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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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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芳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芳利用其担任河南京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271493.43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证人刘某甲、付某某、李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芳利用其担任河南京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271493.43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证人刘某甲、付某某、李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李文芳的供述,足以认定其被任命为京林物业公司经理,并实际履行管理职能。辩护人认为其只是名义上经理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文芳采取私自截留、违规存入个人账户、多取少支的方式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拒不退还,足以说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李文芳辩解其没有主观占有目的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文芳支取的93500元物业费提成已鉴定在李文芳的支出费用中,辩护人认为应从李文芳支取现金数额中扣除的意见不予采纳。指控李文芳从京林物业公司支取的1426500元费用虽有9万元是王某乙所打取款条,但该笔款项已实际支出,并在鉴定李文芳的支出费用中包括,不影响李文芳侵占数额的认定。对于被告人李文芳辩解其支出的养老保险金、垃圾清运费、退给业主的装修押金,经查,鉴定其经手支出的费用中已包括此几项,被告人李文芳亦未提供新的证据,故李文芳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证人李某的证言及其所写领取工资款收条、证人骈某的证言等证据,辩护人认为李文芳支出了2012年3月份工资及骈某所支的120682.46元,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予认定。但根据证人骈某的证言等证据,能够认定李文芳打收条后给骈某2万元备用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文芳从李某处收取现金262621.4万元的事实,仅有证人李某的证言和其所记流水账单页,没有其它证据印证,指控侵占该262621.4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李文芳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证人李某、李乙、申某某、孙某等人的证言,李文芳支付奖金9050元;根据辩护人所提供蒋某乙、苗某乙的收据,李文芳支出了取暖维修金2.5万元。该两笔款项和前述骈某收到的2万元备用金,以及李文芳的个人工资3.2万元未鉴定在李文芳的支出项目内,应从李文芳的侵占数额中减除。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文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

二、赃款271493.43元予以追缴,发还河南京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廷印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陈文馨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张梦宇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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