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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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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154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甲,女,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王令,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乙,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154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甲,女,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王令,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乙,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唐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2月7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处泰山车站派出所抓获。2014年12月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乙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子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令,被告人彭某乙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乙因所种的树苗被本村村民彭某甲拔掉,两人发生争吵、厮打,彭某乙将彭某甲腹部打成轻伤。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彭某甲的陈述、证人程某某、杜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唐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出示了唐河县公安局拍摄的案发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自己肝右叶内破裂出血,构成轻伤一级。受伤后,在唐河县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彭某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5022.07元。并当庭提交了医疗费条据等相关证据。

被告人彭某乙辩称,案发当天未打伤彭某甲,彭某甲自己原来就有病,自己当天被彭某甲及其子、儿媳三人打伤,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同意赔偿彭某甲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乙因所种的树苗被本村村民彭某甲拔掉,两人在村中发生争吵,引起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彭某乙将彭某甲腹部打伤,彭某甲倒在地上,当日即被其家人送往唐河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转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经唐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彭某甲的腹部损伤导致其肝右叶内破裂出血,构成轻伤一级;彭某乙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彭某乙在山东省泰安市泰山站火车站被济南铁路公安处泰山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另查明,彭某甲受伤后于当日即被家人送往唐河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肝右叶内破裂出血,2014年3月7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计花医疗费45322.2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唐河县公安局上屯派出所于2014年6月8日在唐河县上屯镇丁岗村委姚湖村拍摄的现场照片。

2、书证

被告人彭某乙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情况证明

3、证人证言

(1)证人程某某于2014年3月5日在唐河县公安局上屯派出所询问室的证言。2014年3月2日上午11点左右,我在我家后院厨房做饭,听见后面我婆婆彭某甲在和邻居彭某乙吵嘴,我想着吵嘴很正常就没出去。等了会,我听见她们打起来了,就赶紧从后面出去看是咋回事。我出去看见彭某乙跟我婆婆都扯着对方头发在那厮打,我就过去捞架,但是彭某乙不松手,我婆婆受不了,腿一软倒在了地上,彭某乙就不打了。我就到前面江某某家喊我丈夫尚某甲送我婆婆去医院,我俩到后面看见彭某乙手里拿把菜刀在那躺着噘,我丈夫就找了个老年三轮车把我婆婆送到卫生院去了。

(2)证人丁某于2014年3月18日在唐河县公安局上屯派出所询问室的证言。2014年3月2日中午,我抱着儿子准备到敬老院去找我嫂子杜某某玩,走到敬老院门口的时候看见尚某甲的母亲彭某甲在路上躺着噘,另一个年轻一点的女的坐在她自己家门前噘。我没有看到她们打没打架。

(3)证人杜某某于2014年3月18日在唐河县公安局上屯派出所询问室的证言。2014年3月2日中午,我去石某某家串门,走到路上看到一个年纪大的妇女和另一个年轻一点的女的在捡树棍子撕抓。到石某某家后没人玩,我就又回去。那个年纪大的睡在路上噘,年轻的坐在她自己家门口噘。后来,丁某抱着娃来找我,我们站在敬老院门口逗了一会孩子,我就进敬老院忙活了。

(4)证人丁某某于2014年6月2日在唐河县公安局上屯派出所询问室的证言。2014年3月2日中午,我在家听见外边有人吵架,我就出门看看,发现在我家南边彭某乙家门前彭某甲和彭某乙在对着吵架,我就往前去劝她俩,还没到跟前,彭某甲和彭某乙就撕抓到一起了,她俩互相抓着对方的头发,抱在一起对着厮打。彭某甲的儿媳妇程某某在旁边劝她们不要打,我刚走到跟前,彭某甲就倒在了彭某乙家门前,蜷着腿,脸色发白在那睡着。程某某就去喊尚某甲,尚某甲来了之后看彭某甲在地上睡着,就用手朝彭某乙头上打了两下,然后他去找车,我也回家了。

(5)证人乔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在唐河县公安局上屯派出所询问室的证言。2014年3月2日快到中午的时候,我回家做饭,路过彭某乙家路口的地方,听到有吵架声音,发现是彭某甲和彭某乙在吵架,我看了一会就回家了,没看到她俩打架,后来的事也不知道。

(6)证人江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在唐河县公安局上屯派出所询问室的证言。2014年3月2日中午11点多,我在家门前哄我的两个孙子玩,当时还有尚某甲和尚某甲的两个小娃,尚某甲的妻子程某某过来喊“某某,彭某乙把你妈打睡那了,气死过去了”,尚某甲就跟着程某某走了。过了一会,尚某甲找了三轮车把彭某甲送到医院去了。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彭某甲于2014年6月4日在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陈某某家中、2015年2月28日在唐河县公安局上屯派出所询问室的陈述。

2014年3月2日上午,我发现后院的彭某乙家又在路边种上了树,我就有气,把树都给她拔了,然后骑着自行车上街去了。等中午我回来的时候,正好和彭某乙碰见,她就问我“那树谁拔的?”,我说是我拔的。她就骂我,我气了就捡起地上的杨树娃,彭某乙上来夺杨树娃,我俩就在争,争了一会我俩就撕抓起来。我年龄大,厮抓不过她,就用手拽她的头发,她用拳头、胳膊肘朝我胸口、肚子捅,正厮打着,我感觉肚子上一疼,就倒在了地上。彭某乙还用脚朝我身上乱踢,边踢边说我是装的,后来不知道是谁把我送去医院的。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彭某乙于2014年6月19日在唐河县公安局上屯派出所讯问室、12月9日、12月19日两次在南阳市看守所讯问室、2015年3月8日在南阳市看守所讯问室的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