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东岸工商所南边本来是个荒地,开发商把坑全垫起来,把他村排水的桥也堵死了。开发商把他地头上种的七、八棵杨树,张某的两棵树根上堆了土,他们给乡党委书记张某甲反映过,但没有处理。2014年10月19日下午,他喊的王某某和张某到地里看完后到他家商量去北京上访,路费和开销是王某某拿的,到中南海被警察拉到马家楼后,乡里派人接他们三人回去,安排到宾馆后6000元现金开始是王某某先提的,他也说了,后来乡干部答应给的,王某某接的钱,他和张某都在场。王某某也说过到北京上访后,乡里肯定去人接,到时候给乡里要点路费这些话。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因为开发商开发房子占用她的地和影响地头沟的排水,她和王某某、王某甲到乡里反映过,村里书记袁某甲给她协商,也没有结果。具体几号她记不清了,那天她拐弯去王某甲家,王某某也在那,王某某问她家的地弄成那样,到北京去不去,后来她也愿意了。他们先租了一辆车去了商水,在商水买的180元一张的车票,第二天到的北京,在北京转着玩一天,晚上住在一个老乡家里,王某某说明天去中南海吧。10月21日,他们坐地铁到了中南海后碰到民警,把他们送到派出所训诫,后来被送到马家楼,晚上村干部袁某某和一个人把他们接走安排吃住,那个不认识的人让他们明天回去,然后,王某某就提出要路费,她也说事没有处理好就这样让他们回家啊,然后那个人就出去给乡领导汇报,她也回去睡觉去了,后来的事她就不知道了。第二天早上,袁某乙把她喊起来商量回去的事,王某某还是要求乡里给路费,那个乡干部说现在没钱,回去后再给他们,王某某不同意,然后那个乡干部和袁某乙一起出去借钱。到11点多的时候,他们俩回来就把钱给了王某某,王某某数了钱抽出200元给他俩之后,把钱递给她,她就放包里了。在去北京的车上,王某某给我和王某甲说过,乡政府肯定来接他们,到时候给乡政府要路费,她说给不给路费都可以,但事情得解决,在北京要6000元的想法她不知道。王某某给她说回去后分路费,但具体怎么分,分多少没有细说。到中南海是王某某提出的,向乡干部提出要6000元钱也是王某某说的不拿钱不回去,后来没有谈成她就回去睡觉去了。王某某还说乡里来了两个人,他们是三个人,不给钱了,即使一个拉一个,他们还有一个人,出去把事情就办了。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他是东岸乡驻东岸村的乡干部。2014年10月21日,他接到乡里通知,让他和村干部袁某某去北京接东岸村10组信访人员王某某、王某甲、张某,当天晚上到了北京西站,大概9点40的时候,从群工部朱部长那把三人接过来,安排他们吃饭和住宿后,他和袁某某开始做他们三人的工作,王某某说他们来北京的吃喝花销,得拿6000元钱,王某某和王某甲都说不拿钱他们确定不回去,他听了之后就给乡里汇报,乡里答复先让他们回来,经济上的损失回来后可以和乡里协商。他把这个结果告诉了他们之后,他俩又给乡党委书记打了电话。第二天早上,他又去做工作,王某某说他不当家,不给钱不回去,他和袁某乙一共两个人,一个人拉一个他们分开走,也把事给办了,就把他赶出房间。由于东岸村10组其他人上访的问题,他被县纪检会处分了两次,这次再接不回去,肯定还得处理他,害怕影响他以后的工资和待遇,心里负担很重,领导还会责怪他,就给他们说这个钱他得去找朋友借,能不能少些,当时他们三人都说少了不中,王某某说把钱给他们之后,他给袁某某和他每人100元,他和袁某乙说不要他们的钱。后来他去北京的一个朋友那借了6000元钱给了王某某,王某某把钱递给了张某,给钱的时候他们三人都在场,王某某也不愿意打条。后来把他们三人带回来了。 5、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言所证内容与张某某基本一致。另证22号早上6点多,他和张某某又去做他们的工作,他在门口站着听王某某给张某某说不给钱不回去,张某某不当家,让张某某出去,他俩人,一个人拉一个分开走也把事给办了,就把张某某赶出了房间。张某某出来后给他商量说由于东岸10组上访的问题,他被县纪检会处分了两次,这次再不把人接回去,肯定还得处理他,他先找朋友借点。张某某过去给他们说他出去借钱,能不能少点,当时他们三个人都说少了不中。后来张某某去北京的一个朋友那里借了6000元,他和张某某回宾馆后,张某某把钱给了王某某就去结账去了,王某某又拿出200元硬往他口袋里塞,张某某不知道这200元的事。之后,他们三人才与他俩回来,把人交给了派出所。 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他是东岸乡党委书记。他2014年10月21日接到县里通知,说是东岸村10组的王某某、王某甲、张某到北京上访了,他就安排驻村干部张某某和村委干部袁某某去北京接访,把他们三个人接回来。张某某给他汇报说王某某等人要6000元钱否则不回来,他给张某某说想办法把他们接回来,张某某拿的6000元钱根据相关规定乡政府不报,他说用自己的钱给张某某,后来就把三个上访人接回来了。如果三个人接不回来二次上访,这两个干部会受到很重的处理,连他自己也会受到县里的处理。王某某一个人到乡政府去反映过开发商开发房子影响地头树生长和地沟排水的事情,他都安排了东岸村委和乡里职能部门按照程序去进行解决。 7、证人袁某甲证言,他是东岸乡东岸村委支部书记。刘某甲开发的土地是东岸村委的土地,分为两块;第一块位于东岸工商所南边的洼地,约0.2公顷,不经他的手,是由往届村委承包给姚国珍的,后来姚国珍转租给刘某甲;第二块是位于该洼地邻的荒沟,约0.4公顷,2014年2月经村委班子研究承包给袁胜利,期限50年,租金5万元,后来袁胜利又转租给刘某甲,后来刘某甲把两块地开发建房了。关于王某某、王某甲、张某到乡里反映开发商建房影响地头排水和埋住杨树的问题,乡里张书记安排他处理的,开发商埋有直径1.8米排水管道,不影响正常的排水;实际上没有埋着树,他可以和开发商协商,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8、证人袁某丙证言,东岸工商所南边是她村的荒坑,是村集体的,荒坑南边是她组的耕地。村组群众排水到村南头的东西方向的坑内,然后水是从东往西流的,流到工商所南的坑内,荒坑西南角有座桥,水从桥下流到西边再往南流走了。开发商在下面埋的有排水管,一直通到东边的坑里,西边通到小桥的排水口,她感觉不影响排水,开发商也没有把人家的杨树埋住。 9、证人陈某某证言,所证内容与袁某丙的证言基本一致。 10、证人刘某某证言,他是刘某甲的侄子,他叔刘某甲在工商所南边开发房子是一片荒沟,在地下埋有直径1.8米的排水管道不影响正常的排水,工地上垫的土根本没有埋着王某某、王某甲、张某三家的树。 11、证人祝某某证言,他在刘某甲的工地负责图纸,在地下埋有直径1.8米排水管道,不影响正常的排水,并且还建有雨水井,工地垫土时也没有埋着人家地头的杨树。 12、证人朱某某证言,他因60岁的补助发不下来拿了200元钱作路费到北京上访,回来的时候乡里接的他,给了他500元路费。他给王某某说过乡里到北京接他拿500元钱的事情。 13、上蔡县纪检会上纪(2014)关于给予张某某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证明张某某因他人于2014年3月31日赴京非访造成不良影响,经中共上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于2014年5月8日给予张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上蔡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讯问录像光盘三张,证明下水管道埋设情况、杨树根部未被填土情况,公安机关对三被告人讯问过程录像情况。 15、东岸乡东岸村委出具的洼地、荒沟使用权承包转让情况说明、洼地荒沟管理利用权转让协议,证明东岸工商所南边洼地及荒沟使用权承包转让情况。 16、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材料,证明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蔡县安邦置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东岸乡东岸村集体林地、废水沟9628㎡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情况。 17、被害人张某某出具的6000元领条。 18、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证明三被告人于2014年10月21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时接受该局府右街派出所的训诫。 19、上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三被告人于2014年10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张某的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