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王某某是之前通过朋友认识的。王某某平时就是放款的,我用过她几次钱,就认识了。我和赵德印是做工程的时候认识的,没有咋深交过。2013年9月份,赵德印找到我想让我给他找点钱使使。我说那要有东西抵押才行呀。赵德印说他在刘庄有一套安置房的拆迁手续可以抵押。然后我就想到了王某某,我就给王某某打了电话说了此事。王某某也同意了。我让赵德印把安置协议拿给我,然后和王某某一起来到拆迁办询问了里面的工作人员,拆迁办的人说赵德印确实在那里有几套安置房,还给说了位置,什么时间交工。落实完后,我把赵德印和王某某一起约到家里,赵德印当时想贷的多,王某某说他这房子不值那么多,最多贷30万,赵德印也同意了。然后由我写了一张借条,月息是4分5,期限为3个月。由我担保,赵德印在借款人后面签了字。手续办完后,赵德印把卡号给王某某。王某某说先给打16万,剩下的随后给我,让我给赵德印。赵德印同意了就先走了。当天中午王某某给赵德印打了16万。下午,我和王某某一起来到市医院旁边的工行,王某某取了10万交给了我。我不知道赵德印当时提供的安置协议是假的,因为我当时也急着用钱,就从这30万里面借了赵德印11万。借款到期后,赵德印封了6个月的利息,大概8万元左右。以后的就没有见给过。后来因为赵德印联系不上,王如珍跑我这,让我和她一起找赵德印的家,并说找到赵德印后,我的担保就结束了,以后也不在找我了。我后来帮他们找到了,以后的事我就不清楚了。 证人铁某证言: 我是南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负责刘庄、瓦房庄区域的拆迁安置工作。刘庄有一个叫赵德印的拆迁安置户,当时给签了三份安置协议,两份在我们这,一份给他赵德印本人。(侦查员出示马某某提供的安置协议给铁涛看),这个协议是办事处签的,征收办的公章是提前盖好的,另外这份协议把办事处经办人的名字签到了征收办经办人的地方了,这份协议上的章看不出来是我们的,我们以前的章作废了,现在用的是新章。 (5)证人左某某证言: 我在光武办事处工作,刘庄、瓦房庄一块的拆迁安置工作是我负责签收的,(侦查员出示马某某提供的协议),这协议上的名字不是我签的,名字位置也签错了,我的名字应该签在办事处的位置上,而这份协议却签在了安置办的位置上。 证人王某某言: 赵德印把他的安置房协议卖给我爱人赵阳了,2012年6月份,当时任中涵(赵德印的爱人任中涵和我是亲戚)说赵德印欠了别人的钱,就找我借了15万元,后来她就还不上我的钱,于是他就以总价80万元的价格,把位于刘庄瓦房庄组的总面积为267平方的三套安置房卖给了我,我当时就陆陆续续分5次又给了任中涵65万元,2014年3月份,我把钱付清以后,我爱人赵阳就和任中涵去公证处做了公证。我当时给任中涵付钱时,有任中涵给我打的欠条和收条。 4、书证 (1)被告人赵德印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人赵德印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赵德印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刑事判决书一份 证明被告人赵德印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3)到案经过 证明被告人赵德印被马某某扭送至南阳市公安局光武派出所。 (4)卧龙区征收办提供的赵德印的房屋安置协议。 (5)被害人马某某提供的赵德印伪造的房屋安置协议。 (6)被害人王某某提供的赵德印伪造的房屋安置协议。 (7)王茹提供的赵德印的房屋安置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 (8)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提供的借款合同及收据。 (9)公证书一份。 (10)被害人马某某给赵德印打款的银行清单。 (11)被害人王某某给赵德印打款的银行清单。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赵德印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德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房屋安置协议作抵押,骗取他人财物59.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德印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德印利用伪造的房屋安置协议作抵押,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的信任,在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分别将33.8万元、26万元交给被告人赵德印时已属犯罪既遂,被告人赵德印辩称已偿还被害人部分借款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犯罪数额应当认定为59.8万元。被告人赵德印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德印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赵德印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数额、认罪态度、未退赔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南宛刑初字第304号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赵德印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 被告人赵德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宛城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德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赵德印的刑期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27年10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10000元,剩余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赵德印退赔被害人王某某未退赃款人民币26万元;退赔被害人马某某未退赃款人民币33.8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杨相全 审 判 员 梅振焕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