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自己在河南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班,公司按排其负责本公司与泰和置业有限公司的一项电力安装工程项目,承建西刘关寨社区配电工程。刚开始公司规划是在濮阳县电业局河11#线路60号杆、52号杆下安装变压器,施工现场是黄河路南侧的绿化带,土地已经被政府租用。由于60号杆所在位置原属清河头乡西刘关寨村肖某丙的责任田,52号杆位置原属肖某乙家的责任田。2013年10月份开始施工时,公司的李群周通过西刘关寨村民委员会的人与肖某甲肖某乙商谈用地费用,在此过程中,其公司组织人力和物力在肖某甲肖某乙的地里开始建变压器平台和铺设地下电缆,后肖某甲肖某乙又提了更高的条件,其公司承担不起就不在肖某甲肖某乙两家的地里施工了。经濮阳县电业局同意后,向西挪到清河头乡东刘关寨村地面上河11#线路51号杆下安装变压器,并于2013年11月10日开始施工。其找的李某丙负责施工,在2013年11月10日16时许,工人建好变压器平台后,刚用吊车吊上一台变压器,李某丙打电话说西刘关村的村民肖某乙和其妻子又拦住不让施工了。一直到2013年11月15日李群周电话让其于2013年11月16日施工,2013年11月16日进行施工时,又遭到了肖某乙、肖某丙及四个妇女的阻拦,说要解决以前建变压器平台的事,他们六人要求将他们地里的变压器平台拆掉,同时将预埋的地下管道抽出来,否则不让施工。经向公司领导请示同意后,肖某甲肖某乙及另外两名妇女又提出来不让工人及设备进他们的责任地。明摆着难为工人,目的是想要钱。其先跟肖某甲肖某乙谈,问他们咋解决,经过协商,向李群周打电话请示,为了赶工程进度,没办法李群周同意给肖某丙二万元。站在一边的肖某乙说肖某丙拿多少他也得多少。其给肖某甲肖某乙说不能让别的人知道。然后其又与另外两名妇女谈解决占用她们两家土地的事,当时想早点解决阻拦施工的事,肖某甲肖某乙每家赔二万元钱,怕给另外两家说的少了人家不答应,就说给肖某甲肖某乙讲好了,每家赔他们六千元,给另外两名妇女每家也赔六千元,她们同意了。当天下午在华龙区李家楼村一餐馆其给肖某丙一万四千元,给肖某乙一万四千元,当时还给他俩说不能让另外两家知道他们得到的钱多。在施工现场其让施工队的高世锋帮着点钱,当着肖某甲肖某乙及另外两名妇女的面给每家六千元钱,他们四家一共二万四千元,在现场的四五名妇女说她们也要工资,就给了她们二千元。在责任田里立一根电线杆是3平方的永久性占地,赔偿一百多块钱。在原属肖某甲肖某乙责任田里面建的变压器的底座占地一平方多点。公司没办法,不给他们这么多钱他们每天在工地上拦住不让施工,为了赶进度才被迫给他们钱。 6、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自己是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部经理,负责刘关寨社区配电工程的电力安装工作。安装工作进行的不顺利,西刘关寨村村民肖某乙、肖某丙等人阻挠施工。公司原定规划是在濮阳县电业局河11#线路60号杆、52号杆下安装变压器,那里的土地已经被濮阳市政府租用,是属于黄河路南侧的绿化带用地。60号杆所在位置原属清河头乡西刘关寨村肖某丙的责任田,52号杆位置原属肖某乙家的责任田。2013年10月份开始施工前,其通过西刘关寨村民委员会向肖某甲肖某乙商谈用地费用,一开始肖某丙要五百元,公司答应了,肖某丙又反悔了,提出来要二千元,其代表公司又答应了。在此过程中,其公司组织人力和物力在肖某甲肖某乙的地里开始建变压器水泥平台和铺设地下电缆,肖某甲肖某乙及其家人都没有什么异议,当公司预埋地管和建好变压器水泥平台后,肖某甲肖某乙又提了更高的条件,又不说具体的数目,公司经过考虑后,承受不起这种要求就决定不在肖某甲肖某乙两家的地里施工了。后迁到东刘关寨村的地面上河11#线路51号杆下安装变压器。2013年11月10日开始施工,公司找的李某丙负责施工事项,2013年11月10日16时许,刘某乙给我打电话说西刘关寨村的村民肖某乙和其妻子又拦住不让施工。工人停工之后,其就找到了西刘关寨村村委会,村委会就派出了肖某某、刘某丙去与肖某甲肖某乙做工作。在2013年11月15日,肖某某、刘某丙说肖某甲肖某乙又提出增加一千元钱,每家各赔付三千元钱。其就代表公司同意,然后就给刘某乙打电话让他在2013年11月16日开始施工,谁知道在2013年11月16日进行施工时,刘某乙说肖某乙、肖某丙及四个妇女又来阻拦施工了,说要解决以前建的变压器平台的事,他们要求将他们地里的变压器平台拆掉,同时将预埋的地下管道抽出来,否则不让施工。同意他们的要求后,肖某甲肖某乙及另外两名妇女又提出来不让工人及设备进他们的责任地。他们是为了难为公司,因为要拆除变压器平台,同时将预埋的地下管道抽出来,必须要进入他们的责任田。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向公司要钱。刘某乙与肖某甲肖某乙协商后,肖某丙要两万元钱,肖某乙也要两万元,肖某乙还要求给看护钱三千二百元。没有别的解决办法,不给他们一家两万元钱他们就不让施工。公司与泰和置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是要在2013年11月13日完成工程,工期已经延误了,完不成工程就会违约,为了工程进度就答应了他们。怎么给的,我不清楚,后来刘某乙给其汇报,总共给了对方五万六千元钱。 7、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自己带领着几个工人对刘关寨社区配电工程进行施工,主要安装两台250KVA变压器,施工现场的位置在黄河路刘关寨村段政府已经征租过的土地上。西刘关寨村的肖某甲肖某乙两人带了五六名妇女并开来一辆面包车停在正在干活的吊车前,天天来工地阻挠施工,他们说事情没有说好,不让施工。换到其他地方干活,他们就跑到其他地方继续阻工,误工共七天。 8、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自己在濮阳县电业局光明服务公司上班,主要负责高、低压工程的施工。最近其领着几个工人协助李某丙对刘贯寨社区配电工程进行施工,主要安装两台250KVA变压器,施工现场在黄河路与濮东路交叉口西南角。2013年11月10日8时,其带着马志广等四个工人过去,到施工现场后就开始安装变压器,下午3时许,刚安装好一台准备安装第二台变压器时,现场来了一个中年妇女抓住吊车钩不让吊东西,施工没法进行,后来又去了一个中年男子也不让施工,经过协调的人反复做工作仍不让干,后来又有几个人参与不让施工,还用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拦住吊车不让走,包括晚上面包车里面都睡着人,一施工他们就拦住。不知道他们为什么不让施工,不认识不让施工的人。从10日至17日天天都有人阻工,后来承包刘关寨社区配电工程的河南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协调人员刘某乙让其帮着向阻碍施工的人员发钱,给了肖某乙八千元、肖某丙六千元,两个妇女各六千元、另一名妇女二千元。不知道为啥给他们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