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辩护人称公诉机关指控侵占土地补偿款100800元不属实,实际侵占数额为99400元,未减去尚未发放的1400元。经查,溧河乡钦赐田村1组被占“折腰地”每亩土地补偿款前期为4.5万元/亩,后又增加2.7万元/亩,实际每亩土地补偿款为7.2万元/亩。2013年4月10日,有关部门通过宛城区农村信用社溧河分社支付秦某某土地补偿款189000元(4.5万元/亩x4.2亩),同年6月24日,支付秦某某113400元(2.7万元/亩x4.2亩)。公诉机关以秦某某家被占土地4.2亩,扣除应分得的2.8亩(1998年分得1.2亩,2007年应分得1.6亩),实际侵占1.4亩土地补偿款计算,即1.4亩x72000元/亩=100800元,并未涉及未发放青苗补偿费、附属物补偿款部分。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另查明,1998年以后,村民赵中强实际分得“折腰地”1.65亩/人,村民郭景州实际分得“折腰地”1.8亩/人。因此,自1998年第一次“折腰地”以人均0.3亩标准分配后,以后“折腰地”的分配标准是否如指控一样为1.6亩/人,公诉机关未提交证据证实,且与实际分地情况不符。根据证人张延峙的证言及秦某某的供述可知,一般情况下“折腰地”中因有水沟等都分得多,2007年因小女儿出生实际分得2亩。根据2000年前后我国农村存在土地荒芜,无人耕种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出发,宜认定秦某某小女儿出生实际分得土地应为2亩,不宜认定为1.6亩,秦某某实际侵占的土地补偿款应以1亩计算,即人民币72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秦某某出生于1970年12月15日。 2、南阳市宛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横二路、纵二路拟用地补偿包干方案补偿方案证实,2012年12月25日钦赐田村1组被占土地补偿费为72000元/亩,青苗补偿费为1300元/亩,附着物补偿费为15000元/亩。 3、“折腰地”分配及土地补偿款发放原始记录证实,1998年,秦某某家四口人共分得1.2亩。2012年,秦某某家共被占地4.2亩。 4、委托书证实,2013年1月2日,小组会计张延峙委托秦某某代理其组会计工作。 5、立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月23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秦某某涉嫌侵占犯罪,公安机关同日立案侦查。2014年10月17日9时许,公安人员口头传唤秦某某,同日11时许,秦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6、情况说明、退款条及收条证实,2014年10月23日,秦某某亲属将1.4亩补偿款99000元(含青苗补偿款)退还给村集体。 7、钦田村委情况说明证实,1998年,秦某某家在该组“折腰地”共分得1.2亩。2007年,秦某某小女儿出生后在“折腰地”补分土地1.6亩。2013年,新区修建道路占用秦某某家“折腰地”4.2亩。 8、证人姚彦层证言证实,1998年,秦某某家实际分得“折腰地”1.2亩。在秦某某丈夫张延峙担任小组会计时,秦某某经常代替其开会并实际充当会计,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集体“折腰地”。2000年,因修铁路占地,秦某某家的土地被占,村里在村西另分地,并未在折腰地分地。 9、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1998年,秦某某家四口人实际应分“折腰地”1.2亩,实分1.2亩,但后来秦某某又侵占“折腰地”数目。 10、证人郭景福证言证实,1998年,其家共有六口人,村小组以0.3亩/人对标准分给其家1.8亩“折腰地”。1998年以来,因家中添人口,秦某某先后两次给其家添地,第一次添0.9亩,第二次将张延春退的0.9亩土地分给他家,算是其兄弟郭京州闺女的地。自1998年以来,其和郭京州在折腰地共添地1.8亩,其不知道是否经过准确测量。 11、证人张继洲证言证实,2011年,经村民选举,其担任小组代表。新区修路占谁的地就补偿谁。以前种地要交公粮,许多人觉得种地不挣钱,都没有种,该分的也没有要,近三、四年土地比较金贵,该退的也不退了,该分地的也没有土地可分了。如果被征占的是一类地,补偿二类地也没有多补偿,占多少,补多少。 证人张延伟证言与张继洲证言基本一致。 12、证人张延立证言证实,秦某某找到张延立让证明曾出租土地给秦某某。2002年前后,刘某某和其女儿张继慧离婚后其将6.4亩全部出租给秦某某,2013年秋季,其将土地收回。其全家没有“折腰地”。 1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其在钦赐田村的土地没有租给秦某某耕种,也没有在“折腰地”分过土地。秦某某曾找过让证明在“折腰地”有地且租给秦某某耕种。 14、证人张中阳证言证实,2002年前后,其曾帮忙将刘某某的三亩耕地出租给胡庄的顾书平,每年租金300元。 15、证人沈英丽证言证实,2012年,其被聘为钦赐田村包村干部。当时钦赐田村一组组长为张世端,会计为秦某某。新区修建横二路时,其和组长张世端、会计秦某某按照村委安排一起丈量被占土地,丈量后土地数亩均由秦某某负责记录并保存,秦某某核对丈量的土地数目后上报。秦某某是以钦赐田村一组会计身份参与该项工作。2012年底至2013年初,新区修建横二路时共占秦某某家4亩多“折腰地”,每亩补偿款7.2万元,秦某某家获得补偿款30多万元。1998年,小组分地时,秦某某家和其家人口一样多,在“折腰地”都分得1.2亩。秦某某家多占的土地都是秦某某丈夫张延峙当组长时别人退的地,秦某某不给该补的人家补,他们自己耕种,也没有给组里出租金,青苗费是现金支付,每亩1300元。 16、证人刘秀芹证言证实,2012年,因新区修建横二路时占小组约20亩地,为10万元补偿款管理问题,秦某某与张世端争执不下,所以选其当出纳,秦某某是会计,其什么时候当的会计不清楚。2012年新区修建横二路时包组干部沈英丽、组长张世端。会计秦某某三个人负责丈量土地。 17、证人余某中证言证实,2012年底、2013年初新区修建横二路时占小组“折腰地”时,其没有参与丈量,但后来秦某某把每家每户占的土地数上报时,知道秦某某家被占土地4.2亩,出去青苗补偿费、附属物补偿款,仅土地补偿款就补给秦某某30多万元。1998年,秦某某家四口人在被占的二类地“折腰地”应该分得1.2亩。新区修建横二路时秦某某将多占的土地上报,每家占多少土地都是秦某某上报,其并没有核对。 18、证人张世端证言证实,2009年,其当一组组长时聘任秦某某丈夫张延峙当钦赐田村会计,因张延峙不识字,会计工作实际是秦某某在做,开会也是秦某某参加,即秦某某是实际会计,张延峙仅是挂名。2012年,新区修建横二路时,其和包村干部沈英丽、会计秦某某负责丈量土地,丈量后的土地数目由秦某某负责保存,并核对丈量后的土地数量后上报。从开始丈量土地到最后给每家每户打款,秦某某都以会计身份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