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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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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二人敲诈勒索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9、证人肖某某证言证实自己是清河头乡西刘关寨村村委委员,肖某甲肖某乙是本村村民,都是邻居关系。其知道刘关寨村社区建设变压器的事,一开始选址时,是在黄河路与新东路交叉口东南角肖某甲肖某乙的地里,黄河路路

9、证人肖某某证言证实自己是清河头乡西刘关寨村村委委员,肖某甲肖某乙是本村村民,都是邻居关系。其知道刘关寨村社区建设变压器的事,一开始选址时,是在黄河路与新东路交叉口东南角肖某甲肖某乙的地里,黄河路路北有两道地下电缆占到肖培斋、肖丙让家的地里。后来,这四家提的条件太高,电力安装公司的人将变压器建在了黄河路与新东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地里了。肖某乙、肖某甲肖丙让、肖培斋四家总是阻拦电力安装公司施工,为啥阻工不清楚。肖某乙、肖某丙被抓后,肖丙让的妻子刘某甲、肖培斋的妻子李某甲、肖丙坤的妻子高素钦三人将给电力安装公司要的钱给我了,刘某甲、李某甲每人给了六千元,高素钦给了一千九百元。

10、证人许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社区要在其家地里建变压器,由于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电力安装公司的人将变压器建在了别人家地里。因为其家地没给平,就阻拦他们施工。李某甲、肖丙坤的妻子、肖某甲肖某乙也到现场,不让工程施工,肖某丙将他的车停在现场。阻拦工程前没有商量。后来对方赔偿其家一万一千元。

另有:到案及案发经过、肖某丙二人判处刑罚刑事判决书、二被告人无前科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阻拦施工相要挟,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案发后,二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刘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来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应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