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人詹某伙同楚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曹某等人回到现场,在某KTV门前停车场持砍刀将胡某砍伤后再次逃离。西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西)公(刑)鉴(临)字(2014)71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胡某左腰部损伤,伤后出现伤处出血疼痛等症状,鉴定意见:胡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害人的供述: 被害人胡某的陈述:2013年12月31日10点左右,我和我老婆黄某、朱某某和他的老婆唐甜一块在西峡县城白羽路奥斯卡影城看电影,期间朱某某说有个哥“峰娃”在钱柜给人叨嘴让过去,他也没有说和谁吵架,我问“用不用一块去”,他说“不用”,电影看完时朱某某过来我们四个人一起准备到某KTV唱歌,接着我们开车往某去,路上我们分别给薛某、葛某(葛某某)、梁某某打电话让他们到某KTV唱歌,我们到某大厅见到贾某某,他说他和她老婆在楼上唱歌然我们一起上去,当时葛某也到了,我们就和葛某一块到二楼他们开的房间,我们到房间见张某某和贾老三老婆在房间,然后我们就一块喝酒唱歌,没过多大一会薛某某、大胖(楚某某)、康某某、詹某都过来了,詹某是我让葛某联系的,说是过年了,过来玩玩。我们唱了一会歌,有个小娃过去叫我徐某让我过去碰个酒,我不认识这个娃,我就和朱某某一块过去到二楼801房间见到徐某、陈某某阳、魏某等人,我们就和他们碰过酒,陈某乙问我们和谁一块,我说张某某,接着陈某某、徐某跟着我和朱某某一块到我们那个房间,我们都在房间唱歌喝酒,后来我去卫生间过一会听到外面好像是打架的声音,我出来见到徐某头上有血坐在我们房间的桌子上,我过去怕打着我老婆就拉着她准备走,张某某说徐某头上受伤了,赶紧把他送医院,我就和张某某一块扶着徐某下楼,我们到路边把徐某和她领的两个女娃送上出租车,他们就走了,我和张某某、朱某某在门口说话,这是由四个年轻娃拿着刀往我们跟来要砍我们,我和张某某过去拦住那几个娃,我扭头看时朱某某不知道跑哪了,我和两个娃在撕抓,我们撕抓到花坛处我抓住员工娃的刀我绊住东西我们两个都摔倒了,我老婆也过来帮忙,我抓的是刀刃,手一疼就把刀松开了,那两个娃就走了,我感觉到背上湿手一摸是血,我们就赶紧去医院,到医院以后我才看到我的左侧髋骨不知道什么时候被人戳了一刀。砍我的人我知道有张某、曹某、李某,他们都是西峡人、曹某是军马河乡人,都是20岁左右,他们都是跟着徐某的,是徐某的小弟。 (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曹某的供述:2013年12月31日夜7点左右,我从郑州坐车回到西峡,我接到徐某电话说跨年夜让到某KTV坐会唱歌,我过去到二楼徐某他们的大包房,当时有徐某、徐某的老婆、刘某、小眼(陈某某)、魏某等人,大概有十个人左右,后来陆续有李某甲、李某、我老婆孙某过去唱歌喝酒、大概夜里8、9点是徐某接到李某的电话说让徐某到建设路的某甲KTV喝酒,然后徐某带着李某甲、李某和我,我们四人做李某的银灰色比亚迪S6越野车过去到钱柜一个大包房,我们见到李某和另外的一男一女,我不认识那两个人,我喝会酒听到李某一块的那个女的在外面和人家吵架,徐某让李某甲出去看看,过一会李某甲回来说没事了,我们又喝会酒准备走,到大厅对方过来几个人要找事,一看是朱某某,葛某等人,我们双方都认识也没有起冲突,这是我看到葛某拿着砍刀带着十几个娃也都拿着刀过来,徐某和朱某某说说,二人都把刀收起来。后来我和徐某、李某、李某甲又回到某的包房,过有十来分钟胡某和朱某某过来给徐某碰酒,后徐某和胡某一块又去胡某他们的包房碰酒了,当时我们说一块过去,徐某说不用,就张某甲在后面跟着过去,过了一会张某甲过来说他过去在门口没有进去,从里面出来个娃在门口打电话,张某甲听到那个娃打电话说“徐某过来了,你们拿着刀过来揍他”,我和张某甲、李某、李某甲一听就赶紧下楼看看对方过来没有拦住他们,我们四人到一楼大厅看到门口停辆轿车,有三四个娃正在从车上拿刀,我们赶紧也到门口我们的车上拿刀,我们四个人每人拿了一把砍刀,我们边拿刀边喊对方的人,他们站在那里,大胖拿着刀指着张某甲,张某甲过去用刀将他的刀砍飞了,我们赶紧过去帮忙,我们双方厮打在一块,我用刀背朝着詹某背上砍了一下,这是詹某他们几个娃往楼上跑,我们四个人也坐上李某车跑了,我们转到滨河路上,刘某给李某打电话说徐某让胡某砍了,让我们过来把胡某撂倒。我们过去就见徐某捂着头从里面出来,李某过去问徐某啥样,徐某没吭声,徐某老婆说头上裂两个口子让赶紧去医院,李某问胡某在哪儿,后我看到李某拿着刀往KTV门口去,胡某还有几个人在那边站着,这时候我帮忙把徐某送上一辆黑色的本田轿车往医院去。我刚把徐某送上车,扭头我看到李某和胡某抱住两人倒在花池里,李某在上面、胡某在下面,这时张某甲、李某甲也拿着刀跑过去帮忙打胡某,具体怎么打的没看清。我就拿着刀也跑过去,用刀背在胡某背上砍了两三下,这时候我看见张某甲和张某某在撕抓对骂,我过去把张某甲拉开了,期间也不知道谁的刀把我的左手大拇指根部划伤了,刘某就赶紧走,我和李某就跑到建设路的路边准备往杜明的一辆黑色大众迈腾车上坐,胡某跑过来拉住李某说:“就你打我”,李某说:“我打你咋了”,刘某说赶紧走,我一个人就跑开了,我跑到对面凤凰城后面的工地躲起来,过了一会杜明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杜明开车过来接住我,把我送到老街的公疗医院包扎手上的伤口,杜明把我送到医院就走了,后来他又和刘某过来看看我问我手上的筋断没有,我说没有,医生说手部神经有点受损,他们就走了,后来我老婆过来,我手包扎好就回宾馆了。 (三)其他证据: 1、胡某的住院病历CT诊断报告。 2、西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鉴定胡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3、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十个月。 三:2014年1月1日凌晨,徐某被朋友张某乙驾车送到西峡县某医院治疗,被告人詹某与楚某某、葛某某、张某乙一起亦驾车赶到该医院,见到张某某的车辆即持刀对该车进行砍砸后驾车逃跑。经价格鉴定,被损毁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2324元。案发后。詹某、葛某某等人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证人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