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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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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企业印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9、焦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证实本案相关土地于2013年3月15日由周某某的博思通公司转让给了马某某的蒙福公司。该成交确认书和转让合同中,蒙福公司一方签名人为马某某,博思

9、焦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证实本案相关土地于2013年3月15日由周某某的博思通公司转让给了马某某的蒙福公司。该成交确认书和转让合同中,蒙福公司一方签名人为马某某,博思通公司一方签名人为周某某。

10、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证实2013年4月19日,贺某某利用伪造的材料完成了马村区光明路5号房产的过户。

11、诉讼材料、借据、转账凭证,证实2013年8月15日王某甲向梁某某借款200万元,用于购买焦作市房管局建筑设计院房产,借款合同中约定蒙福公司用土地证和房产证进行了担保。2013年8月21日,蒙福公司将用于担保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取走并称进行抵押贷款,约定贷款审批下款后将首先偿还梁某某的欠款,否则仍将房产证以及土地证退给梁某某处保管。

12、房地产抵押预评报告,证实焦作市政源房地产评估责任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至2014年2月25日期间对马村区光明路5号的六幢房产及相关土地进行了评估,估价为233.1万元。

13、裕民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书证材料,证实贺某某于2013年底向裕民百货项目投入资金的情况。

14、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贺某某系抓获到案的情况。

1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的时候其从贺某某手里买走了焦作市蒙福工贸有限公司,2013年9月30日在山阳区工商局办理的过户手续。购买合同是由贺某某媳妇马某某和我媳妇赵某某签订的,约定的价格是三百万元。焦作市蒙福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那块土地和房产已经随焦作市蒙福工贸有限公司全部转移到其妻子名下。2014年1月25日的时候,其在蒙福公司碰到一个姓商的女的,这个女当时拿出一套关于那些房产的房产证,土地证上的所有权人是焦作博思通企业有限公司,房产证的所有权人是周某某。后来我、贺某某、周某某我们三方进行了沟通,商定贺某某欠周某某的113万元钱款由王某某支付。王某某称已通过现金、转账、抵扣等形式支付了贺某某300万元合同款中的195万元,剩余款项尚未支付。

1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的8、9月份,王某甲在购买焦作市房管局设计院的房地产时,向梁某某借款200万元。王某甲向贺某某提出让其用蒙福公司作担保。之后,因为王某甲无法归还梁某某的借款,遭到梁某某的起诉,中站法院查封了蒙福公司的房产。

17、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蒙福公司是贺某某以妻子马某某的名义开办的,马某某对贺某某具体生意不知情,也没有经手过贺某某的生意往来。

1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5月份,王某某用一辆宝马轿车和一辆奔驰轿车作抵押,在刘某某处借了40万元,刘某某得知是借给了贺某某使用。目前王某某并未归还借款,该两辆车仍被刘某某控制。

19、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底,贺某某欲购买光明路5号房产(博思通公司房产)时,拉陈某某、范永军合伙,后来陈某某觉得贺某某不让其参与商量价格,就不再参与此事。2013年底,贺某某认识了刘某甲,后听说其参与了裕民百货的投资项目。

20、证人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8日,司某某到刚刚成立的裕民百货上班,当时贺某某是董事长。在贺某某协调下,商场改建了电梯、安装了中央空调,并对商场外部进行了场地清理。2014年2月8日,刘某甲接管了裕民百货。

21、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由于南水北调拆迁占地,裕民百货(原马村区百货大楼)方支付有土地赔偿款和地面附属物的赔偿款,一共80多万元。

2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底、2014年初,贺某某参与了裕民百货项目投资,并与刘某甲有经济纠纷。

2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底,贺某某与原马村百货公司张某某一方达成协议,贺某某以1800万元的价格收购裕民百货项目,但仅支付张某某60万元定金。之后,刘某甲参与了裕民百货的投资。

24、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8月份,贺某某与空调装修商曹某某达成协议,以145万元的合同价由曹某某来安装裕民百货商场的中央空调,但贺某某只从刘某甲处支出15万元付给了曹某某。

25、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贺某某曾用蒙福公司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作保证,为王某甲向梁某某借款200万做担保,但后来贺某某又以办贷款为名将该土地证和房产证取走。

26、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焦作市马村区光明路5号是其财产,包括房产六处、土地3220.5平方米。2013年1月5日,周某某与贺某某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定以180万元的价格把这处院落卖给贺某某,2013年1月31日前全部付清房款。贺某某先支付了40万元定金,并写了一张180万元的欠条。后贺某某以核实证件的真实性为理由,把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拿走了。过了两个月,贺某某一直不支付剩余房款,在多次催要下才归还了这处院落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2014年1月25日,一个叫王某某的人来,说贺某某已经把他的公司连这处院落卖给他了,并拿出来一套房地产手续,说他们去房管局和土地局验证过是真实的。2014年1月27日,周某某去房管局和土地局核实其手里的证件都是假的。这处房产及土地已经被贺某某过户到焦作市蒙福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下了。在焦作市土地交易中心查看交易手续时,发现材料上涉及到周某某的签字都是别人伪造的。另外还有一份伪造的焦作博思通企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书,上面加盖的焦作博思通企业有限公司的印章也是伪造的。后周某某夫妇报了案,贺某某听说已经报案后,从2014年3月到现在,又陆续给了74万。现在一共支付了114万元,还欠我们71万元。

27、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年底的时候,其想以焦作市蒙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购买周某某想卖位于焦作市马村区光明路5号的房地产,然后再利用这处房地产作抵押从银行贷款。双方协商后,2013年1月5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转让协议,内容是周某某把这处房地产以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贺某某。贺某某还打了一张欠条,欠条上写贺某某欠周某某房地款180万元,于2013年1月31日前还清,如到期不换,愿意将该处房产归还给周某某,重新过户交易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损失由贺某某承担。贺某某先支付了40万元的定金。后双方去马村房管局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当时周某某在过户手续上签了字,并且把这处房产的房产证放到马村房管局,让房管局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后来贺某某在没有通知周某某的情况下自己去焦作市土地交易中心把这处地产也过户到蒙福工贸公司的名下。在办理这些过户手续期间,周某某一直催要剩余的钱,贺某某当时没有那么多钱,没办法,就私自伪造了一套这处房地产的手续给了他,这处房地产的过户手续办理完后其也没有跟周某某夫妻俩说,其当时想的是先稳住他们,等有了钱把剩下的钱支付给他们,把那套假证再拿回来,这事就结束了。之后因为我手里一直没有钱,这事一直拖到现在也没有解决。贺某某伪造证件和印章的复印店由于时间较长,目前已记不清楚具体位置。在王某甲向梁某某借款200万时,贺某某曾拿着蒙福公司也即光明路五号房产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交给梁某某做了担保。贺某某妻子马某某对该担保不知情。2013年10月份左右,贺某某以300万元的价格把蒙福工贸责任有限公司整体卖给了王某某。在把公司过户给王某某时,王某某支付了110万,其中30多万是用于抵前期我欠他的债务了,剩下的80多万和贺某某自己手里的钱都投资到马村裕民百货商场上了。

28、辩护人举证欠条一份,证实王某某没有及时付款,造成被告人没有向被害人支付款项。

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