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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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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富强、崔军和、崔某甲、杜得志、崔某乙、姜某某、杜某甲、崔某(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关于上诉人杜富强上诉称,“烟机系‘蛮子’所有,不是其购买的;其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的上诉意见,经查,杜富强、崔军和、杜得志、崔某甲、姜某某、崔某乙、崔某� ⒋弈潮┦鼍な担鸥磺炕橹蘧汀⒍诺

关于上诉人杜富强上诉称,“烟机系‘蛮子’所有,不是其购买的;其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的上诉意见,经查,杜富强、崔军和、杜得志、崔某甲、姜某某、崔某乙、崔某丁、崔某丙供述均证实,杜富强积极组织崔军和、杜得志等人出资入股购买烟机,且系整个案件的积极组织者和参与者,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杜得志、崔军和、姜某某上诉称,本案应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烟机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上诉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杜得志、崔军和、姜某某明知是制造假烟的专用机械而仍以合资入股方式从事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卷烟,制假烟机价值应当计入犯罪数额,故该意见不能成立。

杜富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崔军和、杜得志、崔某甲、崔某乙、姜某某、崔某丁、崔某丙、杜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崔某丁、姜某某、崔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杜富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杜得志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富强、杜得志、崔军和、姜某某之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