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2012年2月28日中午,我骑着自行车带着我的小女儿到农行银行查款,看我的卡上有16000元,我又到邮政储蓄查查卡上有700余元,我就取了700元骑着车回家。走到孔后水泥厂北往周湾村的路上,发现一个胖男子骑着一辆红自

2012年2月28日中午,我骑着自行车带着我的小女儿到农行银行查款,看我的卡上有16000元,我又到邮政储蓄查查卡上有700余元,我就取了700元骑着车回家。走到孔后水泥厂北往周湾村的路上,发现一个胖男子骑着一辆红自行车超过我,忽然这个人从地上捡起个东西,刚好我到跟前看见他拾一捆钱,用皮筋捆着,他看见我就说:你别吭声,见面分一半,咱俩分钱去。我当时心里也很激动,就跟着他往西了,我们两个一直走到蒲山二中西边铁路涵洞桥,那个男人一直扯别的事,不说分钱的事。过了二十多分钟,过来一个骑着自行车男的,是哭着过来的,看见我们俩就问是否见到他丢的钱,是儿子准备结婚的一万元,刚从他姐家拿回来,我们都说没见,同时第一个男子说:不信你搜搜身。这时第一个男子偷偷的从背后塞到我后背腰部一个东西,我当时就认为是他捡到的钱。那个丢钱的搜搜第一个男子也没见。第一个男子还拿起我的钱包说:你看就700元和这张银行卡,如果你不信,咱们到银行查查。我把我的包也给他了,包里有700元现金,粉红色的手机,价值200元。丢钱的人就缠着我,非让我把银行卡的密码说给他,让他看看是否存的有钱,用来证明他丢的钱是否是我拾了。我就告诉他,同时他记不住密码,还把我的手机给他把密码存到手机上,然后说:走,去银行查查。说着他们就骑着自行车跑了。我猛然间意识到,这两个人是骗子,就骑着自行车追没追上。赶紧去银行挂失,银行让我出示身份证,因为银行卡是我儿子徐某的,等我回家拿着身份证去银行,卡上的一万六已经被取走了。我就来报案了。

2014年6月9日,被害人王某某辨认出陈某某为对其实施诈骗的人。

11、协助查询徐某财产通知书及徐某邮政储蓄帐户交易明细

证明被害人王某某之子徐某的储蓄账户被取走16000元的事实。

上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明了二被告人伙同他人诈骗被害人裴某某950元、王某某16000元的事实。

12、在逃人员信息表

证明二被告人涉嫌诈骗于2014年6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网上追逃的事实。

13、同案犯陈某某、张某某判决书

证明陈某某、张某某伙同二被告人对被害人裴某某、王某某实施诈骗的事实。

14、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

证明2015年2月9日,被告人付某某到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自动投案;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自动投案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二被告人均无异议,据以定案的证据与被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客观关联性,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公诉机关对其从轻处罚的建议,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景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