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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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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彦林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⑵、2009年6月3日上午,她丈夫开车打算从康某某垫的路上走,还没过康某某垫的路时,康某某就跑过来打她丈夫几捶,她和康某� ⒖的潮⒖的骋宜母鋈税芽的衬忱耍煞蚵盍丝的衬臣妇渚涂嫡吡耍呤保的

⑵、2009年6月3日上午,她丈夫开车打算从康某某垫的路上走,还没过康某某垫的路时,康某某就跑过来打她丈夫几捶,她和康某丁、康某丙、康某乙四个人把康某某拉开了,她丈夫骂了康某某几句就开车正东走了,走时,康某某还说到地南头再说。等她们卸完麦子返回地里,路过康某某家的地南头时,康某某就骂她们,到她家地南头时,康某某就拿了个绿把镰刀快步走过来要砍她丈夫,她丈夫下车从车后斗也那个镰刀好防备,康某某啥话没说上去就砍他丈夫,她丈夫的血就喷出来躺地上了,康某某还跺他丈夫的腰,打完后,康某某跑向自己晒麦的地方。之后她和康**、康*甲、康某中几个人把她丈夫抬到了路上,后来用张某的车把她丈夫送到韩寨卫生院。

4、证人康*甲证言,2009年6月3日上午11点左右,他在康湖村的麦地里忙着收麦,他听到康某甲和康某某二人不知道啥原因对骂起来,当时康某甲下了四轮车并从车上拿了一把镰刀去撵康某某,当到康某某跟前时,康某某手里没拿什么东西,两人相互用拳头对打,开始康某甲吃亏了,就用手中的镰刀照康某某的左胳膊上砍了一下,康某某往后退了一下,正好地上放有一把镰刀,康某某从地上捡起那把镰刀照康某甲的右胸部砍了一下,康某甲后退一步就倒地了,接着康某某也倒地了。后来别人用车把他俩送医院了。后来听说是康某甲拉着麦从康某某地里过,康某某不让过引起的打架。

5、证人康某丙证言,他和康某某、康某甲是邻居关系,2009年6月3日上午11点,他和他弟康某丁帮康某甲装麦子,康某甲开着四轮车拉了几十袋麦子回家,范某某在后面跟着,走到康某某地头北边时,范某某给康某某说想从康某某垫的路上过,康某某不让过,也不能从康某某北边地边子上过。康某甲想着不让从康某某垫的路上过,就顺着地边子往东走从别的地方过,结果康某某看到康某甲直接开着车正东走就火了,上去就打康某甲几捶,然后康某甲两口就撵康某某,就被他兄弟俩和康某乙拉住了。他们说的话意思是谁也不服谁,后来的事情他就不知道了。

6、证人康某乙证言,他们的地在东西生产路南边,生产路南边有一个东西长的沟,沟南就是庄稼地,由他哥家的地依次向西数分别是康某某、康某*、康*乙、康某甲家的地,这些地都是南北深,康某某把他的地北头的路沟垫了垫,可以通往东西方向的生产路上,因为康某某不让康某甲走这条路才引起打架。2009年6月3日上午9点左右,他和几个人帮康某甲装麦子,康某甲先送回家一部分,还没走到康某某家的地北头时,康某甲问康某某能不能从康某某垫的路上走车,康某某不让过,康某甲给康某某摆理,康某某不耐烦就骂了康某甲,康某甲坐在四轮车上和康某某对骂,然后康某某先动手打了坐在车上的康某甲几捶,他上去拉架,康某甲就开车一直正东走了。大概有半个小时,康某甲开着四轮车从地南边到自家的地里拉剩下的麦子,他们在南边怎么打的,他不知道。

7、证人康*丙证言,2009年6月3日中午大概有12点时,他在地里干活,见他们东面路北边地里康某甲和康某某在争吵,边吵边厮打,一人手里拿一把镰刀,康某甲的妻子也在那看上去像是劝架的,他们干活的地方离打架的地方有百十米远,也没听见他们吵的啥,厮打有两三分钟,康某甲就坐地上了,他从西边赶到时几个人帮忙把康某甲抬到柏油路边又抬到张某的车上,其他人也把康某某扶到车上去韩寨卫生院了。

8、证人康*丁证言,2009年6月3日上午11点多,他走到孙竹园村后,见康某甲在路边地里躺着,康某甲的妻子抱着康某甲在那哭,他过去问才知道康某甲和康某某打架了,康某甲在旁边站着胳膊上流着血。他就报了警(电话号码15893115212),并和他哥张某联系开车过来,把康某甲和康某某送韩寨卫生院了。

9、证人康甲*证言,2009年6月3日大概九点多,过来一辆收割机,先把他家的麦子收完,然后他就拉麦子往家走,他走时,这台收割机去割青某家的麦子去了。他走时,康某甲正收割他家的麦子,康某某正在他家地里翻麦子。

10、证人张某证言,2009年6月3日快吃中午饭时,他弟康*丁给他打电话说康某某和康某甲打架了,赶紧把他们送卫生院去,接了电话,他就开车去孙竹园村中间街去,到地方后看到康某甲在他妻子怀里,他妻子一条胳膊搂着青某的头,另一只手捂着青某的右边胸口处,青某浑身是血,青某被弄上车后,他见康某某也捂着右胳膊上了车,他问康某某的胳膊咋弄的,康某某对他说是青某给他砍的。在卫生院忙着抢救青某,没有注意到康某某下车后去哪里了。

11、上蔡县公安局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制作有案发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提取了一把棕色和一把蓝色镰刀、现场血迹。

12、上蔡县公安局公(上)伤鉴(法)字(2009)830号、(2009)83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康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13、上蔡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公刑侦大队立字(2009)0967号立案决定书、上公刑拘字(2009)0371号拘留证,证明报案人的电话号码为15893115212、接警时间为2009年6月3日11时24分,被告人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由上蔡县公安局于2009年6月22日立案侦查,同年7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

14、上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康某某于2011年10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期限从2011年10月25日起算。

15、2014年8月6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状元派出所出具的归案经过,证明该所根据研判信息在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与世纪大道路口的一工地上抓获在逃人员康某某,在逃人员编号为T4117259059992012050040。

16、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2张,证明被告人康某某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09年7月3日网上追逃,2011年10月23日被撤销;于2012年5月30日再次决定被网上追逃。

17、温州市看守所出具的出所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康某某被抓获临时羁押在该看守所的时间为2014年8月6日,出所时间为2014年9月3日。

18、2011年10月22日被告人康某某之妻与被害人康某甲达成的调解协议、康某甲出具的撤诉书、收条,证明被告人康某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康某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

19、上蔡县公安局韩寨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康某某在其辖区无犯罪前科。

20、上蔡县公安局韩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康某某的年龄、身份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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