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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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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华行贿罪,李建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六、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了其参与了李建华砖厂附属物的清点工作,当时是郭某甲带着大家划定了砖厂的界限,清点树木时其没有参加,是郭某乙清点过后把记录树木类别、胸径、数量情况的单子交给其,其添写到了附属物

六、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了其参与了李建华砖厂附属物的清点工作,当时是郭某甲带着大家划定了砖厂的界限,清点树木时其没有参加,是郭某乙清点过后把记录树木类别、胸径、数量情况的单子交给其,其添写到了附属物登记表上。水泥路面是从砖厂进口到厂房那里,估计有200米,宽度大概有4、5米。砖厂几块堆放原料的地方,李建华在清点的过程中,一直提出能否对堆放原料的这几个地方酌情补偿点,后郭某乙对其几个人提出,将堆放原料的地方记成砖地坪,当时在场的有其和两名巡防队员、好像还有审计局的等人都没有提出异议。其都是郭某乙报给其具体信息进行登记的,没有再和实物具体对照核实。

七、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了其参与了对李建华砖厂的测量清单附属物工作,7月19日测量时,院子里堆放了成品砖,把成品砖的堆放场算成了砖地坪,商量把这堆放成品砖的场地算成了砖地坪,当时是郭某乙提议,大家都没有发表意见。其没有参与水泥路面和树木的测量,只是7月19日去了,7月21日没有去但在登记表上签字了,没有对该测量情况进行监督。

八、证人张某(系二七区侯寨乡麦秸垛沟社区合村并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的证言及证人李某丙(系郑州市二七区侯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心副主任)的证言基本一致,相互某,证明了2012年7月中旬,其指挥部在对麦秸垛沟社区拆迁前召开了拆迁清点动员会,会上要求工作人员要保证时间、进度、真实,要事实求是,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对村民吃拿卡要,不能激化矛盾,要求参加清点的所有成员都必须亲临现场,认真清点,严格把关,事实求是,并相互监督,且要求在清点完毕后在附属物登记表上签字,谁签字谁对真实性负责。清点组成员的职责是:要求认真测量,登记,必须事实求是,把对村民、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情况如实清点并登记。清点成员必须相互监督,确保真实,并在附属物测量登记表上签字。整个拆迁都是参照郑政文(2009)127号文件进行培训,如果在清点过程中存在有争议的地方,清点人员可以对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反馈给办公室,由办公室提至协调会上,由各局委一起讨论决定。按照郑州市第127号文件的赔偿范围进行赔偿,共支付李建华砖厂赔偿款400多万元。

九、证人荆某甲的证言,证明了其和李建华、荆某乙合伙办了“建华砖厂”,后来李建华听说拆迁要补偿,突击种了小树苗拆迁时,该砖厂附属物登记表上的树木数量是假的,实际真正只有6棵杨树;水泥路面没有登记表上登记的测量面积大;砖厂没有砖地坪,登记表上的砖地坪是堆放原料的地方。清点完毕后其看附属物登记表,也没人让其在上面签字。

十、证人荆某乙的证言,证明了其和李建华、荆某甲合伙办了“建华砖厂”,拆迁开始前李建华的妻子领人在水泥路两边种了小树苗,该砖厂附属物登记表上的树木数量是假的,实际真正只有6棵杨树;水泥路是其找人修的,每平方铺路费用是4元钱,共花了工钱6000元左右,没有登记表上登记的测量面积大;砖厂没有砖地坪,登记表上的砖地坪是堆放原料的地方,都是土地。清点完毕后其看附属物登记表,也没人让其在上面签字。

十一、证人李某丁(系麦秸垛沟村社区二组组长)的证言,证明了2008年李建华租了其村二组的19亩地,是沟下面的平坦地,不含沟斜坡和沟边的土地。地上树只有几棵在政府通知拆迁后,李建华又突击种了一些树。

十二、证人郭某丁的证言,证明了李建华还没有租砖厂的地的时候,其在沟边上种了4棵杨树,到2012年拆迁时,拆迁指挥部把这4棵杨树的钱补给了其,建华砖厂除了这几棵树没有其他树。

十三、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明了其村村民郭慧勇曾租过其组5亩地,后郭慧勇把此地转租给李建华,这5亩地在建华砖厂的西北角,全部在沟里,沟坡上是林业局的地和树。

十四、证人李某己的证言,证明了其于2011年1月租了麦秸垛沟村四组的5亩地,后来把地转租给李建华,这5亩地不包括沟坡和沟坡上面的地。

十五、证人李某庚的证言,证明了李建华租了其二组的土地19亩,一组15亩,四组几亩地;其组的土地租给李建华时地里只有几棵杨树,除了杨树,没有其他的树。

十六、荆某丙的证言,证明了2012年7月,李建华砖厂要拆迁,其听其父亲荆某乙说李建华虚构厂区里的树骗取国家赔偿,其于2013年2月16日,李建华砖厂还未被拆迁时,用相机将砖厂的实际情况拍摄下来。

十七、荆某丙、荆某丁、李某壬、刘某、荆某戊的证言基本一致相互某,证明了李建华砖厂只有杨树十几棵,没有其他树木。

十八、证人李某辛(系被告人李建华之子)的证言,证明了在李建华砖厂拆迁之前,其和母亲陈某甲五天共种了4000棵树。

十九、证人魏某、赵某的证言基本一致,相互某,证明了2012年7月,其二人和李建华妻子和儿女一起在李建华砖厂种树,一共栽了两三个小时,栽了一小推车树苗。其二人到砖厂时,厂内几乎没有树。

二十、李建华砖厂附属物登记表,证明了胡某、郭某甲、郭某乙、李建华、华良、李某乙在附属物登记表上签名,确认了对李建华砖厂调查附属物的情况及赔偿的范围。

二十一、麦秸垛沟社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了李建华于2008年6月6日租其社区一组土地15亩、二组土地19亩、四组土地5亩,共收取租金149600元,李建华所租用的土地都是沟内平坦的土地,不含斜坡和沟边上沿,李建华所租用的土地未上交过树木及房屋补偿款。

二十二、河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附属物不予补偿。

二十三、侯寨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了2012年7月,二七区政府成立麦秸沟社区合村并城改造项目指挥部,在指挥部领导下,侯寨乡人民政府、麦秸垛沟社区参与并协助做好附属物清点和拆迁动员工作。

二十四、郑州市二七区麦秸垛沟社区合村并城改造项目指挥部出具的证明,证明了二七区麦秸垛沟社区合村并城改造项目是以政府为主导的项目,区指挥部对李建华赔付的资金是由区财政转来指挥部的资金。在二七区麦秸垛沟社区合村并城改造项目中,按郑政文(2009)1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李建华砖厂附属物进行了赔付,该企业所用土地属于集体用地。

二十五、李建华签字领款的麦秸垛沟社区拆迁补偿款兑付清单,证明了李建华从国家领取了4881302.57元的赔偿款。

二十六、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了李建华砖厂把四块放原料的土地登记为砖地坪共骗取国家补偿款1147648元;水泥路面多赔付的金额为107900元;除去登记的196棵杨树的赔偿款,树木多赔付的金额为997471元;骗取的奖励性补贴为12554.8元,国家共计损失为2378573.8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