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我当时是通过淅川的张某某介绍,2010年过完春节到广东佛山市三水区的一个叫路路通码头工作,在那里干有四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回来了。刚到那时是我和西峡县的李某某搭班负责过磅,负责给收购的铁矿石过磅,大约过有一

我当时是通过淅川的张某某介绍,2010年过完春节到广东佛山市三水区的一个叫路路通码头工作,在那里干有四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回来了。刚到那时是我和西峡县的李某某搭班负责过磅,负责给收购的铁矿石过磅,大约过有一个月左右时间的磅,接着下来我具体负责铁矿石的抽样。我和李某某搭班过磅期间,所有过磅单由李某某统一收集后,交给张某某,由张某某具体汇总。张某某具体汇总的单子是什么单据,这个我不太清楚,也就是给供货方出据的单子,张某某给货方出据的单子,唯一的依据就是我们过磅人提供给他的过磅单。按照程序没有我们过磅人提供给他具体的过磅单,张某某是没有依据制作结算单的,因为磅单是实际收货量,也是制作结算单的唯一依据,若没有磅单的支持,张某某要是给供货方或某出具结算手续,是没有任何依据,也是不真实的。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张某某在三水码头大约干有七八个月时间,具体是哪一年我也记不清。他主要负责结算,也就是进货和出货的结算,凭过磅单制作结算单。张某某制作的结算单有几联我不清楚,反正有我一联,传某公司一联,供货方一联,应该是三联单。给我的那一联我要掌握收货情况,给某那一联就是某掌握收多少货,打了多少款,是否相一致及给钢厂的供货情况,供货方那一联就是供货方的结算依据。张某某制作的三联结算单,除了有过磅单和化验单进行支持外,没有任何依据是可以制作结算单的。

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

2010年1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某公司驻珠海市某钢厂业务经理的职务便利,将某公司付给珠海某甲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贴现后,其中1993350元挪归自己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1)珠海某甲公司账目证明

(2)王某某、冶某某打给珠海某甲公司73万元、82万元共计155万元的银行转款凭证。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某证言:

我公司有两张承兑汇票,第一张大约是2010年1月份到我某甲公司后,某乙公司的何某某过来说是王某某让他过来取这张300万元承兑汇票拿去贴现的。贴现后,由某乙公司转了240万元转到某甲公司的。第二张是2010年3月份300万承兑汇票,到账后是王某某让某甲公司会计吴某某将承兑汇票寄到何某某那里,让何某某贴现,贴现后,有82万是通过冶某某的帐户打到我公司帐上的。73万是通过王某某的帐户打到我公司帐上的。第一次剩的60万元和第二次剩的145万元共计205万元一直没到帐上,我问过王某某,王某某说是由王某某买矿了,具体怎么支配我不清楚。我当时问过王某某,王某某说是去买货,但是买没买货我不清楚,我问了多次,会计吴某某也催了多次说这205万元要入帐的,王某某好像说是这钱是向一个叫罗伟明的买块矿了,具体买了没买我就一直不清楚了,但205万元一直也没入帐。

某甲贸易公司是2009年8月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法人是刘某丙,是我弟弟,是我和我弟二人公司,我弟弟实际出资30万元,但他不参与经营,公司经营情况他不清楚。我公司的经营货物购销都是由王某某负责,我公司除了铁矿石以外,其它业务都没有开展。因为我和王某某认识的时间比较长,我当时成立公司时候,给他说起成立公司的事,王某某给我说,让我给他们某公司合作,并且口头承诺经过我公司的每吨铁矿石,要给我公司提成20元钱,后我公司就开始给王某某合作。我公司成立后,只有一个办公室,至于公司的厂房、仓库等都没有,都是某公司在佛山市三水的码头那里。我公司购货资金是这样的,首先是由王某某弄来些进项发票,我公司有进项发票后,王某某再和我公司签订购货合同,然后王某某把合同传真给某公司,集团公司把货款打到我公司账户上,我公司账户上的资金都是由王某某自由支配,他说让我把公司账上资金打到哪里,我就把款汇到哪里,我公司除了王某某每吨给我提成20元钱及我帮助王某某收款、打款以外,我们什么都没有干过,都是王某某一人操作的。我公司除了给某供过铁矿石之外,别的没有一家了。大概是2010年8月份,我和王某某闹矛盾,因为他没有及时履行给我的每吨20元提成的口头承诺,他只给我公司付有110万元,还差我16万元左右,所以我中止与王某某合作,之后吴某某就离开我公司不干了。自公司成立某公司一共给我打有3760万元。我公司签订所有合同,都是由王某某以我名义签订的,并由我签名盖章交给王某某,给我公司供货的供户我大部分都不认识。

(2)证人吴某某证言:

我进入某甲公司后,知道某甲公司与某公司的外购和销售都是王某某具体负责的,包括资金的使用,关于外购货的购货合同的签订,也是王某某利用某甲公司的名义,实际都是王某某一人操办的。关于某甲公司与某公司合作,我听说过,某甲公司的利益,就是王某某和刘某某口头协议卖给某一吨货,某甲公司抽取费用20元钱,以给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准。

(3)证人冶某某证言:

某甲公司是一个贸易公司,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刘某某的弟弟刘某丙,但我没有见过,他也没有去过公司。公司有五个人,有吴某乙、张某乙、刘某丙、王某某,还有一个姓陈的,我不知道叫啥。王某某、刘某某是公司经理,吴某某是会计,我和张某乙是文职,姓陈的是什么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某甲公司具体联系什么业务,开支什么费用,都是由王某某说了算。

(4)证人张某乙证言:

我们公司有刘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冶某某、和我,王某某我只知道是王总,他让我打印合同,我就打,打完了王某某就修改,修改后再让我打,打印好合同后他就拿走了。王某某让我打的合同主要是某甲公司的购货合同(矿石买卖)和某甲公司与某公司的矿石销售合同,合同内容都是王某某说让怎么打,我就怎么打。

(5)证人何某某证言

当时是某公司的王某某以前要给供铁矿石的散户付货款,暂时向我借的钱,还款时王某某以某甲公司的名义把借我的钱还给我。我记得最清的是有一笔300万元的承兑,王某某打电话让我给他帮忙,把承兑贴现出来,后来我接到某甲公司寄给我的一张300万元的承兑,我贴现后大约是290多万元,根据王某某电话把这290多万元打到王某某的个人账户上。关于第二张承兑汇票300万元何某某证实说当时王某某打电话说给我寄一张承兑汇票,让我再帮忙给贴现,这笔承兑的贴现纯属给王某某帮忙,贴现后我就把240万元款打给珠海市某甲公司了。余下的50多万元是王某某个人以前借我私人的钱,具体当时为啥借我的钱,我得查公司的账目,以我公司的账目为准。原来我认为某甲公司是某公驻广东珠海的办事处,因为我感觉王某某有权支配该公司的资金,认为这家公司是王某某和姓刘的合伙开的公司,后来我才知道某甲公司的法人姓刘。

(6)证人吴某某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