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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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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犯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②韩某某于2014年11月5日在侦查阶段证言,主要证实2006年赵某某参与竞标祖师乡的土地整理项目中标后,胡总干不成了,赵某某让自己给她合伙干,自己同意后,赵某某接手了该工程。其帮助赵某某协调了50万元预付款作为

②韩某某于2014年11月5日在侦查阶段证言,主要证实2006年赵某某参与竞标祖师乡的土地整理项目中标后,胡总干不成了,赵某某让自己给她合伙干,自己同意后,赵某某接手了该工程。其帮助赵某某协调了50万元预付款作为启动资金,并帮助赵某某在其他土地整理项目中中标、协调工农关系、验收、结算、支付工程款上都给予给赵某某很大的帮助,认为185万元是赵某某应该给自己的。其中,2006年11月份的100万元是赵某某主动给的,其余85万元均是自己向赵某某索要的。

(2)证人李某某(系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出纳)证言,主要证实2009年元月,韩某某让其办理一张建设银行卡,称赵某某要往卡上汇钱,钱到账后要其将钱取出交给韩某某。其办卡后将卡号用短信发送给赵某某,赵某某转款10万元,后自己将10万元现金取出交给了韩某某。

(3)证人刘某某(系河南省土地整理中心退休职工)证言,主要证实其位于郑东新区祥盛街29号院建业如意家园5号楼东3单元3层西户省国土资源厅分配给自己的集资房,经单位办公室主任李某甲介绍卖给了韩某某,卖了105万元。其中2010年6月7日韩某某往其建行卡账户转账支付60万元,2010年7月7日又转账支付30万元,现金存入15万元。但不知什么原因,韩某某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证人蒋某某(系证人刘某某丈夫)证言,主要证实刘某某国土资源厅分的房子卖给了韩某某,卖了105万元,但不知什么原因房子一直没有过户。

(5)证人李某甲(系河南省土地整理中心办公室主任)证言,主要证实刘某某位于郑东新区祥盛街29号院建业如意家园5号楼东3单元3层西户省国土资源厅分配的集资房,经自己介绍卖给了韩某某,卖了105万元,没有听说房子办理过户手续。

(6)证人唐某某(系河南省固始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证言,主要证实赵某某自2006年起开始在固始县做土地整理工程,在每次投标时,赵某某都会多找几家公司陪标,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长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林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中标的三家公司,还有其他陪标的公司。在评标之前,韩某某会给自己交代,赵某某是她的关系,让关照赵某某。自己作为为现场的业主代表参与打分时,在幅度范围内会对赵某某的公司就高打分。赵某某中标的工程前期是自己组织外地人干,后来因为当地关系不好协调,她就转包给本地人观堂乡王某甲、泉河乡王某某干,转包具体情况韩某某都知道。赵某某的工程款在韩某某签字后都及时拨付了,韩某某不签字赵某某就拿不到钱。

(7)证人宋某某证言,主要证实自己作为河南省天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过固始县土地整理中心工程招标代理等工作。韩某某曾在招标前给其打电话交代赵某某和段百秋是他的关系,让其在招标中对赵某某和段百秋的公司给予关照。

(8)证人刘某甲(韩某某之妻),主要证实其丈夫韩某某购买了刘某某位于郑州建业如意花园5号楼3单元3楼西户住房一套,并进行了装修,购置了家具、家电。但具体买房、装修花了多少钱,谁装修的以及钱的来源自己并不知道,房子里的家具、家电哪里来的自己也不知道,其不认识赵某某,见过段百秋一次。

(9)证人孙某某(系河南省长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言,主要证实赵某某通过自己借用河南省长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建筑资质参与固始县的土地整理工程,长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收取赵某某工程款1.5%的管理费。同时自己还帮助赵某某联系了其他几家陪标公司。其中固始县泉河铺等两个乡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三标段是长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中标,其又帮赵某某联系了河南省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德慧建筑有限公司、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作为陪标公司;赵某某投标固始县丰港乡土地整理项目时,除了长江建设实业公司外,自己还给赵某某找了河南常绿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赵某某投标固始县城郊乡土地整理项目时,除了长江建设实业公司外,自己还给赵某某找了河南军安建工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

(10)证人王某某(系固始县全河铺乡黄雁村新楼村民)证言,主要证实2010年赵某某以河南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竞标成功了固始县城郊乡等三个乡土地整理项目第十标和第十一标,经韩某某介绍,赵某某将该两个标段的土地整理工程转包给了自己,韩某某没有参与过赵某某土地整理项目的经营。另2009年、2012年其还通过韩某某介绍,从段百秋手里得到过全河铺乡、丰港乡两个标段的土地整理项目转包工程。

(11)证人王某甲(系固始县观堂乡王庄村村民)证言,主要证实2010年赵某某将土地整理工程转包给其和王某某,韩某某也知道,赵某某用过好几个公司的名义竞标过固始县土地整理工程,韩某某没有参与过赵某某土地整理项目的经营。另经韩某某介绍段百秋以有关公司名义中标的土地整理项目及补充耕地项目的工程也转包给了自己和王某某。

(12)证人胡某某(原系北京国华宇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主要证实北京国华宇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大概2004年2月成立,2006年底注销,主要经营范围是设计土地农田改造。2005年左右,固始县土地整理中心的韩某某及其单位领导到北京国华宇业生态公司,让公司帮忙做土地整理工程的土地规划设计,后双方商定,国华宇业生态公司垫资土地设计规划的前期全部费用,设计项目申报批复后,由该公司借用有资质的公司去投标。当固始县第一个土地整理项目即祖师乡土地整理项目批复下来后,国华宇业生态公司帮固始县土地整理中心找到北京一家投标公司在北京投标。因赵某某当时系国华宇业生态公司的员工,其就安排赵某某负责这个项目的投标工作,并让赵某某去找一些有资质的公司去参与投标,记得赵某某找了一家叫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的参与投标,给中原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工程总额大概1.5%的挂靠费,最后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之后其一直联系赵某某和韩某某赶快签订合同,由公司组织去施工,但是赵某某和韩某某都联系不到,其只好放弃了这个工程。最后该项工程是谁组织去签订的合同并进行的施工不清楚。以后其他固始县土地整理项目也没有人通知国华宇业生态公司去投标,国华宇业生态公司也没有再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参与过固始县土地整理项目的投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