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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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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德印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48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德印,男,1972年7月7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监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德印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48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德印,男,1972年7月7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监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德印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天勇、翟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德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9月份,被告人赵德印利用伪造的旧城改造房屋安置协议作抵押,在苗学良等人的介绍下,以高息贷款的方式骗取王某某30万元。当日扣除利息4万元,后又支付利息4.1万元,余款挥霍。

2、2014年4月中旬,被告人赵德印利用伪造的旧城改造房屋安置协议作抵押,在乔敬伟、马青俭等人的介绍下,以高息贷款的方式骗取马某某40万元,当日扣除利息及保证金6.2万元,余款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德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房屋安置协议作抵押,骗取他人财物59.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赵德印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德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认为自己偿还了部分借款。

经审理查明:1、2013年9月份,被告人赵德印利用伪造的旧城改造房屋安置协议作抵押,在苗学良等人的介绍下,以高息贷款的方式骗取王某某30万元。当日扣除利息4万元,后又支付利息4.1万元,余款挥霍。

2、2014年4月中旬,被告人赵德印利用伪造的旧城改造房屋安置协议作抵押,在乔敬伟、马青俭等人的介绍下,以高息贷款的方式骗取马某某40万元,当日扣除利息及保证金6.2万元,余款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赵德印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赵德印的供述:

2014年5月中旬,因为我包的工程急需用钱,我和我的合伙人柏建生就想找人贷点款,柏建生找的关系,是南阳天人商贸公司的马某某,但是马某某说需要有东西做抵押才能借钱给我们。我当时花了1000元钱,找人帮我做了一份刘庄瓦房庄组的安置协议,是三套共计278平方的安置协议。这个协议伪造的时候,只有柏建生和向鑫知道,我当时还问柏建生准备在哪整,柏建生说不让我管,我操作的好,你到时候只用签字就行,我说这个事不敢整,我还在缓刑期间,柏建生说没事,到时候工地上的钱回来了,抓紧把钱还上,然后我想想也没事,就同意了,随后,柏建生给了向鑫1000元钱,并送了一箱酒,让向鑫做了一套假协议,我随后在协议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按了指印。隔了大概三、五天,马青俭领着人到柏建生的办公室要账,柏建生让马青俭找个熟人,把自己在兰州的一个担保公司先抵押出去,弄点钱好还给他。马青俭说:“行,我联系人给你担保”。柏建生又说要是这个手续不行,德印那还有一套安置拆迁协议,也可以抵押。马青俭就让柏建生把安置协议复印了一份,然后自己带走了。第二天柏建生接了个电话,然后让我和他到格林酒店,我和柏建生一起来到格林酒店14楼马某某的办公室,当时马青俭和乔敬伟已经在那了,闲聊几句后,柏建生拿出一个文件夹,先把他位于甘肃兰州投资公司的手续拿给马某某看,马某某看完后说你这东西卖给我行,抵押一分钱都不值。然后柏建生又从文件夹内拿出我们事先伪造好的这份协议给马某某看,马某某看过后问我:“赵哥,这是你的协议?”我说是的。马某某说这个协议可以,只要能公证,可以贷给我钱,随后我们四个人一起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又到施工现场进行查看,然后四人一起又返回格林酒店,在马某某办公室,马某某说现在没那么多钱,只有5、6万元,这时柏建生把我拉到门外,对我说先让马某某打个5、6万,把自己的车先赎回来,我就同意了。进屋见到马某某,对他说:“马哥,你现给我打个5、6万,剩下的明天再打”,马某某同意了,就用网银给我打了5、6万元(具体钱数我记不清了)。第二天,马某某把该扣的扣了,把剩余的钱全打我卡上了。钱贷出来后,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乔敬伟要两万元好处费,我不同意,说给他个4、5千元还可以,我又给柏建生打电话征求他的意见,柏建生说可以。随后我又给马某某打电话说两万太多,给个几千块喝茶钱可以,马某某说5千元,我就同意了。接着马青俭又给我打过来电话,说:“德印,我就说给乔敬伟两万有点多,给他弄个几千块就行。”我说我已经给马某某说了,给他五千,马青俭说:“中,中,你也别在乎那五千块钱,只要钱给你贷出来就行”。贷出来的钱我给了柏建生19万元。柏建生的钱在312国道取的两万元给马青俭了,在西药厂那取的一万元也给马青俭了,因为当时我取的钱,我把钱取出来后交给柏建生,柏建生当着我的面给马青俭,马青俭当时开着他的长城哈佛车也在那。其余的钱柏建生用在哪了我就不知道了。剩下的钱,我有的用于还账了,一部分花销了,一部分投工地了。

2013年9月份,我通过一个叫苗学良的还借过别人30万元,是一个女的,名字我记不住了,老喊他王姐。我和苗学良是通过一个叫老八的认识的,老八名叫黄廷龙。因为当时我在外边欠别人的钱,被要得急,那天我就找到黄廷龙,让黄廷龙想法给我弄点钱。黄廷龙然后就介绍了苗学良。苗说要是钱弄出来了,也得让他用一半,我就答应了。我说的弄点钱就是用我在刘庄瓦房庄的安置房做抵押借点钱。这次用于抵押的安置协议也是假的,也是找向鑫做的。至于苗学良知不知道协议是假的我不清楚。后来苗学良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说和对方说好了。我就拿着这份假协议到了苗学良的家,屋里还有一个女的,苗学良给我介绍后,我得知这女的姓王,我就叫她“王姐”。我把这份假协议给了王姐,王姐看过后,也没说啥,想让我们一起再到安置办落实下,苗学良说已经落实过了,没问题。后来我们就办借款手续,苗学良当场给对方写了一个借条,并在担保人后面签了名字,我在借款人后面签了名字。手续办完后,我就走了。中午的时候,姓王的女的给我打了电话,说已经往我卡上打了16万元,我说我已经收到信息了,表示感谢。下午的时候,姓王的女的给我打电话说剩下的10万元给了苗学良。我说:知道了,就这样。剩下的4万元,当时就按利息扣除了。利息是4分5的利息。后来给对方封了3个月的利息,然后就没再给过对方钱了。这次除了6个月的利息,剩下的钱我和苗学良平分了。我给苗学良钱,苗学良给我打了一张借条。借条应该在我家里面放着,我从中得到的钱还账了。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马某某陈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