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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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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审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王某广、路某某系夫妻,王某倩、王某格、王某婷、王某嘉、王某宇5人系其二人的婚生子,分别于2000年2月27日、2006年8月29日、2008年1月27日、2011年1月25日、2014年6月12日出生,王某广、路某某、王某倩、王某格、

王某广、路某某系夫妻,王某倩、王某格、王某婷、王某嘉、王某宇5人系其二人的婚生子,分别于2000年2月27日、2006年8月29日、2008年1月27日、2011年1月25日、2014年6月12日出生,王某广、路某某、王某倩、王某格、王某婷、王某嘉、王某宇均系农业户口。

本案在一审过程中,八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在豫AX802X号客车和鲁BS0076(鲁BN23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座位险赔偿限额之外及河南新起点印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之外一次性赔偿八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万元,八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豫AX802X号客车和鲁BS0076(鲁BN23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座位险赔偿限额之外及河南新起点印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之外放弃对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并对王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王某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的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行车证及信息查询单,扣押清单及返还凭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诊断证明,损失价值鉴定报告书,交通事故路产损失清单及高速公路赔偿通知书,和解协议,南阳市新店乡罗堂村民委员会、南阳市公安局新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及身份证,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街道办事处蓝堡湾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王某广签订的地坪施工合同,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王某广分别于2012年、2014年4月在其公司位于东风路蓝湾堡第2期、3期工地从事地坪劳务分包、地坪劳务施工工程的证明和支付王某广的劳务款凭证及领据,豫AX802X车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及保险批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鲁BS0076车的车辆保险单、交通强制险保险单及鲁BN237挂车的车辆保险单,中华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及证人孙某刚、刘杰、刘某君、王宅章、路某某证言,原审被告人王某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与八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八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王某驾车致王某广死亡应对王某广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八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但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八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慰抚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广无责任,酌定王某对王某广的死亡承担70%的赔偿责任,孙某刚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某作为新起点印务公司的司机,在执行职务期间私自让他人搭乘该公司的车辆,新起点印务公司未尽到必要的管理教育义务,有一定的过错,酌定其承担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的30%。孙某刚系刘某君雇佣的司机,应由雇主刘某君承担赔偿责任。鲁BS0076(鲁BN237挂)号车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物流公司与刘某君对孙某刚应承担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鲁BS0076号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鲁BS0076(鲁BN237挂)号车投有第三者责任险,且购买的有不计免赔险,该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中华保险公司作为该车的保险人,应在该车投保的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先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部分由王某、新起点印务公司、中华保险公司按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划分对王某广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王某已与八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八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豫AX802X号客车和鲁BS0076(鲁BN23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座位险赔偿限额之外及河南新起点印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之外放弃对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附带民事部分不再对王某做出判决。王某广虽系农业户口,但其经济收入及居住地均在城市,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2398.03元/年),按二十年计算为447960.6元。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7958元/年),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18979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46693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鲁BS0076号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州、马某金、路某某、王某宇、王某倩、王某格、王某婷、王某嘉110000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鲁BS0076(鲁BN237挂)号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州、马某金、路某某、王某宇、王某倩、王某格、王某婷、王某嘉经济损失107081.88元。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河南新起点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州、马某金、路某某、王某宇、王某倩、王某格、王某婷、王某嘉经济损失74957.32元。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某州、马某金、路某某、王某宇、王某倩、王某格、王某婷、王某嘉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某州、马某金、路某某、王某宇、王某倩、王某格、王某婷、王某嘉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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