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魏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 二、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魏某某持有的非自制手枪一把、64式7.62mm手枪子弹两发,由公安机关负责予以没收;被告人魏某某抢夺财物尚未退还部分的违法所得价值人民币23369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上蔡县公安局、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魏某某所持有的与本案无关联的黄金项链、吊坠等物品,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田继华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人民陪审员 景卫民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熊翠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