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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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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审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州、马某金、路某某、王某宇、王某倩、王某格、王某婷、王某嘉上诉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未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州、马某金、路某某、王某宇、王某倩、王某格、王某婷、王某嘉上诉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未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河南新起点印务有限公司上诉称: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原判认定受害人王某广居住地在城市证据不足;王某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协议且已赔偿受害人家属30万元,一审判决认为河南新起点印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王某承担责任的30%王某已经全部承担,不应再判决上诉人承担。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王某所驾驶的豫AX802X号客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王某广作为豫AX802X号客车的乘坐人,因交通事故致其死亡,平安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王某广予以赔偿。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孙某刚、刘某君、青岛同盛祥物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人王某均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期间上诉人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原审被告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和解协议,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因其犯罪行为对王某广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关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州、马某金、路某某、王某宇、王某倩、王某格、王某婷、王某嘉上诉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未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的理由,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一审判决未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鲁BS0076号车投有交强险,且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原判决对此分项判决并无不当;原审判决不违反法律规定,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河南新起点印务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原判认定受害人王某广居住地在城市证据不足;王某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协议且已赔偿受害人家属30万元,一审判决认为河南新起点印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王某承担责任的30%王某已经全部承担,不应再判决上诉人承担”的上诉理由,经查,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街道办事处蓝堡湾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王某广分别于2012年、2014年4月在其公司位于东风路蓝湾堡第2期、3期工地从事地坪劳务分包、地坪劳务施工工程的证明以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分别于2014年1月24日、4月25日支付王某广的劳务款凭证及领据均能证实王某广在城市居住的客观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八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王某约定,在豫AX802X号客车和鲁BS0076(鲁BN23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座位险赔偿限额之外及河南新起点印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之外放弃对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因此,原判判决河南新起点印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王某承担责任的30%并无不当。综上,河南新起点印务有限公司所提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河南新起点印务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王某所驾驶的豫AX802X号客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王某广作为豫AX802X号客车的乘坐人,因交通事故致其死亡,平安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王某广予以赔偿”的上诉理由,经查,王某广系豫AX802X号车的乘车人,案发时属该车的车上人员,其所受损失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而豫AX802X号车所投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对车上人员只投有司机座位责任险,故王某广所受损失亦不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综上,河南新起点印务有限公司所提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本院亦不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适当,民事部分判赔合理,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