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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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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被告人张某甲的工作职责系印刷企业及娱乐场所管理及执法,队员有吴某;文化局对网吧市场的管理主要是换证及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每年年底市文化局都要统一对各县下发换证通知,魏军涛具体负责全县范围内持证网吧的

被告人张某甲的工作职责系印刷企业及娱乐场所管理及执法,队员有吴某;文化局对网吧市场的管理主要是换证及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每年年底市文化局都要统一对各县下发换证通知,魏军涛具体负责全县范围内持证网吧的管理及执法。文化局要求各执法队在对违规企业处罚时,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有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字同意后下达违规企业,由违规企业到银行行政处罚账户缴款,不允许执法人员直接收取现金。

文化局在和广电局合并后至今办理网吧换证一直不允许收费。

张某甲没有给我汇报过他在2010年曾给社会人员赵某某(绰号臭蛋)1万元现金,让其安排社会人员跟其一块到KTV收费的事。

张某甲在2010年底没有给我发过1000元奖金。

经回忆,在2010年5月,张某甲所在的执法队三个执法队各出2000元,三个队队长和我一起到上海看世博会。

经回忆,2009年底,张某甲跟另外两个执法队长对我说,他们电话费多,希望解决些电话费,后跟张显勤局长汇报后,决定三个执法队各出1300元,给我和三个执法队长交电话费用。

2010年8月份新局合并以后,张某甲所在的执法队因公事项用车局里统一由办公室安排,各队只要有因公用车事项,都会由办公室安排车辆;各队有因公招待,由其给局长汇报后,由局里统一安排;各队加班误餐,只要打招呼,局里都会统一安排。

2010年8月新局合并以后,没有参加过由张某甲付款的因公招待。因公招待局里都会统一安排,不需要张某甲付款。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

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曾用车把网吧登记薄从齐某某厂里拉回来。不知道张某甲曾给齐某某付6000元货款的事。其参加过执法队加班检查的饭局,张某甲结过款。次数不多,一般都是市里有统一行动了,执法队临时加班检查。

6、证人吴某的证言

证实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2009年至2011年,执法三队有我、张某甲、魏某、黄乙,2011年至今就我和张某甲,他是队长,我是从2010年下半年任出纳。

我队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印刷厂、KTV的管理工作。我具体负责这两个地方的年审工作,我们没有收费项目,主要是行政处罚。

2010年,我经手有款,当时队上给我们定有任务,我经手2010年5月份给张某甲几个队和程局到上海旅游;2010年6月左右,分两次向局财务上交4000元,其他的款用于我们加班吃饭。2011年,我经手的款共计4300元,2012年,我经手款6900元,2013年,我队收龙某1000元,并给对方开了收据,别的我没有经手再收。我给龙某开的市场上卖的收款收据。2011年和2012年,张某甲队长分别给了我1000元奖金,还有900元在我银行卡上,剩余的钱我都交给了张某甲。

我经手的钱是张某甲安排我收的,我不知道是什么项目的收费。

加班吃饭,我参加过,次数不多,只要我参加,张某甲都安排我结账。报送材料、开会、培训一般都是我去,差旅费在局里实报实销;2012年10月左右,我和张某甲一起去南阳出差,中午我结的餐费,回来后我在局里报销。没有听张某甲说过安排赵某某和我们一起去收费,也没有听说给赵某某1万元的事。

张某甲在2010年年底没有给我发奖金。2011年他安排我给程某某1500元购买印刷登记薄这个事有。

7、新野县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证明,证实案件的案发情况。

8、河南省罚没款统一收据,证实在2013年4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向新野县检察院退案件款50900元。

9、新文字(2009)5号文件,证实张某甲的任职情况。

10、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张某甲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认证,被告人张某甲对程某某的证言提出异议。认为其所述不实。辩护人杨贵对上述证据均无提出实质性的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甲申请以下证人出庭作证:

1、证人吴某出庭作证,证实购买印刷登记薄花费2500元;

2、证人王某乙出庭作证,证实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某甲给其发奖金共3000元;

3、证人杨某某出庭作证,证实赵某某让其将一个一万元的条子交给张某甲;

4、证人马某某出庭作证,证实2010年至2012年,张某甲在马某某所开的饭店用餐花费9260元;

5、证人张某乙出庭作证,证实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某甲在其所开的“楚记板面”用餐花费3200元。

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供如下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甲在2011年为给有关商户办理印刷包装装潢许可证到郑州多次,花费4000余元;

2、证人路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09年10月为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给张某甲3000元,同年11月20日给张某甲1000元为年检;

3、证人田某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9月给张某甲办证费用3000元,同年11月份又缴1000元;

4、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甲在其食堂用餐约4000元左右。

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供如下书证:

1、路某某所开的夜明珠KTV娱乐经营许可证,发证时间为2009年11月;

2、田某所开的金莎KTV娱乐经营许可证,发证时间为2009年11月;

3、恒辉娱乐会所经营许可证,发证时间为2010年7月;

4、署名为赵某某的收条一份,内容:今收到文化局张某甲合作费10000元整。时间2010年8月7日。

针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经补充侦查,

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

1、证人岳某某提供的一份情况说明,证实张某甲为办理新野县娱乐场所有关审批办证和公示手续,于2010年底交给其3000元。

2、证人路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主要证实其在2009年10月份左右,交给张某甲办证费3000元;2011年七八月份,审证交给张某甲1000元;2012年七八月份,交给张某甲审证费1000元。

3、证人田某的询问笔录一份,主要证实2009年10月份,交给张某甲3000元办证费;2011年七八月份,交给张某甲1000元审证费;2012年七八月份,交给张某甲1000元年审费。

4、新野县反贪污贿赂局证明一份,证实张甲经查找无下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