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告人耿某供述,证实罗庄超限站隶属于民权县公路局,主抓领导是党组成员陈某某,段某某是大队长,闫某是中队长。其是闫某这个中队的,队员董某某等人,其四个男的都属于外勤,分成两班,闫某和董某某一班,其和朱振华一班,两个小时换一次岗,外勤负责拦车、引导车辆过磅、如果超载责令车辆开到院里卸货;张玉兰和贺海燕负责过磅,上传数据。查豫N77607这辆车时,该闫某和董某某的班,其和朱振华正在休息,闫某把其喊起来撵闯卡的车,在东边十字路口往南一公里左右的地方拦住豫N77607这辆车,运政的王力和赵刚也开车赶到了,闫某让司机回超限站过磅。王力把这个车辆的营运证和资格证收了,押这车回超限站了。经过称重这辆车超载,司机李江磊签字以后其就回休息室睡觉了,后来咋处理的,其不清楚。按照规定公路和运政两个部门不能拦截车辆,作为闫某这一中队的执法人员,其也参与了查扣车辆,这辆车被扣了近两个月,在执法中属于不正常的现象,对张高兴的自杀事件其负有一定的责任。还证实其于2014年2月3日投案自首的事实。
5、被告人董某某供述,证实罗庄超限站的职责是治理过往超限超载车辆,从2013年10月超限站和运管、交警三家联合执法。交警负责拦截车辆进入检测通道,运政人员对改装、改型车辆进行处罚,超限站对超限超载行为进行处罚。罗庄超限站隶属于民权县公路局,主抓领导是党组成员陈某某,段某某是大队长,其这一班闫某负责带队,治超员其、耿某、朱振华,微机员张玉兰、贺海燕。闫某是中队长负责值班时的工作,其四个男的都属于外勤,分成两班,闫某和其一班,耿某和朱振华一班,两个小时换一次岗,外勤负责拦车、引导车辆过磅、如果超载责令车辆开到院里卸货;张玉兰和贺海燕负责过磅,上传数据,如果车辆超载闫某就让张玉兰和贺海燕给超限车辆完善相关手续。2014年9月27日下午其和闫某正在站里值班,看见这辆拉煤车有超吨的嫌疑,就给这辆车打手势示意他停下来接受检查,这辆车就加油门强行闯卡,闫某就去休息室把耿某叫起来追那个闯卡车辆,运政的车辆也跟着去了,一会那个闯卡车辆过来了,其把这辆车引到称重台,经过检测这个车辆超载,闫某就让其把超限站后面的大门打开,这个超载车辆就开到了超限站的后院。其和闫某不能上路拦车执法,按照规定只有交警才能上路拦车,超限站只能配合交警引导车辆进入检测台。闫某是中队长,他让拦车就拦车了。这辆车开到后院以后,这个司机来到值班室,闫某让这个司机把货卸了,然后罚款,如果不卸货他也没法,要不去找领导协调。直到这个车主张高兴11月24日喝药自杀,这个车也没有卸货。只给豫N77607这辆车下了个过磅单,由于这个车没有营运证,也没有给这辆车下其他手续。还证实其于2014年2月4日投案自首的事实。
6、证人赵德庆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6日左右,主管领导陈某某通知其段某某因危险驾驶被查住,不便过问豫N77607号车的事了,让其接替段某某处理张高兴车的事实经过,因段某某是站长,有啥事还电话向他汇报。超限站有不成文的规定,谁查的车,谁处理,谁完善手续。张高兴坚持不卸货,相关手续不能进行,其没向领导请示过、领导也没有安排过完善查扣张高兴车的相关手续。
7、证人王立证言,证实其是民权县交通局运政执法大队中队长,在2014年9月27日交通局运政执法大队人员对豫N77607车辆进行查处。
8、证人杨孝谋证言,证实查处段某某酒驾及协调处理豫N77607车的事实经过。
9、证人李江磊证言,证实在2014年9月27日其开着豫N77607拉煤车在民权罗庄超限站被查获的经过。
10、证人贺海燕证言,证实在2014年11月25日被陈某某叫到东方商务酒店,伪造豫N77607卷宗的事实。
11、证人古继伟证言,证实自扣车后但没见扣车手续,其和张高兴多次来民权要车没有结果,2014年11月24日张高兴夫妻喝农药的事实。
12、书证:(1)被告人段某某、闫某、陈某某等人伪造的行政处罚卷宗,证明伪造豫N77607卷宗的事实。
(2)河南省公路超限车辆初检,证实豫N77607货车所拉煤炭超载107%。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理化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张高兴系服农药敌敌畏中毒而死亡。
(4)侯艳的医疗费单据,证实侯艳住院治疗。
(5)协议书,证实民权县公路局与张高兴家属达成了补偿协议。
(6)被告人段某某、闫某、陈某某、耿某、董某某户籍户籍证明,证实五被告人的出生时间及住址。
(7)被告人段某某、闫某、陈某某、耿某、董某某身份情况证明,证实五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均系民权县公路管理局的工作人员。
(8)刑事判决书,证实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元月9日被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
(9)网络媒体关于11、24事件的报道,证实此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10)有关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文件及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证实治理超限超载车辆的有关办法措施及暂扣车辆须经立案、出具《车辆暂扣证》和《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等强制措施手续。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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