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秦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19、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因为修路被占4.2亩。1998年,其家共四口人,分得“折腰地”1.2亩。2007年,其小女儿出生后,又在“折腰地”补1.6亩。因为当时土地贫瘠,无人耕种,实际补2亩。2013年春,其和包

19、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因为修路被占4.2亩。1998年,其家共四口人,分得“折腰地”1.2亩。2007年,其小女儿出生后,又在“折腰地”补1.6亩。因为当时土地贫瘠,无人耕种,实际补2亩。2013年春,其和包组干部、组长张世端及17家占地户一起丈量被占的土地以及每家被占土地数。其家被占4.2亩,当时每亩补偿7.2万,不含青苗费、土地附属物补偿费,实际土地补偿金为30.24万元。199年前后,小组组长是张延正,会计姚彦存。2000年至2009年,因没人愿意当组长和会计,其丈夫一人当组长兼会计。2009年至今,张世端是组长,张延峙是会计。自2012年,小组土地被占后,其实际代替张延峙做会计工作。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村组集体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秦某某亲属退回全部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秦某某及辩护人关于秦某某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及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为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杜玉明

审判员  谢文军

审判员  李鹏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