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证人贾某子证言证实其在新乡经开区化纤厂氨纶项目省二建的工地上干活,2014年3月10日左右,其看到省二建对面化纤厂氨纶仓库工地上有贾某乙的后八轮、铲车,冯某甲的铲车,榆林乡大杨庄杨某的后八轮车及几辆不认识的后八轮车在工地上拉土方。 31、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11日左右,其开自己的后八轮车到新乡工业园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拉过土方,是贾某丑让去的,在工地上拉了两三天。当时在工地上的干活车还有冯某甲的铲车、贾某乙的铲车和后八轮。贾某乙在市一建干了多少活其不知道,其看见贾某丙在旁边的一个工地干活转悠。 32、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局长,2014年3月初,据民警反映:新乡经开区新乡白鹭化纤厂氨纶仓库工地上,位堤村村民贾某丑与该村村长贾某癸等人因争活,已多次发生争执,数次报警。同时,白鹭化纤厂的领导和施工方的负责人李某、王某也多次向经开区领导和分局汇报此事,经开区领导也向其通报过此事。为了维护辖区内安全稳定和企业正常生产秩序,2014年3月8日下午,其让民警通知双方到分局协商此事,当时到公安分局的有村支书贾长源、村长贾某癸、村委委员贾某己、会计贾某壬、村民贾某丑等人。了解情况后,其明确表示:想干新乡白鹭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上的活是好事,要主动与该工地负责人协商,不能以开发占用本村土地为由,耍地头蛇,向施工方施压,强拿硬要,起哄闹事。否则,将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2014年3月10日上午,贾长源、贾某癸、贾某己、贾某壬、贾某丑五人又来到公安分局,其又给他们讲政策和法律知识及事情的严重性,严厉批评了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批评了村干部,双方协商没有达成协议。 33、被害人贾某丑陈述证实2014年4月13日上午7时40分许,其在新乡工业园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打灰时,同村的村民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三人步行到该工地,叫正在打灰的车熄火,其要到其他地方放灰,他们三人不让灰车前进,也不让灰车后退,其用四轮拖拉机准备倒灰,贾某丙站在放灰口,不让四轮车靠近,其劝贾某丙离开,他不走,其四轮车要碰着他时,贾某丙就用拳头朝其后背处夯了两下,其很着急,对他们三个说“你们再打我,我就用刀捅你们”,接着其就从四轮车上下来,步行到住处,从床下面拿了一把刀,往四轮车跟前去了,他们已经把四轮车熄火了,并且把摇把藏了起来,其就喊他们,让他们把摇把拿出来,他们不拿,其就跑回家把其哥车上的摇把拿了过来,他们三个还是不让其开四轮车,其用摇把摇车时,贾某乙就挂挡,阻拦其摇车,贾某丙、贾某乙两个人还来回推其,贾某丙从工地拿方木朝其头上右边夯了一下,当时贾某乙离其近,其拿刀朝贾某乙左胯部及大腿处捅了两三刀,贾某甲拿铁锹朝其夯时,其用右胳膊挡了一下,后拿刀朝贾某甲脖子肩膀处捅了一两下,贾某丙上前打其,其也朝他捅了,其当时失去理智了。打过架之后,其掏出手机报警,然后骑着电动车往派出所去了。2014年3月初,新乡市一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的王某经理看其懂工地上的技术,就让其带着工人在该工地干仓库基础土建部分的活。其没有叫贾某丙、贾某乙、贾某甲他们三人到工地上拉过土,他们三人是否在该工地上干过活,其不知道,是谁派他们去的,其不清楚。因为他们三人在新乡市化纤厂氨纶仓库对面的河南省二建工地上干活,2014年3月7日开始,只要看到新乡市一建工地上开始干活,他们三人就过来找事,让工地停工,称不经过村里同意,不让其在工地上干活。他们前后去工地阻挠施工有十几次,其记得的有3月9日、10日、21日、22日、4月4日、4月9日,其拍有照片,其中3月21日晚上,村长贾某癸让去他家协商上午发生的事,在村长家,其没有答应他们合伙干工程,他们向其索要钱,其也没有答应,贾某甲张口就骂,其一还口,贾某甲对其拳打脚踢。2014年4月12日下午,他们三人去找李某,让李某把其撵走,李某从中调解过。 34、被告人贾某甲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4月13日上午8时许,其和贾某丙、贾某乙三人到新乡市经开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找同村的贾某丑要铲车费及拉土方的钱,贾某丑不给钱。当时工地正在打混凝土,三人就堵住装混凝土的车,不让车动,在这个过程中,贾某丙用拳头甩了贾某丑。贾某丑就开辆四轮拖拉机过来,准备用拖拉机拉混凝土,贾某乙、贾某丙不让贾某丑拉,后贾某丑用摇把摇拖拉机,贾某乙不让贾某丑摇车,把摇把扔到混凝土车的东侧,贾某丑找不到摇把,回家又找个摇把过来,贾某乙还不让他摇车,贾某丑急了,拿出一把刀捅了贾某乙三四下,后又用刀往其身上捅,其躺在地上不动了,贾某丑又朝其胸前跺了几脚,后贾某丙拿方木走到贾某丑跟前,贾某丑拿刀捅了贾某丙,贾某丙用方木往贾某丑的头部夯了一下。后其听贾某丑对工地工人说“你们该干就干,工钱由我老婆给你们发,我到派出所自首了”,后贾某丑就骑着电动车走了。去新乡市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干活是贾某癸让去的,干活时其不在现场。其和贾某乙、贾某丙三个人是一伙的,三人与贾某丑之间就铲车使用、工地干活没有书面协议,三人和贾某丑之间也没有什么关系,都是干活的,三人在氨纶项目仓库工地上干活照的是王某的头,贾某丑不欠三人钱。2014年3月9日、3月10日、3月21日、3月22日、4月4日、4月9日三人曾到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阻挠过贾某丑施工。3月21日那次还和贾某丑发生了打架,晚上,其和贾某丙、贾某乙、贾某壬都到村长贾某癸家,贾某己也在,贾某癸把贾某丑叫了过去,几个人要求与贾某丑合干一建工地上的活,贾某丑不表态,后几人提出三条解决方案:方案一,几个人与贾某丑伙干市一建工地上的活;方案二,如果贾某丑单干,必须拿出点钱给其和贾某癸、贾某丙、贾某乙、贾某壬作为补偿;方案三,如果贾某丑单干,把三人以前在市一建工地上拉土的钱给了。贾某丑都不同意,其急了,就动手打了贾某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