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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书田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18、土地登记申请表及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长岭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证实被告人刘书田承诺投资387000000元,并支付1300000元解决职工上访问题,取得长岭

18、土地登记申请表及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长岭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证实被告人刘书田承诺投资387000000元,并支付1300000元解决职工上访问题,取得长岭县供销合作社1610265.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19、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2013年6月18日协助查封通知书:长国用(2006)第061145-1号土地,面积682674.31平方米;长国用(2006)第061145-2号土地,面积601350.6平方米;以上两块土地予以查封。

20、吉林省前郭县腾飞土地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前郭县)腾飞(2013)(估)字第023号土地估价报告:证实2013年6月18日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委托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对面积682674.3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估价,地价为75025907元;对面积601350.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估价,地价为66088431元。两项合计141114338元。

21、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方(2012)会鉴字第0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截止2012年12月13日,安阳地区集资群众申报,刘书田以北方畜产品公司名义在安阳地区集资票面金额29120000元,涉及385人,453人次,即付利息5241600元,即付返点4000990元,实存金额19877410元。

22、企业档案登记资料,证实北方畜产品公司于2005年6月10日成立,2009年7月30日核准。注册资本1950000元,刘书田为法定代表人。

23、被告人刘书田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刘书田及其辩护人认为“刘书田拥有的土地价值远大于集资金额,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书田利用长岭县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谎称能投资387000000元,取得长岭县供销社的土地使用权。尔后虚构收购羊毛、洗羊毛利润高,急需资金的事实,在安阳地区非法集资19877410元,集资款项除少量用于启动砖厂外,大部分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借款或者无法查明下落,致使大部分集资款无法返还。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即: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应认定被告人刘书田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其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故被告人刘书田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刘书田辩护人认为“刘书田行为应构成单位犯罪,不应认定为个人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北方畜产品公司系被告人刘书田的个人公司,刘书田虚构事实,以公司名义非法集资,但集资款由刘书田个人控制、支配,并未用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被告人刘书田应系个人犯罪。故被告人刘书田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书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987741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书田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给人民群众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书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公安机关查扣的赃款、赃物,返还集资群众;其余赃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歆梅

代理审判员  申江波

代理审判员  吴合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汤苗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