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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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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路金奇、路钢跃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被告人路金奇、路钢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2医疗费35481.04元,护理费510元、误工费510元共计36581.0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1医疗费102723.46元,护理费420、误工费420元、交通费600元、丧葬费1

被告人路金奇、路钢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2医疗费35481.04元,护理费510元、误工费510元共计36581.0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1医疗费102723.46元,护理费420、误工费420元、交通费600元、丧葬费19402元,共计123565.46元。二被告人对上述损失互负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杰

审 判 员  张亚敏

代理审判员  王大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清源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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