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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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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书田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8、证人孙某某证言:2011年5月26日上午,杨某向我介绍北方羊毛如何好、返点如何高、三个月一到期就会将钱还给我,而且这一个星期收购完也就不收了。杨某还将北方羊毛营业执照之类的东西给我看了看。之后我就将这140

8、证人孙某某证言:2011年5月26日上午,杨某向我介绍北方羊毛如何好、返点如何高、三个月一到期就会将钱还给我,而且这一个星期收购完也就不收了。杨某还将北方羊毛营业执照之类的东西给我看了看。之后我就将这140000元现金给了杨某,杨某给我写了个借款合同和200000元的借据。三个月存款期限到了,杨某通知我交原始的借款合同和借据,董某向我们保证钱一定能给了。一直等也不见结果,我们25个人商量,由仝某和李某甲先到东北,看到北方畜产品公司的状况很伤心,没有看见一根羊毛,只有一院子烂砖。2011年十月份左右,我、仝某、杨某甲、卢某某等25人一块去东北,到那我们先去县砖厂,接待我们的是厂长郑某某,郑某某说一定会给我们钱的。我们到东北后找不到刘书田,他也不和我们见面,一会说在河南、一会说在河北,我们也联系不上他,只有他想联系我们时才联系我们,后来都是联系的我一个人。我提出要和他见面,他总以各种理由推托。他光说还,就是不还,并以种种理由拖延时间。

9、证人高某某(被告人刘书田之妻)证言:北方畜产品有限公司和砖厂都是我家的。最初北方畜产品公司是国营企业,由于经营困难,职工开不了工资,长岭县政府领导找到刘书田,通过改制让他买下来,变成了民营企业。砖厂一直由小儿子刘某某负责管理(任厂长),大概是前年,砖厂转包出去,由我的亲戚王某戊承包了。北方畜产品有限公司最近七、八年没有投过资,厂子里没有钱,没有收过羊毛。

10、证人刘某甲(被告人刘书田长子)证言:北方畜产品公司一成立我就到这里任副经理,实际的生产情况我不懂,我只知道公司有一套洗羊毛设备,但一直没有生产,我听他们说是因为羊毛收购的不够,没有办法生产,具体生产情况生产厂长郑某某知道。我父亲刘书田在外面一直跑贷款,经常不在家,没有钱就往家里要,家里人也一直给钱,我也给他汇过钱。去年他给我寄了3500000元,他也委托我还别人了。给吉林市的孙某甲400000元,还长岭县吉林银行贷款600000余元,还给李某戊250000元,杭州的一个人我忘了叫什么名字,还了80000元,还给孔某某15000元,在长岭县农业银行转给一个姓董的500000元,买翻斗车、钩机、铲车共计花了1000000余元左右。铲车等东西也顶账了,详细情况刘某某知道。

11、证人刘某某(被告人刘书田次子)证言:北方畜产品公司自成立以来,收过一点羊毛,也就几百斤不够洗,拉过来放在仓库做样品,没有洗过。2011年6、7月份父亲刘书田给我打电话,说给我打点钱让把砖厂生产起来,之后打了950000元。后来又打了1000000元,共1950000元。这钱我雇人员、买电瓶车、维修大窑、清理场地,购买其他设备等,然后开始生产了。春节过后,由于砖厂失火,损失较大,就把砖厂承包给我亲戚王某戊,每年承包费是150000元,共承包了5年,我收了王某戊250000元,其他500000元是我欠王某戊及其家人的钱。铲车是我大哥买的,我顶账顶出去了,顶了工人工资和我父亲欠人家的钱。

12、证人郑某某证言:2003年,刘书田聘请我到北方畜产品公司任管生产的厂长。我到厂子里的时候,生产车间、库房已建好,也购买了洗羊毛的设备。大约是2011年九月份,河南安阳来了37个人,找刘书田要钱,说刘书田借了他们的钱,我才知道刘书田在河南安阳借钱了。自从我当生产厂长后,公司里面的洗羊毛生产线就没有生产过,刘书田只给我说过在我进厂前曾试过一次车。

13、证人谢某某(郑某某之妻)证言:2006年冬天,我在北方畜产品公司从事文件、资料管理工作。公司一天也没有生产过。刘书田2008年向我借了24000元,加上刘书田答应给我和我丈夫郑某某交保险20000余元,再算上借钱利息一共转给我了50000元。

14、证人刘某甲(被告人刘书田亲戚)证言:我记得刘书田一共给我转过900000元。第一次好像是2011年下半年通过工商银行给我转了600000元;第二次也是2011年的下半年,刘书田往我的农业银行卡上打了300000元。我都用来还账了,大概记得借了王某甲500000余元,向宋某的妻子借了200000元左右,向李某乙借了200000元,后来我又给刘书田借了380000元,其中向我姐刘某丙借了100000元,高某乙通过朋友借了一个200000元,一个50000元,剩下30000元是我向同学孟某某借的。我记得大概总共给刘书田借了1400000余元。

15、证人张某乙(被告人刘书田亲家)证言:刘书田经常在外跑项目贷款,2011年有手续的就有我替刘书田还延吉市崔某某250000元,替刘书田偿还松原市王某丙借款本息1700000元,其中转账1200000元,现金500000元。另外自2007年以来,我先后借给刘书田了700000余元,这些手续已经找不到了。刘书田给过我1800000元,大概是2011年8、9月份,这钱是他还给我的钱,现在他还欠我七、八十万元。

16、证人李某丁(长春市现代管理学校校长)证言:2006年,刘书田说他想整一块地需要500000元。刘书田通过我向别人借了500000元,随后刘书田说还要钱,刘书田又通过我和一个银行的行长向一个房地产企业借了2900000元,刘书田花了1300000元买了长岭县的地。第二年,我又替刘书田还了100000余元,也就是说刘书田通过我借了3500000余元。去年刘书田通过银行给我汇了500000元,我把这500000元还了刘书田的借款。后来我听说借给刘书田2900000元的人和刘书田打官司了,我就不管这事了。

17、被告人刘书田供述:我公司的全称是“吉林省北方畜产品有限公司”,2005年6月10日,在吉林省长岭县成立,2006迁到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83-85号,公司注册资金1950000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是我本人,公司股东有我和高某某两人。公司成立后没有盈利,也没有亏损,也没有向税务部门申报过税收。我通过朱某某认识了董某、张某某、董某某之后,我们五个在宾馆见面后,董某就向我介绍董某某和张某某。董某向他们介绍我说是“羊毛大亨”、老厂长、老劳模,有实力,现在是季节性收购羊毛,需要钱,让他们两个帮忙。然后董某就开始说利息是3%,广告费是3%,没有说具体借款期限,好处费是30%。我说好处费太高了。董某说没有事,收购羊毛的利息高,一吨挣10000余元。董某某就拿出来现成的河南安阳的借款格式,我看了看,觉得行。我就说,那去打印吧。打印完后,我在上面签字,随后拿到印刷厂去印刷借款合同和借据,借款合同印刷完后扣公司的章和我的名章,借据扣公司的章和我的名章。我实际收到大约是16000000余元,张某某是9000000余元,董某某是7000000余元,都是通过银行汇款给我的,合同存根我回去看都没有看,一直放在我的一个包内。集资款我都用到收购羊毛和启动砖厂了,全部花完了,还没有够。我收购羊毛在新疆交了7800000元订金,在内蒙乌拉浩特没有花钱,在海拉尔市交了5000000元订金。订金都交给老百姓了,合同都没有了,钱也要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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