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8日,经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胸脊髓左侧横断2/3,左下肢肌力Ⅲ级,右下肢肌力基本正常,属重伤二级,2015年4月9日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对陈某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五级伤残。被告人蒲魁强对该鉴定不服,提出对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重新鉴定,2015年5月28日,在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因双方对鉴定参照标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重新鉴定无法进行。 2014年8月12日,经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薄某某此次损伤致气管破裂并手术行气管修补,属重伤二级。 2014年7月23日,经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尹某此次损伤致颈背部创口累计长达15.1cm,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害人陈某某于2014年7月20日至9月9日在周口协和骨科医院住院治疗52天,花医疗费76128.68元,2014年9月10日至12月11日、12月13日至12月20日在周口永善医院住院治疗101天,花医疗费13085.7元,另花住宿费等相关费用690元。 被害人薄某某于2014年7月20日至8月10日在扶沟县鸿昌医院住院治疗22天,期间在该医院门诊及扶沟县人民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共花医疗费39566.8元。 被害人尹某于2014年7月20日至7月30日在扶沟县人民医院院住院治疗11天,花医疗费8110.24元,2014年8月1日至8月8日在扶沟县练寺镇卫生院住院治疗8天,花医疗费2847.8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照片、被告人蒲魁强作案用的水果刀照片;2、书证:被告人蒲魁强的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陈某某、薄某某、尹某的医疗费收据及相关材料;120电话记录,证明蒲深义和蒲魁强先后打了120电话;接处警登记表,证明蒲深义报的警;3、证人蒲深义证实,2014年7月20日下午3时左右,听到有人喊“救救我”,从屋出来见一年轻人浑身是血躺在地上,我先打110,后打120,不知道咋受的伤;4、证人蒲某甲证实,2014年7月20日下午4时左右,三个年轻人及蒲魁强和他的朋友进了蒲魁强家。将近一个小时,一个年轻人从蒲魁强家跑出来,蒲魁强撵,年轻人往北跑了,蒲魁强拐回家了,蒲魁强身上全是血。后蒲魁强出来往北走了。我去他家看,在堂屋门口一年轻人躺在地上,身上全是血,后被120拉走了;5、证人何某甲证实,2014年7月20日下午4时许,蒲魁强打电话让我去他家。我和蒲某乙在蒲魁强家堂屋客厅坐着说话,蒲魁强和三个男的在西间收拾东西。一分钟左右,一个男的“啊”了一声从西屋出来向外跑,蒲魁强撵,我又看见一个男的在沙发上坐着,一个男的在堂屋门口躺着,他们两个身上全是血,躺着的男孩脖子后面插着一把刀,我打120,蒲某乙出去看120来没有,蒲魁强回来,给受伤的两个人倒水喝,我拿两个枕头放在躺着的男孩头下面,蒲魁强出去洗洗身上的血走了,我去街上等120。没看见怎么受的伤;6、证人蒲某乙证实,2014年7月20日下午13时30分左右,蒲魁强给我打电话,我们在练寺街一饭店吃饭,蒲魁强又约了一男孩谈关于他女朋友的事,一会又过来两个男孩。饭后这三个男孩到蒲魁强家拿他女朋友的衣服。我和何某甲在堂屋沙发上坐着。没过一会,听到屋里传出“啊”的一声,那个二十多岁的男孩从屋里跑出来,身上全是血,还没等我反应过来,另外两个十七、八岁的男孩一个倒在西屋门口,后背上插着一把刀,一个蹲在沙发处,全身都是血,随后我看见蒲魁强追了出去,我拿毛巾帮在沙发上男孩捂住伤口,何某甲拿枕头垫在躺在门口的男孩身下。期间蒲魁强回来在院里洗洗,我去看救护车来了没有就走了。7、被害人陈某某陈述,在练寺吃过饭后到蒲魁强家,两个男的不认识在沙发上坐着。薄某某和蒲魁强在西屋床边收拾衣服,我和尹某在西屋门口站着,西屋床与门口之间有个柜子挡着,正收拾着听见有喊的声音,薄某某从里面跑出来,身上好多血,我还没反应过来,蒲魁强就拿着刀子先扎尹某,我想跑,蒲魁强先朝我左前臂划一下,又用刀朝我脖子后边扎了一下,就往外跑了,刀子还在我后面扎着,我慢慢就趴地上了,一会蒲魁强回来给我倒了一杯水喝,后来120就把我拉走了。没有看见薄某某和蒲魁强厮打;8、被害人尹某陈述,2014年7月20日下午在练寺街上吃过饭后到蒲魁强家,薄某某和蒲魁强在西屋找东西,我在西屋门口站着,陈某某在我身后站,蒲某乙和何某甲在沙发上坐着,正找东西时,听到薄某某“啊”了一声,我往西间看了一眼,薄某某从西间往外跑,蒲魁强往外追,当蒲魁强经过我身边时,我感觉他捶了我几下,身体有点麻麻的就倒在地上,用手一摸,手上好多血,同时看到陈某某也倒在地上,脖子后侧扎着一把刀,过一会蒲魁强回来了说我和陈某某今天不该来,第二次他回来时身上已经没有血了,后来他就走了没再回来;9、被害人薄某某陈述,2014年7月20日下午我和我女朋友郭某某在QQ上聊天,蒲魁强也正在QQ上和她聊天,他要了我的手机号。15时许,蒲魁强给我发信息,并说在练寺街上一饭店点了菜,我去了,后来尹某和陈某某也去了。饭后去蒲魁强家收拾郭某某的衣服。蒲魁强的两个朋友在沙发上坐着。蒲魁强在西屋收拾衣服时喊我过去,尹某他们两个没有过去。到西屋后,蒲魁强突然用左胳膊勒住我的脖子,右手拿个东西扎了我两下,我喊了一声,身上流血了。我挣开他往外跑,他追上我,我推开他继续跑,后来就倒地上了。我现在的女朋友郭某某以前是蒲魁强的女朋友;10、被告人蒲魁强供述,2014年7月20日下午我与我女朋友郭某某通过QQ聊天时薄某某也与她聊天,他说他是郭某某的男朋友。我要了他的手机号。15时许,我和蒲某乙在练寺街上吃饭,我让薄某某来,薄某某带着他的两个朋友先后到来。饭后17时左右,到我家收拾郭某某的衣服,我朋友蒲某乙和何某甲在我家堂屋沙发上坐。在西屋找衣服时有人从后面跺我,薄某某和他的两个朋友开始打我,厮打了一会,他们几个用脚跺我的时候,我就从床头柜里的抽屉里拿出水果刀朝薄某某的左肩膀捅了两刀,当时流了好多血,另外两个男孩拦我,我又用刀朝其中一个男孩左侧脖子部位捅了一刀或两刀,然后又朝另一个男孩后背捅了一刀,刀子扎在他后背上没有拔出来。我跑出院外去追薄某某没有追上就回来了。给其中一个男孩倒了一杯水,期间拨打了120。后到我叔叔家洗了澡,公安局的就来了。因为我女朋友的事我生气,出去追薄某某还是想打他;11、鉴定意见,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三份,证明,被害人薄某某此次损伤致颈前创口致气管破裂并手术行气管修补,属重伤二级,被害人尹某此次损伤致颈背部创口累计长达15.1cm,属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某胸脊髓左侧横断2/3,左下肢肌力Ⅲ级,右下肢肌力基本正常,属重伤二级。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2015年4月9日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对陈某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五级伤残;1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程序合法,本院依法认定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