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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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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史某某、呼某、余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4、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宛)公(伤)鉴(法医)字(2014)94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梁冬涛伤后,经CT检验见,右侧颞骨骨折、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手术

4、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宛)公(伤)鉴(法医)字(2014)94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梁冬涛伤后,经CT检验见,右侧颞骨骨折、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手术中清除出硬膜下血肿50ml,评定为重伤二级。

5、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11日晚,其和梁冬涛、刘某、史克等人到南阳市独山大道盛唐酒吧喝酒唱歌,其穿着黑色背心、黑色裤子。期间,其到一楼大厅上厕所出来时碰到一个人,二人发生争执,后双方人员发生冲突被酒吧保安劝离至酒吧门外。在下台阶后,看到骂他的两个人在台阶下面站着,就冲上去理论,并给其中一人“攒”了一刀。从视频上看,雷哥手中应该有一把刀,从其身子后面往前扎与其发生争执的两个人。具体扎住谁了不清楚,刀从哪里来也不清楚,现场是否有还有其他人持刀不清楚。后来其被打倒,被钦娃、庆哥等人一起拉回新野。

5、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11日晚,其和梁军、梁冬涛、刘某、齐某等朋友在盛唐酒吧玩,先在二楼靠近电梯的包间玩一个小时,后到一楼迪吧内喝啤酒。期间,当其从一楼迪吧卫生间出来时看见朋友和另外一伙人互相在撕扯,但双方被酒吧保安撵到门口。看到一群人持刀、电警棍、橡胶棒冲向酒吧门口,其顺着酒吧门前路朝北跑,被东西绊倒后先后遭两拨人殴打,后被警察救起。

6、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11日晚,其和刘某、梁某某、齐某、“猫哥”等人到盛唐酒吧唱歌喝酒。在二楼喝酒后下到一楼。不知道为什么,见到梁某某与他人发生争吵,后来梁某某和其他一群人都出去了。其出去时发现刘某被人打倒了,刚扶起刘某,对方将其也打倒,其站起来拦一辆出租车就跑了,在一红绿灯口,见到赵某、梁某某也在一辆出租车上,后来和齐某一起回新野了。从酒吧里面出来时见梁某某拿一把折叠刀。

7、证人赵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11日晚,其和梁冬涛、齐某、刘某、梁军、狼哥等人在南阳盛唐酒吧一楼大厅玩,梁军去厕所时和一客人发生擦碰,后来那个客人领一群人与梁军互骂。盛唐酒吧保安将双方拉至酒吧门外。庆哥从皮包里掏出两把弹簧刀,并向其手里塞了一把,庆哥想把弹簧刀打开,一直打不开,在酒吧门口台阶下,见十几个人围着梁军拳打脚踢。后来其搀着梁军。庆哥坐上轿的跑了。在回新野的路上,其把弹簧刀给庆哥的女人了,弹簧刀一直没打开,庆哥也参与打架了。

8、证人齐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11日晚,其和雷哥、庆哥等人在盛唐酒吧喝酒与他人发生争吵,双方被保安劝至酒吧门口。其仅在酒吧台阶短暂停留后就赶紧到车跟前,将车停在便道下面,车头朝南,从车内看到庆哥、钦娃一前一后从酒吧走出,庆哥手里不知拿的什么一闪一闪的,后来知道是刀。庆哥从酒吧出来跑到独山大道边上,当时有7、8个人在打狼娃(刘某)。庆哥拿着刀将那些人撵到酒吧门口问“为啥哩?”。后来其将庆哥送到一辆出租车上。

9、被告人蒋某某供述及庭审辩解:2013年6月11日晚,我在盛唐酒吧一楼迪厅收银台附近维护安全,听到对讲机喊话说场地有闹事,让劝出去让他们处理。后和史某某、呼某等人将闹事的人劝离至酒吧大门外,当时门外的停车场附近站有十几个人,大门口站有十几个人。时间不长,看到“小龙”(在三川上班)捂着腰进到屋里,随后孟凡超捂着手腕也进屋并说他们有刀。随后看到“小娇”从屋里面拿出一个长的铁东西出去了。小娇出去之后,我看到有一个人拿着一个明晃晃的匕首冲着人群乱挥舞,没有人上前。停一会这些人都跑了,我看到一个人顺着独山大道往北跑了,就和史某某一起追,快追到新华路口了也没追上,就又回到盛唐门口,到盛唐门口之后,“小娇”开着车说有一个人往北跑,叫坐着他的车往北追,当时就和呼某、史某某三人坐在小娇的车后排上面,小娇开着车就往北追。小娇开着车在药都路口拦着那个人,那个人就掉头向东过独山大道跑。其和呼某,史某某及副驾驶那个人一起下车追,快到独山大道东边时,呼某一脚将那个人撞倒在地上并骑在身上打,我和史某某和副驾驶座上那个人用脚朝那人身上踢,之后又有两个穿白色T恤的男子坐着出租车来到现场,这两个人来之后也是有脚朝这个人身上面踢。刚开始那个男的还用挡着,后来这个男的也不用手挡了,嘴里面嘟嘟囔囔的。这时,队长余某赶到,也踢了梁冬涛腰间两脚并让把这个人往路边拉。我和呼某、史某某三人抬着这个人到一个房地产公司门口,呼某抬着两个胳膊、其和史某某每个人抬着一条腿,到房地产公司门口之后,因为房地产公司门口有人不让放,呼某和副驾驶那个男的拉着那个男的两个胳膊往南拖到一个商店门口的花坛附近。没有人指使追赶闹事者,也没有人指使殴打被害人。“小娇”在盛唐酒吧门口持角铁打击打梁冬涛头部,

10、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蒋某某供述内容基本一致,二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不同之处在于,史某某在补充侦查卷中供述称对于余某是否殴打梁冬涛其不清楚。

11、被告人呼某的供述与被告人蒋某某、史某某供述基本一致。但对于余某是否殴打梁冬涛,被告人呼某在多次供述称,“……这时余某也过来了,说不让打了,……”,但在补充侦查卷中称“….后来余某才跑过来,余某来了之后,到梁冬涛面前还用脚轻踢了两下梁冬涛的头,嘴里还说:你还跑不跑了。然后,余某让我们保安将梁冬涛向路边挪挪。”

12、被告人余某的供述:2013年6月11日晚上大概11时40分左右,我听到对讲机喊一楼大厅有人闹事,就立即跑到一楼大厅,见到保安史某某、王豪昌、朱鑫、王生宝等人已经把打架双方的人员隔离开了。站在东边的一方人员大概有六七个人,西边一方大概有八九个人,站在西边的一伙有两个人非常冲动,硬往东边冲。保安把这两个人和他们朋友拉到酒吧门外刚出去一会,我听到对讲机喊有人被戳倒了。在酒吧门口,看到一个男的,上身穿黑色T恤,身上背个包,站在酒吧大门口,手中拿着一把十几公分长对匕首,扎到孟凡超的手腕后,就往北跑了。我就喊保安等人追,但没追到。停一会又从大厅内冲出一个手中拿匕首的男的,把人撵的乱跑,我也赶紧闪到一边。这时,见到“小娇”在大门口拿着一个角铁,有两个人拿着橡胶棒,王鹏飞拿着电警棒被“小娇”的人夺走了,这几个人就拿着东西撵刚才拿刀的人。穿黑色T恤的拿刀男子顺着健康路往东跑了,我看到他手里拿着刀,没敢追。后来“小娇”他们往北撵一个穿格子衣服男的,我也往北撵,“小娇”有两个人在我前面撵,他们跑着跑着就不跑了,我一个人往前撵,快到药都口时,看到这个男的顺着独山大道往西向药都路跑,我赶紧越过花坛隔离带向西抄近路追,刚到路西斐机动车道,看到一辆黑色的车在药都口截住穿格子衣服的男的,这个男的掉头过独山大道往东跑,被一个保安一脚撞倒了,我从路西边过独山大道中间隔离带到路东边,“小娇”、蒋某某、史某某、呼某和另两个人在拳打脚踢这个男子,后来又过来一辆面的,下来两个娃,手中拿着甩棍,上前对梁冬涛实施殴打。男子刚开始躺在地上,然后挣扎着往北边花坛里去,我拦着不让他们打了。后来带着出警民警在鑫苑花园门口找到被打男子。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