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般都是四五个人一起,在银行门口盯梢,看见有年龄比较大的人取钱出来了,门口盯梢的两个人就尾随其后,到偏僻的地方之后,我们就从乘坐的面包车上卸下来两辆自行车(或者摩托车),我们其中一个骑着自行车赶到受害人前面假装掉下来一叠冥币(看着跟真钱差不多),然后另一个人也骑着自行车从后面跟着受害人,看着受害人快到丢钱的地点时,从后面赶上来将我们丢的钱捡起来,这时受害人也刚好过来,看见捡钱的事。我们捡钱的人就说,大哥我们找个地方把钱分了,你别跟别人说这事。受害人和我们捡钱的人找个地方分钱时,刚才我们假装丢钱的人再跟过来找到他们两个人说,我的钱丢了,有人看见你们把钱拾走了。受害人和我们捡钱的人就说,没有捡着钱。我们丢钱的人就说,我自己的钱我认识,你们把身上的钱掏出来给我看看。然后受害人和我们捡钱的人就将身上的钱掏出来给我们丢钱的人看,我们丢钱的人确认不是他丢的钱之后就走了。我们捡钱的人和受害人将自己的钱往身上装的时候,我们捡钱的人将用手巾或者袜子包好的假钱塞到受害人衣服袋里说,你岁数大,把钱先放你身上比较安全。将钱塞给受害人之后,刚才我们丢钱的人又拐回来对我们捡钱的人说,我清是看见你把我的钱捡走了,不中你得跟我上派出所搜一下身。我们捡钱的人就说,那我哥(受害人)身上也有钱,老哥你把你身上的钱拿出来再让他看看,别到派出所我再说不清了。受害人将自己的真钱拿出来之后,我们丢钱的人就说,我丢的钱我数过,上面有我的指纹,你们把钱都拿上我们到派出所验一下。我们捡钱的人就从受害人手上将真钱拿走给受害人说,你在这等着我跟着他到派出所把钱验一下。之后我们捡钱的人和丢钱的人就拿着受害人的钱走了。这就是我们“丢包”诈骗的大概过程。 2012年大概就是4月份的一天上午,我、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付某某五人开着我的红色长安面包车(车牌号是豫RDM352)到陆营镇。到陆营镇后,栗某某和李某某将自行车卸下来骑着到陆营街上摸点,我和张某某、付某某在车上等信儿。大概十点左右,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在陆营街的农村信用社跟这个老头刚取了钱出来,他们两个在后面跟着让我们过去……我和张某某骑着自行车跟着老头,栗某某和李某某上了面包车,付某某开着车在后面跟着。我骑着自行车超过那个老头,在快到与潦英路交叉口的路边将一沓冥币丢到路边,这时张某某从后面骑着自行车赶过来在老头快到我丢钱的位置时将冥币捡起来,刚好老头也经过看见捡钱这个过程。张某某就对那个老头说,别吭气,咱俩找个地方把钱分了。张某某就和那个老头一起到了三岔口东北角的小树林旁……张某某把老头的钱掏出来喊着我一起去派出所,老头也要跟着一起去,但我们两个骑得快就把老头甩掉了……老头身上有950元,我们5人一人分100元,剩下的给车加油、吃饭。钱是我分的。 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2012年四五月份我和陈某某,付某某,栗某某、李某某到卧龙区蒲山镇之后碰见“刘四”、“小广”、“海生”、小玲他们一伙,之后这九个人在南阳市蒲山镇街诈骗过一个妇女钱,当时是“刘四”和陈某某把这个中年妇女的一张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和密码骗过来了,我铁路桥上面负责放哨,之后“海生”去蒲山镇上的邮政银行取了钱,之后我们九个人到槐树湾分的钱……“刘四”说取了7000元,陈某某和“刘四”一人分了800元,栗某某和海生”一人分了700元,我们四人一人分600元。剩下的算车钱和饭钱。 8、证人栗某某的证言 证实其2012年伙同陈某某、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实施诈骗的经过。 9、被害人裴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2012年4月10日上午9点多,我一个人骑着自行车(26型)拿着我的信用社的折子到卧龙区陆营镇信用社取了950元(土地补偿款,九张红色面值100的,一张面值50元的),取完钱我到街上买了几根黑色甘蔗捆在我的自行车上,后我就骑自行车从陆营镇信用社门前的路往北回家,我快走到潦英新公路上的时候,有个男的骑辆自行车从后边超过我说地上有一疙瘩钱,我一看路东侧确实有一疙瘩用皮筋捆着的红100元(后来一看是阴钞),那个骑自行车的男子捡起那疙瘩用皮筋捆着的红100元的钱装在他的布袋里对我说,让我跟他找个地方把钱分了,我说我不要,那个骑自行车的男子捡起那疙瘩钱的男子非叫我和他一起去分钱,后那个骑自行车的男子捡起那疙瘩钱的男子把我领到卧龙区陆营镇华庄南边,潦英路东边地里一个小路上,我俩正在说话时,又过来一个骑自行车的男子,到我和第一个骑自行车捡那一疙瘩钱的男子面前说:“你俩谁捡了我15500元?”我说我没有捡。第一个骑自行车捡钱的也说没有捡。第二个骑自行车自称丢钱的男子对我和第一个骑自行车捡钱的男子说:“那你们让我搜搜”,我说:“我没有捡你钱,我不叫你搜。第一个骑自行车的男子指着我对第二个骑自行车自称丢钱的那个男子说:我没有拾,是他拾的。这两个男子就各拉我一只手,捡钱的男子把那一疙瘩钱塞到我外衣下面的口袋了,丢钱的男子非要搜我的口袋,我不让搜,丢钱的男子用脚踢我,用手打我一拳。捡钱的男子拽着我的胳膊,丢钱的男子搜我身,把我的950元钱搜走。两个男子一起骑着自行车往西上潦英路又往南走了。我一个人骑着自行车回家了。当时我也没有报案。过有十几天陆营镇派出所报案登记了。这两个男子40岁左右,都较瘦。见了能认出来。 2014年5月9日,被害人裴某某辨认出陈某某为对其实施诈骗的人。 2014年6月12日,被害人裴某某辨认出张某某为对其实施诈骗的人。 10、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