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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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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犯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少刑重初字第000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2014年7月6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坂田派出所抓获,2014年7月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少刑重初字第000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2014年7月6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坂田派出所抓获,2014年7月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2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瑜飞、李永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尚某某,女,199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盘古乡柏树庄村委焦新庄组。

法定代理人逯某某,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尚某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女,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杨庄村委西杨庄。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强奸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泌少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胡某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某某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驻少刑终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重新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院指派检察员程新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刘瑜飞、被害人尚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年初,泌阳县盘古乡柏树庄村委焦新庄彭某某、周某某夫妇撮合本村尚某某和被告人胡某处对象,由于尚某某家人反对未果,2014年4月5日傍晚,被告人胡某将尚某某带出焦新庄,先后到唐河县大河屯、深圳等地将其奸淫。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请依法判处。

被害人尚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逯某某重审时诉称,我女儿是未成年精神病人,胡某采用哄骗胁迫手段将我女儿带出家十几天,期间强行与我女儿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并赔偿损失20万元。

被告人胡某重审时明确表示自愿认罪,知晓认罪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意由其父亲胡某甲代为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逯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辩护人刘瑜飞重审时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只有受害人陈述认定,没有其他物证可以证实,且受害人陈述的受侵害的地点、次数都有矛盾。泌阳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受害人处女膜破裂的诊断证明是在事发2个月之后做出的,不能证明是与胡某发生性行为造成的,指控胡某犯强奸罪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初,泌阳县盘古乡柏树庄村委焦新庄的彭某某、周某某夫妇撮合本村尚某某和被告人胡某处对象,由于尚某某家人反对未果。2014年4月5日傍晚,被告人胡某将尚某某带出焦新庄,先后到唐河县大河屯、深圳等地,到大河屯后,在大河屯街城建商务宾馆居住一个晚上,第二天到南阳,在南阳市某宾馆居住了两天后,乘车来到深圳市松岗镇租房共同居住,后来被告人胡某的父亲胡某甲给胡某打电话后,胡某甲将胡某和尚某某在深圳的情况告知了尚某某的家人,尚某某也给其母亲打电话说明了情况,尚某某母亲为了让女儿尽快回来,便告诉胡某回来后选个日期结婚。于是,胡某带领尚某某从深圳回来,于2014年4月17日赶到家中。被告人胡某在和尚某某外出期间,一直在一个房间里居住,并和尚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经南阳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尚某某符合“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诊断,无性自卫能力;胡某韦氏成人智力测验76,智力处于边缘状态,辩认及控制能力正常,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重审时,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胡某的父亲代替胡某与被害人尚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逯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胡某赔偿被害人尚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七万元整,尚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胡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胡某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已经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泌少刑重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某某撤回已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胡某户籍证明,胡某出生于1988年12月7日。

2、2014年5月28日逯某某对胡某的控诉状。

3、2014年7月13日逯某某的控诉状。

4、2014年6月1日逯某某向驻马店市公安局的情况反映。

5、胡某和尚某某合影照片三张。

6、胡某甲对胡某的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7、1999年10月1日泌阳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诊断证明书,胡某患儿双目呆板,张口语言不清,下肢行走左右摆动,属于病残儿。

8、柏树庄村委证明,胡某自幼体质差,走路一歪一歪的,智力也差,说话不清,长大后外出打工的情况不了解。

9、深圳市公安局坂田派出所抓获证明,2014年7月6日1时50分在坂田街长发西路34号金池休闲会所4楼将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抓获。

10、深圳市公安局坂田派出所对胡某寄押的报告书。

(二)、证人证言

1、2014年4月18日逯某某询问笔录。我女儿被人拐走十几天,我来报案。2013年农历腊月29晚上,周某某的丈夫彭某某来我家给我女儿和胡某说媒,我们不同意。今年农历三月初四晚上,他们夫妇又来我家,我不同意说媒,周某某说我女儿同意,我就问女儿,女儿说不同意。初六晚上我女儿不在家,怀疑是胡某领走了,后来一天的凌晨一点多,我接了一个电话,女儿在电话里哭了起来,她说跟胡某在一起,为了让他们快点回来,我给胡某说不行了选个日子让他们结婚,过了三四天,胡某和我女儿回来了,女儿说和胡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我女儿今年16岁了。

2、2014年6月13日逯某某询问笔录。尚某某不是亲生的,是在一个庄边上人家扔的,我抱回来了,不知道她的生父母是谁,她是1999年农历9月16日出生的,后来上学时就知道睡觉,不喜欢说话,“不能”。

3、2014年6月26日对逯某某询问笔录。告之其女儿的精神状况及性自卫能力的鉴定意见。

4、2014年7月25日逯某某询问笔录。陈述抱养女儿的经过。

5、2014年8月25日逯某某询问笔录。陈述抱养女儿的经过,告之对胡某的精神病鉴定意见。

6、2014年4月18日对周某某询问笔录。今年过了春节,胡某甲让我给他说个媳妇,我答应了。我去到尚某某家,她妈逯某某也没有表态,我又问尚某某,尚某某说“不中不中”,也就不再提这个亲事了。这个月初四那天,尚某某找到我,让我给她说说与胡某订亲,我说你得先给你妈说,她说她不敢说,让我去说。到了晚上,我去给逯某某说了尚某某的意思,她还让尚某某自己拿主意,尚某某还说不中,我就不再说了。尚某某和我孙女同岁,虚岁18岁了,她和胡某一块出去的事,我不知道。

7、2014年4月23日对周某某的询问笔录。说明其被打的经过,并告知其所受轻微伤的鉴定意见书的内容。

8、2014年5月4日对冯某某的询问笔录。陈述2014年4月18日晚逯某某到周某某家闹事的过程。

9、2014年5月4日对高某某的询问笔录。陈述2014年4月18日晚逯某某到周某某家闹事的过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