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路金奇、路钢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2医疗费35481.04元,护理费510元、误工费510元共计36581.0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1医疗费102723.46元,护理费420、误工费420元、交通费600元、丧葬费19402元,共计123565.46元。二被告人对上述损失互负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杰 审 判 员 张亚敏 代理审判员 王大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清源 |