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秦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8日上午,他听说秦某某受伤在上蔡县人民医院治疗,赶到医院看到秦某某身上都是血,一直昏迷不醒,就在医院照顾秦某某。2014年11月初,他长子秦某乙拿着一堆东西过来,说是从秦某某在锦尚公寓小区建筑工地拿过来的。他看到东西是用花毯子包着,里面有秦某某的一个褂子、一条裤子和一个棕色的背包,褂子和裤子都是血,他就把褂子和裤子扔了。他听秦某某说,棕色的背包里面只有收据,少了身份证、3张银行卡和现金,有多少现金不清楚。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和孙某某最后一次见面大概是在2014年10月份,当天晚上10点左右,孙某某给他打电话问他几点下班,他说凌晨两点下班,孙某某约他下班后在网吧见面。次日凌晨两点,孙某某到环亚网吧找到他,让他一起出去喝酒。他乘坐孙某某的电动车到上蔡县西关汽车站西侧路南的一个饭店,孙某某说:“我杀人了。”他问孙某某是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杀人的,孙某某说:“我到网吧找你之前,在二高对面,我朋友房子里面。”他问孙某某是否把尸体藏起来了、是否把现场的房门锁住了,孙某某说,房门锁住了,尸体没有藏起来,从窗户外面可以看到。他问孙某某怎么办,孙某某说:“明天去我姑姑村里向跟着干活的人要账,然后再走。今天先找个宾馆。”他问孙某某准备到哪里去,孙某某说到深圳市找其朋友。随后,他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和孙某某一起到步行街中段路东的一个宾馆登记了一个房间。由于他看到宾馆老板的表情不好,随后就退房了。他和孙某某一人骑着一辆电动车,到蔡明园广场那条路东面的市场门口,与孙某某分开了。 4、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他于2014年10月在上蔡县锦尚公寓小区1号楼东单元一楼东户搞装修工程,当时刘*介绍一个年青人跟他一起干活,后来刘*告诉他那个年青人叫孙某某。2014年10月27日晚上9点多,他和孙某某一起喝酒后,被孙某某打伤了。出事之前,他把自己的身份证、两张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一张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和一些现金(具体多少记不清楚)、收据都放在他的棕色背包里面,后来他在医院里苏醒后查看他的棕色背包,发现里面只有收据,其它东西都找不到了。孙某某还把他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自行车骑走了。 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10月27日下午6点多,他跟着秦某某在上蔡县白云观东面的一个小区的一间房子里面干完活后,秦某某骑着电动车带着他到市场路南头路西的一个饭店吃饭,每人喝了两瓶啤酒,当时秦某某还给他100元钱的工资。吃过饭后,秦某某带着他回他们装修的房子里。后来他步行到市场路南头路西的一个饭店,报了两个菜、一瓶牛栏山二锅头白酒,自己一个人喝了起来。大约晚上10点半,他喝了大半瓶白酒,感觉头懵就不喝了,回到小区里给秦某某打了电话。秦某某把门打开,他进屋后秦某某到卧室地铺上睡觉了。他躺在地铺上玩手机,想到和朋友刘*说好一块到深圳,为此他偷了姐姐的金戒指卖了800多元钱,可是刘*一直拖着不去,还借了他200元钱不归还,越想越生气,就想打人出气。他看见秦某某,就想打秦某某出气,于是起来到卧室门口拿了一把铁锨用铁锨头朝正在睡觉的秦某某的头部夯了几下,把铁锨夯断3截。他看见秦某某的头部和脸上都是血,地上也有血,秦某某躺在地上一直哼哼,当时就害怕了,不再打了。他害怕秦某某死了,就想出去躲起来,想躲到深圳去,然后就把秦某某棕色的背包里面的黑色钱包拿走了,并把卧室桌子上面的一串钥匙拿走了(那串钥匙上有秦某某电车钥匙和装修的房门钥匙)。他到大厅后听到秦某某呻吟声,就出去把门关住,又从外边用钥匙把门锁住,然后骑着秦某某的电动车到白云观,给他的朋友张某某打电话说:“我一会儿过去。”张某某说可以。接着他把秦某某的钱包打开,看见钱包内有1000元钱、秦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他到网吧找到张某某,骑着电动车带着到西关汽车站西侧的一个饭店里,告诉张某某他杀人了,想去深圳躲躲。当时张某某看到他左袖子上有血,他换了一件新上衣。他们从饭店出来后,张某某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和他一起,说是把他送到南市场。他们走到步行街时,他对张某某说:“现在没有车,等到天亮再走,在步行街开个房间。”张某某说:“用我的身份证开房,如果用你的身份证,警察会查到你。”然后他和张某某到天龙宾馆,他交了100元押金,张某某对吧台服务员说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登记以后他们到楼上房间去了。张某某对他说:“你看老板一直看我们,别产生怀疑报警了,咱们走吧。”于是,他们就把房间退了。张某某把他送到南市场路边,骑着电动车走了。他骑着秦某某的电动车就一直往南走,途中把装修房子的钥匙扔公路上了,到汝南县金铺镇,当时天快要亮了,把秦某某的电动车停到了金铺镇十字路口东边路南的一个过道里,乘坐一辆中巴车去了驻马店火车站,用秦某某的身份证在君悦宾馆开了一个房间。10月29日下午3点多,买了一张驻马店至深圳的火车票,把秦某某的银行卡和电动车钥匙等物品放在房间里沙发后面的一个洞里了,把那件带血的上衣和秦某某的钱包扔到通往火车站的那条路上的一个垃圾箱里,然后坐火车去深圳了。2014年11月25日,他在网吧上网时被深圳警察抓住了。 6、鉴定结论 、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公(上)伤鉴(法)字(2014)148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秦某某受外力作用致面部多处创口,累计长10.5cm,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秦某某受外力作用致左侧颧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秦某某受外力作用致左侧眼眶外侧壁、下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秦某某受外力作用致左侧上颌窦前侧、外侧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公(上)伤鉴(法)字(2014)1483-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秦某某左眼视力0.5,右眼视力1.0,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同济司法鉴定(2015)法医临床L0386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秦某某左眼损伤为轻伤一级。 、驻马店安康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驻安康所(2015)精鉴字第26号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孙某某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7、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上公(刑)勘(2014)107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李斯路锦尚公寓1号楼1单元1东户。南卧室南侧地面有一个地铺,地铺被子上及地面有大量血迹;南卧室西北角地面有一把木把断为两截的铁锨;地面有两枚烟头。侦查人员在现场将烟头两枚、铁锨一把提取,并用一枚棉签提取了现场血迹。 8、视听资料:上蔡县公安局调取的上蔡县蔡都办事处李斯路锦尚公寓监控录像,证明被告人孙某某2014年10月27日、28日在上蔡县蔡都办事处李斯路锦尚公寓活动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