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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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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2012年秋,他和吴某某去北京接林某某,她去国家信访局拒绝回来,后来提出要钱,不给钱不回来。当时吴某某先给她了500元钱并向她保证回去后给钱,她才同意回来。2013年12月,林某某到北京中纪委门口上访闹事,他和吴

2012年秋,他和吴某某去北京接林某某,她去国家信访局拒绝回来,后来提出要钱,不给钱不回来。当时吴某某先给她了500元钱并向她保证回去后给钱,她才同意回来。2013年12月,林某某到北京中纪委门口上访闹事,他和吴某某、刘某某、史明启一起去北京接她,让她回去处理问题,林某某说得给钱不给钱不回,后来保证回去后给她钱,她才答应回来,后来具体给多少钱他不清楚。

证人禹某某证实:2010年前后,林某某到北京上访,反映因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乡政府工作人员将她的房子扒掉、少分责任田。双庙乡政府安排他和其他工作人员到北京接访。在北京劝她回去,林某某提出给她5000元钱她才回泌阳,先给她了600元,回来的路上,林某某还向他要余下的4400元钱。回来后,他们就直接到泌阳县公安局,林某某因非访被泌阳县公安局治安拘留10日。随后乡政府就成立调查组,对林某某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的结果是林某某说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

证人冯某某证实:林某某反映因违反计生政策被扒房,丈夫吕某某被气死、少分责任田、因非访被拘留后取消低保、医保待遇等问题,与事实不符。

林某某和吕某某结婚后生育有三个子女,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当时村委工作组用竹竿捣掉了林某某家房子上的几片瓦。后来吕某某一家去新疆打工,吕某某的弟弟吕某就住在吕某某的房子里,一直到吕某某一家从新疆回来,他们还是住在他们家的房子。1994年吕某某去世,还是从他们的住处出殡的。吕某某刚去世,林某某就带着三个孩子走了,她家的房子一直没有人住。2002年前后下大雨,林某某家的房子淋倒了,这些都是村民亲眼所见的。林某某说她家房子是被计生队扒掉的,不符合事实。

林某某反映少分责任田的事也不属实。当时分地的底册显示:92年人均分地2.7亩,林某某家分的责任田是13.5亩。村干部再次丈量了林某某家的三块责任田,结果是14亩多。

2010年林某某因到北京上访被拘留是事实,但林某某一直享受着低保、医保等。林某某不满60岁,享受国家的养老保险金应每年交100元的养老保险金,因林某某屡次上访,向乡政府提无理要求,要乡政府给她养老,否则就去上访,乡政府没办法从2011年开始为林某某缴纳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金,到现在已经缴了4年了。她还以到北京上访为由,要挟乡政府给她一套商品房,后来林某某在县城毕沟桥北头租房子,还是乡政府出的钱。

10、证人吕某乙于证实:林某某反映她家的房子因计划生育被扒,丈夫被气死不符合实际情况。与冯某某所证实内容相同。

11、证人沈某某证实:林某某反映房子因计划生育被扒,丈夫被气死不符合实际情况。她家的房子是自然倒塌的,她丈夫是患上癌症死的,村里分地时是给他分的二级地,严格按人头分的。

12、证人吕某证实:林某某是他嫂子。1994年春,他大哥吕某某去逝。1990年初,林某某带着三个子女跑到新疆去,他大哥惦念小孩,就把家中所有值钱的东西变卖,到新疆去找林某某和他的子女。1992年年底,他大哥吕某某得食道癌,被林某某的弟弟从新疆接到林某某的娘家,后来,他把他哥接回。1994年春,他大哥在他自己家去世。他哥去新疆后,他就住在他哥的房子里。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他哥的海青房子被村里的计生队用竹竿捣掉了两片瓦,计生队去的时候,他当时就在家中。后来他把这几片瓦修补,继续住在那。他哥去世后,那瓦房没有人居住。2002年前后下大雨,他哥的几间房子被淋塌了。他哥的地没有收,还包括林某某和她三个子女自由地。他们村每人2.7亩,他哥一家5口人应分13.5亩地。他们从新疆回来后,村里把留的二级地13.5亩,分给了他哥家。他哥家分的地在他们村比较着还都是好地。后来,林某某经常到北京上访,说分给她的地少,村里、乡里的干部重新丈量了他哥家的自由地,结果超过13.5亩。

13、林某某领款条证实:林某某以救助、药费、电费、上访费、保证不上访费等名义从乡政府领款共计57050元,其中2000元的以上共计39700元。

14、双庙乡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农村低保备案表、证明证实:林某某2009年至2015年一直享受着低保。

15、控诉书证实:双庙乡政府对林某某进行控诉。

16、双庙乡政府对林某某上访情况的说明证实:该乡对林某某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及因林某某上访索要钱财的事实。

17、训诫书证实:2012年林某某因在总理住地上访,2013年两次在中南海周边上访,2015年在中南海周边上访,多次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的事实。

1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0年4月24日,林某某因到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2014年1月13日,2015年2月3日因林某某在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各10天。

18、泌阳县处理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泌阳县双庙街乡林某某信访事项的办结报告、双庙乡政府和一张村委对林某某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报告,以及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证实林某某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林某某不同意乡政府的处理意见。

19、信访登记信息证实:林某某多次到市、省、国家信访局等部门上访的登记信息。

20、录音光盘证实:林某某等人到北京上访时的情景,以及乡政府工作人员吴某某与林某某之间谈话,林某某上访索要财物作为回泌阳条件的事实。

本院认为,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应正确行使,不能对社会和他人的权利构成侵害。被告人林某某无合法的事由,违反信访规定,以其无理要求未得到满足为由,多次到北京的重要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虽经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和拘留,仍不思悔改,在非正常上访期间,不听从政府的安排,以不给钱不返回等手段相要挟,强行索要政府的钱财,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的行为系同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按照竞合犯处理的原则,按一罪对被告人处罚。辩护人关于本案不属于数罪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成星广

审 判 员  乔景宝

人民陪审员  陈 克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柯 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