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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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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汪某甲等人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2011年1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乙利用其任新野县歪子卫生院收费处工作人员、负责该卫生院合作医疗病人费用的收缴和清单打印工作的职务便利,被告人曹某某利用其担任歪子卫生院医生的职务便利,串通被告人周某甲,

2011年1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乙利用其任新野县歪子卫生院收费处工作人员、负责该卫生院合作医疗病人费用的收缴和清单打印工作的职务便利,被告人曹某某利用其担任歪子卫生院医生的职务便利,串通被告人周某甲,共同采用虚假的住院手续,骗取合作医疗报销款三人次,共计23402元;被告人周某乙又伙同该卫生院医生杨某甲虚构病人张某丙住院手续,串通被告人周某甲,骗取合作医疗报销款19745.2元。被告人周某乙总计骗取43147.2元,被告人曹某某总计23402元。

2011年6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其任新野县歪子卫生院合作医疗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该卫生院门诊病人合作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期间,协助汪某甲骗取合作医疗报销款10989元。

2013年7月10日,检察机关以证人身份对被告人周某甲进行询问时,周某甲主动交待了伙同汪某甲、周某乙、曹某某等人套取合作医疗报销款的事实;同年7月21日,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向所在单位领导投案,并于同年8月3日主动退赃2000元。8月12日,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周某甲、汪某甲、王某甲涉嫌贪污犯罪一案立案侦查;8月26日,对被告人周某乙、曹某某涉嫌贪污犯罪一案立案侦查;10月7日,在被告人汪某甲的协助下,侦查机关成功抓获了被告人周某乙。案发后,被告人汪某甲、周某乙、曹某某、同案犯殷某某等已共同退出了全部涉案赃款。

上述事实,由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证明了被告人汪某甲自2010年5月至2013年6月期间,利用其任新野县歪子卫生院医生、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的诊治的职务便利,虚构住院病人十一人次、在真实住院的病人病历中虚开药品三人次,串通该卫生院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审核住院病人报销的工作人员周某甲,套取合作医疗款共计32982.99元;把外地就诊病人的姓名改为自己亲属或老病人的姓名,利用以上虚假手续,又串通该卫生院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审核门诊病人报销的工作人员王某甲、常某甲,套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款的事实。

2、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证明了2010年5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利用任其新野县歪子卫生院合作医疗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该卫生院住院病人费用报销工作期间,收受被告人汪某甲、同案犯殷某某、杨某甲现金1000余元后,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汪某甲骗取合作医疗报销款32982.99元,殷某某骗取合作医疗报销款16813.6元,杨某甲、周某乙骗取张某丙合作医疗报销款19745.2元,曹某某、周某乙骗取合作医疗报销款23402元。被告人周某甲共伙同上述五人骗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款92943.79。

3、被告人周某乙的供述,证明了2011年1月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某乙利用其任新野县歪子卫生院收费处职工的职务便利,在负责该卫生院合作医疗住院病人费用收缴、清单打印工作期间,伙同该卫生院医生曹某某虚构周某丙、苏某某、张某甲住院治疗,骗取合作医疗报销款23402元;被告人周某乙又伙同该卫生院医生杨某甲虚构病人张某丙住院治疗,骗取合作医疗报销款19745.2元;之后又串通周某甲将上述款项顺利报销。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证明了2011年1月至2011年9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利用其任新野县歪子卫生院医生的职务便利,伙同周某乙,虚构周某丙、苏某某、张某甲住院手续,虚开药品,串通周某甲,骗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款23402元。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明了2011年6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其任新野县歪子卫生院合作医疗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该卫生院门诊病人合作医疗费用报销期间,协助汪某甲骗取合作医疗报销款的事实。

6、同案犯杨某甲的供述,证明了歪子镇卫生院医生杨某甲伙同被告人周某乙虚构病人张某丙住院治疗,骗取合作医疗报销款19745.2元的事实。

7、同案犯殷某某的供述,证明了歪子镇卫生院医生殷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住院病人三人次,虚开检查费、药品五人次,串通被告人周某甲,骗取合作医疗报销款共计16813.6元,

8、证人常某甲的证言,证明了新野县歪子镇卫生院合作医疗办公室职员常某甲曾多次协助被告人汪某甲骗取门诊病人合作医疗报销款的事实。

9、证人张甲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汪某甲借张甲爱人常某乙的身份证、合作医疗本套取4120元合作医疗报销款,并证明了张甲与被告人汪某甲共同密谋套取药品、合作医疗报销款,张甲从汪某甲处回购药品的事实。

10、证人李甲、汪某乙、李某甲、梁某甲、汪某丙、张某乙、齐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常某乙等人的证言,证明了以上人员当时没有在歪子卫生院住院治疗,也没有领取合作医疗报销款的事实。

11、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汪某甲通过住院病人黄某丙虚开药品389元的事实。

1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张某丙住院病历,证明了新野县歪子镇老庄村民张某丙于2011年3月14日到3月18日在歪子卫生院住院治疗,后将身份证、合作医疗本、个人印章等交给医生杨某甲办理合作医疗报销手续的事实。

13、证人周某丙、苏某某、张某甲的证言,证明了三人当时并未在歪子卫生院住院治疗,也未领取合作医疗报销款的事实。

14、证人池某某、汪某丙、院某某、赵某某、毕某某、汪某丁、于某某、张某丁、张某戊等人的证言,证明了上述人员及亲属等没有领取门诊合作医疗报销款共计6655元的事实。

15、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费清单、歪子镇卫生院病人费用汇总表、诊断证明、新野县新型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告人汪某甲2011年4月9日以常某乙住院治疗名义报销合作医疗款4120元;2011年4月12日,以李甲住院治疗名义报销合作医疗款4364元;2011年7月31日,以汪某丙、李某甲名义分别报销合作医疗款4506元、2227元;2011年7月30日,以李某乙名义报销合作医疗款3386元;2011年8月2日,以齐某某名义报销合作医疗款2869元;2011年8月14日,以梁某甲名义报销合作医疗款3090元;2011年7月10日,以刘恒章名义报销合作医疗款4991元;2010年12月14日,以张某乙名义报销合作医疗款995元;2011年1月4日,以张天宝名义报销合作医疗款643元;2010年12月11日,以汪某乙名义报销合作医疗款663元。以上共计31854元。2010年12月4日,韩秀莲报销合作医疗款2099元;2010年5月24日,柳克龙合作医疗报销1509元;2010年6月1日,黄某丙合作医疗报销932元。2011年7月4日,以周某丙名义报销合作医疗款7547元;2011年7月19日,以苏某某名义报销合作医疗款7522元;2011年1月31日,以张某甲名义报销8333元;2011年9月26日,田某某报销合作医疗款1812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