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我队办理的丁继刚等人涉嫌强迫交易一案,案件来源为我队在侦办王保国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7月2日在对犯罪嫌疑人高xx进行讯问时,高xx供述戚xx安排其去冯寨、玉皇庙等板厂看着不让板厂把板子卖给其他人,其行为涉嫌强迫交易。后我队民警经找相关受害人及证人了解,查证该强迫交易行为确实存在,我队于2014年10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继刚、高xx违背他人意志,以威胁等手段强买他人商品,情节严重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现因公诉机关对戚xx变更了起诉,现只指控被告人丁继刚、高xx犯强迫交易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继刚、高xx犯强迫交易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二被告人及高xx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并未强迫买入对方商品,且交易价格是双方自愿的,没有低于市场价格,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解与辩护理由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二被告人采取监视、威胁等手段强买他人商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高xx在本案系从属地位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丁继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继刚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 二、被告人高xx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范 松 审 判 员 刘 鑫 代理审判员 徐赟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骆云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