及漯河工程的所有工程款已经被吉林中院扣留.河南天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许昌施普雷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许昌市众信达电气有限公司与建安公司(因为本案原告王亚平,与本案工程相关)诉讼事宜尚未审结或者执行,这些诉讼涉及的均是王亚平分包的本案涉案工程,当然均与本案有关,即建安公司还存在替王亚平承担巨额债务的法律风险。

原告王亚平对于建安公司的证据材料质证认为:原告已经变更诉讼请求,不再请求被告建安公司承担清偿工程款的民事责任,对于建安公司的证据不予质证。

为建公司对于建安公司的证据材料不予质证。

嘉吉公司对于建安公司的证据材料质证认为:原告王亚平及为建公司对于建安公司的证据放弃质证,并且变更诉讼请求不再请求建安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充分说明建安公司不欠为建公司工程款,至于为建公司与王亚平之间的工程款纠纷,与嘉吉公司无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